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鉴域外法治文明的方法论原则
2020年07月08日 09:4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8日第1962期 作者:雷磊

  要借鉴发展中国家成功的法治实践经验,关注它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举措,尤其是这些国家实现对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性转化的途径和方法。也要吸取发展中国家失败的法治实践教训,分析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移植失败的原因,为走一条自我构建的法治道路提供镜鉴。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借鉴国外法治有益经验,但决不能照搬外国法治理念和模式。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我们要学习借鉴世界上优秀的法治文明成果”,“学习借鉴不等于是简单的拿来主义,必须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认真鉴别、合理吸收,不能搞‘全盘西化’,不能搞‘全面移植’,不能照抄照搬”。因此,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过程中,必须建构对域外法治文明的科学借鉴机制,而科学的借鉴机制又以科学的方法论原则为要。后者又包括基本方法原理、基本方法原则和基本方法机制。

  方法原理:普遍原理与中国国情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对域外法治文明的借鉴,本质上体现的是法治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特殊国情相结合的基本原理。一方面,相结合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方面。在革命、建设、改革各个历史时期,中国共产党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运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研究解决各种现实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得以恢复和发展,“法制十六字方针”和“两手抓”理论,关于“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以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构想,关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勾画,尤其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整体规划,都是马克思主义普遍原理与中国各历史阶段的法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在坚持普适的法治基本共识的基础上融合中国特殊国情和特殊语境的必然选择。

  另一方面,相结合也是当下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主体性与开放性的统一。法治是世界各国人民共同的财富,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共同趋势和潮流所向,有其基本的发展轨迹可循。中国的法治道路既要立足本国实际,又要开门搞建设。特别是在当今的全球化时代,法治领域也面临着开放性与国际化的全新挑战,闭关自守、盲目排外只能导致法治进步动力的丧失。但同时,各个国家的历史背景、现实国情、国家的目标和任务又不尽相同,选择的法治道路也必然不会相同。不能把一种理论观点和历史经验当成唯一准则,不能将一种模式当作法治道路的唯一选择。一些历史经验可以用来说明一些国家和民族的法治历程,在一定地域和历史文化中具有合理性,但如果硬要把它们套在各国各民族头上、用它们来对人类的全部法治活动进行“格式化”,那就是荒谬的了。中国的法治建设要学习西方的做法与经验,但同时要做到识别有据、借鉴有度,这是马克思主义最可贵的精神品质。

  方法原则:区分对待与全面借鉴

  一是根本价值原则。借鉴域外法治文明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根本依循。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民族精神的时代精华,是经济改革、政治发展、社会和谐、文明进步、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精神堡垒,是当代中国精神的集中体现。核心价值观承载着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精神追求。培育和弘扬核心价值观,是社会系统得以正常运转、社会秩序得以有效维护的重要途径,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方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中国建设,是维护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的必然要求,是坚持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在需求,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由之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治建设,不能是口号式标签式的形式主义,也不能简单地照搬套用,而是要用它来作为评判和检验良法和恶法的标准。凡是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其他国家的法律规范,不仅不能借鉴和移植,而且必须抵制和摒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融入法治建设,就是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转化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责任,用新时代的内涵和范畴去重构和解释移植过来的法律条文,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从而达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法律法规合为一体、水乳交融。

  二是区分对待原则。借鉴域外法治文明要区分法治实践中的普遍因素与独特因素。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法治建设的经验,既要看到各国法治历程中会遇到的共同问题,又要立足于各国的不同国情、文化背景和特殊体制,尤其是清楚认识到相关法律制度的属性。要充分借鉴和吸收有关市场经济的法律制度。在当代中国,经过四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特点的能够充分发挥市场经济作用的经济体制已经形成,当代中国的经济生活日益融入国际市场经济体制的主流。因此,对于那些能够反映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需求、适应市场经济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要全面借鉴、深度吸收。要高度警惕有关政治体制的法律制度。世界上不存在完全相同的政治制度,也不存在适用于一切国家的政治制度模式。因此,对于那些反映政治权力分配、政治组织架构、政治体制管理、政治机制运行的法律制度,与中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现实不符的要坚决抵制。要区分借鉴有关社会治理的法律制度。对于世界各国在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的相同问题,如知识创新、风险管控、污染防治、人口流动、市政建设等,可以开放、谨慎的姿态去借鉴国外先进的法律制度。但对于个别国家独特的法律制度,要在全面考虑中国体制、文化和社会环境的基础上考察其可行性,进行有限度的吸纳。

  三是更广阔视野借鉴原则。借鉴域外法治文明既要借鉴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也要适当关注发展中国家的法治经验。以前我们过于聚焦于发达国家的法治实践,忽视了对发展中国家法治历程的关注。事实上,同为后发型法治现代化国家,中国与其他一些发展中的转型国家面临着相同的历史境遇和外部环境。尤其是东亚各国,都深受儒家思想和东方文明的影响,拥有共同的文化传承与社会基因。要借鉴发展中国家成功的法治实践经验,关注它们在社会转型过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和举措,尤其是这些国家实现对移植而来的法律制度的创新性转化的途径和方法。也要吸取发展中国家失败的法治实践教训,分析这些国家法律制度移植失败的原因,为走一条自我构建的法治道路提供镜鉴。

  方法机制:体系化和良性化的互动

  第一,借鉴域外法治文明,要形成政治决策、立法推进、学界支持和实务反馈的体系化、良性化的互动机制。要建立重要的法律,尤其是法典的政治决策机制。在重要法律的立法启动之前和草案完成之后,应由党的中央委员会或政治局进行审议,以权威方式作出立法决定、予以政治把关。积极发挥人大、政府、监察委和法检等部门党组的作用,以民主集中制的方式汇聚各方意见、凝练政党意志、作出有效决策。第二,要完善人大的立法程序和工作机制。进行开门立法、举行立法听证,充实法律委员会和其他专门委员会的力量,积极发挥法律专家尤其是域外法专家的作用,更多听取特定领域专业人士的意见,为科学立法、合理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提供程序和制度的保障。第三,要畅通学界对于立法全过程的参与渠道。充分调动法学界参与立法活动、为立法提供学理论证和智力支持,在立法的前端以专家意见书、建议稿以及专家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为借鉴其他国家法律制度进行科学把关;在立法的后端通过法律实施情况调研、立法评估等方式为检验法律移植的实际效果、完善后续立法提供便利。第四,要构筑实务界对立法的实践反馈机制。在立法活动中要有政府、监察委、公检法司律师等实务界,尤其是基层法律实务界人员的提前参与渠道,为了解既有法律实践现状、决定特定法律移植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提供信息。在立法后要有实务界向立法机关的法律实施反馈机制,为法律的改、释、废提供操作依据。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委托项目“创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研究”(17@ZH014)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钱端升学者)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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