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革命道路,是一条以革命根据地为战略阵地,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道路。党在革命根据地局部执政的成功,为最终夺取全国革命的胜利奠定了基础。重视运用法制力量,是党在根据地局部执政的成功密码。中央苏区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所在地,总结党在中央苏区局部执政的法制探索,对拓展新时代党治国理政的法治路径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锻造执政力量
政权建设,是无产阶级政党执政的首要工作。无产阶级政党的政权建设,需要运用法制的力量。党在中央苏区将马克思列宁主义国家法律学说与根据地实际相结合,围绕政权建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一是确立工农民主专政的国体。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立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工农民主专政是属于工人农民士兵以及一切劳苦民众的新型国家政权。工农民主专政的阶段性目标,是要将党的局部执政上升为全面执政,即消灭一切封建残余,赶走帝国主义列强在华的势力,统一中国。
二是确立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凡上述苏维埃公民在十六岁以上均享有苏维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直接选派代表参加各级工农兵会议(苏维埃)的大会,讨论和决定一切国家的地方的政治事务。”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定法律、法规,决定国家和地方重大问题,任免行政、司法机关的组成人员,行使监督权,真正做到了让工农群众自己行使国家权力,实现了中国共产党与苏区工农群众之间最紧密的结合。党领导下的苏区政府成为当时最能发扬民众创造力,以及最能动员民众以适应革命战争、革命建设的政府。
三是构建精干高效的国家机构。苏区国家机构的设置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构建起主要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构成的国家机构体系。苏区权力机关是各级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席团),行政机关由中央人民委员会、省县区乡(市)四级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构成。中央人民委员会下设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察等人民委员部和革命军事委员会、国家政治保卫局等部门。地方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及其主席团既是地方权力机关,又是地方行政机关。苏区司法机关主要由最高法院(临时最高法庭)、地方各级裁判部、军事裁判所、国家政治保卫局和肃反委员会构成。
四是坚持党对苏维埃政权的绝对领导。苏维埃政权是在党的领导下建立起来的,党对苏维埃政权的绝对领导是贯穿于苏维埃政权的一条根本原则。党制定和执行一系列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实现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苏区各级党组织将同级政权置于自己领导之下,并在苏维埃政权中建立党团,更好地贯彻党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在党组织内部,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全党上下形成一个高度凝聚的整体,在苏区群众的支持下,通过掌握和熟练运用严密、精干、高效的国家机器,锻造执政力量,实现执政目标。
扩大执政基础
执政需要经济基础、财力支撑,以及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党和苏区政府从苏区实际出发,制定实施正确的经济建设方针、政策,充分运用法律思维和法律方式,确立经济秩序,开展经济建设,扩大经济基础。
一是以工商业法制建设引导国有企业、合作社和私人工商业“同时并进”。《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经济政策的决议案》明确指出,苏维埃政府要将掌握在帝国主义手中的一切经济命脉都收归国有,《苏维埃国有工厂管理条例》规定苏区国有企业实行厂长负责制和工厂管理委员会民主管理体制。苏区政府先后制定《合作社暂行组织条例》《发展合作社大纲》《合作社工作纲要》《粮食合作社简章》《生产合作社标准章程》等,为促进合作社的发展提供法律保障。苏区政府鼓励私人资本投资经营工商业。苏区《工商业投资暂行条例》规定,在遵守苏维埃法令、实行劳动法并依照苏维埃政府税则缴纳国税的情况下,允许私人资本在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境内自由投资经营工商业。
二是通过财税法制建设强化财税统一管理。苏区政府颁布财税法令,统一财政管理,统一会计制度,统一税收政策。苏区各级财政机关之间实行垂直管理,所收税款、政府经营事业收入的款项,罚金、没收的财产以及其他收入等,随时转送中央财政部或其指定的银行,未得到上级财政机关的命令,下级财政机关不得自行支配和使用。各级行政经费等费用由该级财政机关制作预算提交上级财政机关审查并报中央财政部批准,由中央财政部统一付款。所有各级财政机关有关财政事项所使用的账簿、表册、单据等,一律使用中央财政部规定的统一格式。一切税收,由财政机关按照中央政府颁布的税则征收。
三是推进土地法制建设确保“耕者有其田”。苏区颁布《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废除旧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实行“耕者有其田”:“所有封建地主、豪绅、军阀、官僚以及其他大私有主的土地,无论自己经营或出租,一概无任何代价地实行没收。被没收来的土地,经过苏维埃由贫农与中农实行分配。雇农、苦力、劳动贫民,均不分男女,同样有分配土地的权利。乡村失业的独立劳动者,在农民群众赞同之下,可以同样分配土地。”
四是完善劳动法制,兼顾劳资双方利益。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维护广大工农劳动者的利益,但一些规定不完全符合当时苏区的实际情况。1933年,苏区政府对该法进行修正,增加了一些变通性和灵活性的条文,如缩小雇主范围、变通劳动时间、规定雇主得到被雇人同意时可以物品付薪、修改劳保条件及保险规定等。减轻了私营企业负担,缓解了劳资矛盾,对发展苏区经济、巩固红色政权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保持执政活力
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苏区党和政府创新机制、创造条件,倡导人民群众对苏区党政工作人员实行民主监督。
一是在各级工农检察部下设控告局,接受和处理工农群众对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贪污浪费、违法乱纪和官僚主义等不良作风的检举和控告。苏区《工农检察部控告局的组织纲要》规定:各级工农检察部控告局设局长1人,调查员若干人;在工农居民集中的地方,设立控告箱,以便利工农群众投递控告材料;控告人向控告局投递控告书,必须署本人的真实姓名,写明控告人的住址,并将被告人的事实叙述清楚。
二是建立工农通信员队伍。《地方苏维埃暂行组织法(草案)》第一百七十一条:“省县区市各级工农检察委员会必须在一切国家机关中、企业中、工厂中、作坊中、矿山中、学校中、社会团体中、街道中、村落中建立通信员,形成通信网,通信员不脱离生产。”通信员的任务是经常性收集各级苏维埃机关工作人员工作上生活中的不良现象并向各级工农检察部反映情况。各级工农通信网由各级控告局管理。
三是组建“突击队”“轻骑队”等群众监督组织。苏区内凡有选举权的人都可加入“突击队”,队员不脱产、不固定,在工农检察部的指导下,采用公开突击检查或暗中查访的方式,对苏维埃机关进行监督检查。“轻骑队”由苏区共青团组织发起建立,任务是检查苏维埃机关内、企业内、合作社组织内的官僚主义,贪污、浪费、腐化、消极怠工等现象,以及苏维埃国有企业的产品质量、生产计划的执行等。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冷门“绝学”和国别史等研究专项项目“土地革命时期中央苏区推行股份制史料整理与研究”(19VJX023)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院)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