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三十周年大会和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等场合,明确提出“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命题,这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逻辑展开,也是对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规律性认识的深化和发展,将对中国法治建设的认识和实践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境界,它标志着依法治国方略进入到精细化、规范化、民主化、实质化推进的新阶段——从现代法治建设单纯的国家主义法治模式转向互信、和谐的国家、政府和社会三元互动的关系模式与治理格局,既高屋建瓴又求真务实,既符合中国国情又超越西方和传统,标志着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向完善和具体任务落实的跨越。这有力地表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有效地协同共振是迈向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
一体建设有其内在理据
法治国家、 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这样一种具有“中国法律图景”意涵的法治新时代主张,至少包含如下三个逻辑相关的部分:法治国家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根本目标,法治政府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关键任务和核心环节,法治社会是其根基和动力之所在,必须在整体推进的基础上抓住重点方面和关键环节。“三位一体”建设显然是有其内在理据的,即三者具有内涵上的统一性、目标上的一致性、结构上的相互涵养性、功能上的互补性,并最终统一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和伟大历程之中。与此同时,为衡量和实现这一宏伟目标,我们必须探讨和确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应该具有的一系列指标和衡量标准。经验表明,这既是充满生机活力又平稳健康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抓手,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纠偏之必然。新时代法治建设抓住这些指标和衡量标准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事实上,这也符合当下世界法治指数评估发展的新动向。
顾名思义,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标准应该由法治国家标准、法治政府标准和法治社会标准融贯而成。三者共同作为法治中国的核心内容,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难以实现完美的法治愿景。简言之,法治国家必须诉诸“国家—政府—社会”之间的法治共识。同时,三者还共享规则至上、权力制约的理论根基和法治目的。尽管如此,基于领域的不同,在实际建设中,还应当有各自的着力点之分。
法治国家建设的标准
法治国家作为法治建设的首要任务和根本目标,具有非常丰富的内涵。它主要关注的是法律规范之下的公权力受规范和约束的运行状态。即法治国家首要的标志在于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国家公权力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制约和监督,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基本准则是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权由法定、权责一致。凡是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权力机关和公职人员都应当全面加以实施,不得以任何理由出现任何形式的懒政、庸政、怠政和不作为;凡是宪法和法律没有授予的职权,一切公权力机关均无权实施,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乱作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根据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经验,法治通常包括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具体而言,有如下几个值得考量的标准:第一,尊重法律的权威性,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应受法律统治并服从法律,不得行使法律所未授予的职权。第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凌驾于法律之上。第三,法不禁止即自由,法律没有禁止的,都是合法或准许的,例如,在刑法领域体现为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第四,保障和促进个人的自由和基本权利,保障和促进个人合法期望与尊严得以实现的社会、经济、文化条件。第五,法律具有明确性、稳定性和可预测性。就当代中国而言,中国共产党坚持依宪治国和依法执政,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就是这一标准的鲜明体现。
法治政府建设的标准
作为约束国家行政权力的主要抓手,法治政府的核心就是依法行政,确保政府的各项权力都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具体言之,必须权从法出,推进政府向市场、向企业、向社会适度分权,中央向地方各级政府适度分权,保障和促进法治政府的建设;实行政务公开,实行重大决策听证制、重要事项公示制、重点工作通报制、政务信息查询制,确保透明廉洁、公平公正公开执法,建设阳光政府;以市场为导向,推进“放管服”改革,保障和促进市场自由,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共服务和经济社会大发展,建设人民满意的有为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立健全政府行政的法律依据和督促政府依法行政的法律制度,建设法制齐全、统一的政府;全面推进正当法律程序、信赖原则和比例原则为核心的依法行政,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设诚信政府;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实施严厉问责,对行政相对人采取必要的行政救济,建设责任政府;推进政府职能的合理配置与优化,基本形成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行政工作机制,基本形成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相适应的有效科层制和公务员体制,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法治社会建设的标准
法治社会是法律成为全社会的基本准则的社会。其核心是整个社会对法律权威地位的普遍认同和确立。法律不但是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则,也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法律至上必然要求全民守法。一方面,任何组织、机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都要以宪法和法律为行为准则,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利或权力、履行义务或职责,并自觉将尊法、信法、守法、用法作为自己的生活方式和思维样式。另一方面,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健全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充分发挥其他社会规范在多元化治理中定分止争、解决冲突的作用,形成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的社会局面。这显然需要高度的社会自治和行业自律作基础。前者重在培养公民的自治精神,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服务,提高其参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能力。后者重在训导和培育公民的规则和法律意识,养成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营造全社会的法治环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良法善治。
(作者系吉林大学法学院/理论法学研究中心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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