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以来,伴随域外法律地理学研究成果的译介以及一些重要学者的推动,法律地理学在国内有了一些初步的研究,但总体上进展还是比较缓慢。法律地理学研究的这种孱弱现实是有其原因的,其中比较重要的是对于“法律地理学能回答什么”这一问题还没有讨论清楚,甚至于具体的思路还比较模糊。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研究格局,很大的一个方面即在于当前的法律地理学研究议题太分散,尚未形成合力。
法律地理学是什么,目前还没有一个很明确的答案。一般观念中那种如孟德斯鸠《法意》里讲的法与气候、土壤等地理因素相关联的朴素法律地理学,也就只在这本书以及帕斯卡尔的《思想录》里有过,之后鲜有更深刻的作品。通常所指的法律地理学研究,如有学者所讲,“法律地理学或地理法学,又或称法律与空间研究,关注的是法律之于空间,空间之于法律,以及二者间的相互影响,其根本上也是对于法律封闭性的批判”。法学研究对于空间的重视,这首先是基于常规研究更为重视时间,而不大注意空间这一现状;其次则是受社会科学研究上的“空间转向”——特别是列斐伏尔《空间的生产》以及福柯有关空间思想的影响。就此而言,似乎“空间”而非“地理”才是法律地理学研究的关键词,但一个完整的法律地理学的关切应当是寻求从地理的角度对法律作一种新的解释。
法律地理学定义上的不清晰,一定程度上使得即便是世界范围内的相关研究也呈现出明显的碎片化。就国内的研究而言,有比较明显的三条路径。第一种比较接近当下主流的研究范式,这主要是对过去三四十年间域外研究的引介和梳理,尚谈不上带有明显我国标志的法律地理学研究。再有的大概就是舒国滢、刘星两位教授早年的一些研究片段以及民国时期的法学家吴经熊的“法律三度论”(时间度、空间度、事实度)。对域外研究的引介评述,值得肯定的是可以在较短时间内了解到域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掌握前沿信息,不足是较难发展出与域外理论相对话的成果。第二种研究思路主要是基于2017年卡尔·施米特《大地的法》的翻译出版,关切的是从近世欧陆法权思想来重新检讨一些地理事件在国际法(国际政治)之下的意义,这又特别因应目前的国际局势以及“一带一路”建设。这一思路如果能够得到进一步的讨论,的确可以为国际法的相关讨论提供新的思路。第三种研究思路比较接近于法社会学、法人类学下基于某一个地方、区域所做的有关法律实践的研究。这类研究只能很宽泛地看作法律的地理研究,更准确地说是在地(local)法律研究。这一思路尽管可能会导致与法社会学等在边界上的模糊,但是如果缺少了这一偏重经验的研究,只关注较为抽象的“空间”,那么法律地理学实际上很难再往前推进。正是基于此,未来的法律地理学除了讨论当前社会下逐渐突出的抽象空间问题所引发的关于法律的新讨论外,还是要作扎实关于经典“地理”定义下的法律—地理关系讨论。
法律与地理之间的关联是明显的,但是基于法律的统一性这一根本特点,这种关联又很悖论地被消解了。在这一背景下,法律地理学似乎是应该被讨论的,但又显得意义不大,这也导致有限的研究实际处在一种漂流状态之中。尽管如此,处在经典法学研究边缘处的这一研究还是有其独特价值的。在今天,已经有不少讨论法律对空间规制、调整的作品,但还比较欠缺从地理(空间)维度对法律的考察,而这尤能凸显法律地理学研究的意义。具体而言,首先是比较法上的。尽管在讨论国家间法律的差异与相似时,可能会从政治选择、文化历史传统等方面入手,但未尝没有地理的缘故。其次,凸显我国法律存在的独立性。以新近通过的《民法典》为例,尽管这其中有借鉴域外国家和地区成熟民法典经验的因素,但最终体现的还是中国的地理特色。再次,成熟地方立法以及考虑大国司法的需要。我国是一个大国,地理形态复杂多样。对此,尽管立法、司法本身会对这些地理要素复杂性给予考虑及留给地方社会自我调节的一定空间,但实际上地方法律实践还是会有差异的。复次,为网络社会下法律制度的建构提供一定的思路。维柯在其《新科学》中深切阐述了过去不同时代法律的特征,但对于正在迅猛发展的网络社会,究竟需要怎样的法律以及法律之适用效果会如何,这可能不仅仅是既有范式下的法律所能全部应对的——赛博空间与现实物理空间毕竟差异还是明显的。最后则是对法学研究方法的扩展。也许法律地理学的进一步发展是可以发展出如巴赫金小说研究上的“时空体”理论的,而这至少是当下法学研究关注较少的。
法律地理学的理想图景,或许是在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后,亦能如经济地理学、文化地理学、历史地理学等一样完全成长起来。但就目前来看,这还比较遥远。尽管国内的法律地理学已经在至少三个方向上有了一定的积累,但问题也是突出的。申言之,追寻与跟进社会空间下法学研究的空间转向,一定程度上可以紧跟研究前沿,但也要意识到列斐伏尔等关于“社会空间”的前设不一定契合我国社会;同时,这也会使得法律地理学与原初意义的法律—地理关系讨论变得非常抽象。其次,在基础地理学框架下讨论法律地理学,虽然能关注到中国社会,但可能模糊其与法人类学等的边界,进而使得法律地理学自身被消解掉。最后,法权之于国际秩序(关系)规治(nomos)这一意义下的法律地理学则可能只是地缘政治学方面的一个溢出品。是以,虽然这三种研究路径有所关联,但犹如漂浮于大海之上的三座孤岛、各自独立,难以聚焦一个明晰的主题。尽管我们可以鼓励不限于上述三种路径的更多方向上的研究,但对于根基未牢的法律地理学研究,首要的还是合力提升研究的格局,尽快凝练出一个核心议题框架来,而不只是一个开放、包容的思想实验空间。法律地理学也只有在拥有了一个相对明确的论域后,才能够与其他比较成熟的“X-法律”研究一样,逐渐被认可与接受。
(作者系甘肃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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