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造中国特色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统一格局
2020年07月14日 23: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15日总第1967期 作者:王广聪

  1991年和1999年先后颁行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下简称“预防法”)系统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和预防减少未成年人犯罪的实践经验,两法并驱成为我国儿童保护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渊源。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遇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背景下,需要更具时代性的法治回应。2019年10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草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笔者以为,在儿童权利氛围日益浓厚的社会条件下,应当紧紧抓住此次修法宝贵契机,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建立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框架体系,走出新时代未成年人法治保护的中国之路。

  两法协调问题有待解决

  两法修订草案及时回应新时代的人民关切,针对校园欺凌、监护人监护不力和侵害、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禁止、未成年人网络使用、严重不良行为的过渡性教育矫治措施等重点问题予以增补完善,进步明显,值得充分肯定。但是,审视立法基本思路与成文法的逻辑结构,有一个基础性问题不可回避——针对两法孪生性,也就是未成年人保护与预防矫正未成年人犯罪难以分离性特点,目前草案采取预防法部分条文移入未保法的修订方式,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两法长期存在的内容重叠、互涉条文不够协调的问题。比如此次修改,预防法第15条、第26条、第30条、第31条、第32条第1款、第33条、第36条、第45条等有关内容因与未保法重叠,而在预防法草案中予以删除,只在未保法草案中予以保留。预防法第19条、第21条涉及家庭问题,从预防法移入未保法草案。但是,删除上述重叠性条款之后,这样的迁就容易造成预防法本身出现结构性缺失。

  另外,从两法角度审视现有草案文本,即便视角有所差异,结构和条文内容仍存在一定的重叠。比如预防法草案一般预防中家庭、学校、政府、司法机关、社区的角色与未保法草案的关系。未保法草案第36条、预防法草案第15条都是应对校园欺凌问题。未保法草案第11条、预防法草案第9条都是关于加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等内容的规定。因此,现有的局部删减方式并没有系统性解决两法协调的老问题,而且造成了相关内容被大量删减后预防法体系上不够周全、内容上有所局限的新问题。

  与相关法律协调衔接

  未保法的建构思路是从家庭、学校、社会、司法视角全方位涵盖未成年人生存空间,进行法律基本结构的组织。此次修订又析出政府保护、网络保护两个部分。如果具体制度措施设计科学到位,定能建立全面而严密的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更加充分、更加有效。按照未保法草案说明中提出的“凡是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本法只作原则性、衔接性的规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够完善的,尽可能在本法中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的思路,在现有框架下完善未保法的同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尽可能实现与相关法律,特别是预防法的协调衔接。

  着眼综合性司法保护的角度,目前未保法草案保留和充实了有关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案件、家事案件的规定。对于预防和减少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通过对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特别程序的社会调查、合适保证人、犯罪记录封存等制度经验的吸收,完善了对未成年人犯罪行为的处遇措施。但未保法对未成年人不良和触法行为还没有体系化构建,比如未保法草案第115条并没有界定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的范畴,也没有明确教育矫治措施。事实上,这些内容正是预防法草案的核心条款,如果在未保法中加入预防法草案这些核心内容,正好可以充实未保法体系化刑事司法处遇措施。我们可以考虑从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早期干预、触法和犯罪行为的处置三个层次,形成未保法刑事司法保护的一般原则、专门机构、特别程序的系统规定,使未保法司法保护部分更加系统周全,制度措施的实际应用效能更加凸显。

  形成中国特色法律制度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提出着力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在指导思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等方面充分体现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法律修订同样要自觉遵循这一思想指引,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各国未成年人立法体例一般包括两部核心法律。一种是儿童福利法,涉及福利总则、寄养和设施等福利保障内容,明确国家对未成年人的福利职责与措施,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福利制度保障。另一种是司法性质的少年法,包括适用对象、教惩措施、专门组织机构及办案程序等,规范干预未成年人罪错的实体和程序措施。典型代表就是德国的《儿童福利法》和《少年法院法》,日本的《少年法》和《儿童福利法》等。对于我国来说,目前两法并行的模式既没有充分汇集福利与司法二元的国际普遍经验,也没有集中凸显我国未成年人综合保护的实践特色。在未保法已经构建了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多维分层空间体系的情况下,将预防法核心内容纳入未保法的司法保护部分,充实处遇未成年人的原则内容,有助于从体系上进一步理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框架。这样的合并修订能够将党领导人民发动各方面力量对未成年人实施综合保护的历史经验醇化于未保法之中,发挥未保法一元化的统领作用,展现未成年人保护的中国特色风格,为形成具有中国气派的未成年人保护特色方案奠定基础。

  目前,紧要的问题是着眼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统一格局统筹好未保法的修订,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定鼎未保法的立法理念和原则方向来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基础。在确立方向之后,再考虑类似域外的儿童津贴法、儿童虐待防止法、教育基本法、少年扶助法等具体法律法规的配套建设。按照以未保法为基础统领的思路,在未保法组成部分的基础上分别对应设立家庭教育法、司法综合法、儿童福利条例法规、网络规范法律等具体法律法规,形成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典体系。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未成年人司法法》立法建议稿”(18AFX010)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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