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易·大象》 中的儒法融合思想
2020年05月27日 09:1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27日第1934期 作者:张毅

  今天通行的《周易》所含《大象》成于战国末期,反映当时一派儒家学者对社会的综合思考。其文辞虽极端简练,每卦一句,全篇仅六十四句、八百余字,但借助卦象的丰富性和灵活性表达了对社会整体的结构性思考,有丰富的思想意蕴。其中,有六卦的大象涉及法律和刑狱:“电雷,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这六卦的大象集中反映了作者身处战国末年乱世之中对“法”的省思,透过它们且可窥见其融法于儒的法治思想和治世矜民的政治抱负。

  认同法家对法律的重视

  电闪雷鸣是大自然威力的展现,也使人联想到人间的权威。震为雷,离为火,也可以表示闪烁的电光,将二者重叠可以构成两卦:“电雷,噬嗑,先王以明罚敕法。雷电皆至,丰,君子以折狱致刑。”这是《大象》作者对立法、司法的基本表达,即先王应当立法,明确是非标准;君子应当司法,断狱、处刑。

  “先王”是政权和政治传统的缔造者,“君子”是国家的守护和治理者。《大象》中讲到人事,绝大多数以君子为主语,以先王为主语的仅有六卦,所言皆建国的过程和手段,噬嗑卦即居其一,其余五卦是:“天下雷行物与,无妄,先王以茂对时育万物”,讲调和阴阳、养育万物,是王者履行沟通天地人的责任;“地上有水,比,先王以建万国、亲诸侯”,讲获得天下诸侯拥护,建立统治;“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讲通过祭祀向上沟通上帝和祖先;“风行地上,观,先王以省方观民设教”,讲向下了解风俗、设立教化、治理万民;“风行水上,涣,先王以享于帝立庙”,讲祭祀获得成功,上帝降临享用其牺牲,故能“立庙”建立宗教机构以聚拢民心,方能完成建国的任务。这说明《大象》作者将立法与宗教、教育等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视之为建国所必不可少的手段。

  噬嗑卦内卦震为雷为威,外卦离为火为明,是内秉威权、外著公明之象,言先王立法以为是非标准,公正严明,故曰“先王以明罚敕法”。丰卦内卦离明,外卦震威,是内有明察、外行威权之象,君子执法,判决案件、定罪行刑以威慑百姓,故曰“君子以折狱致刑”。先王立法,君子司法,噬嗑卦与丰卦互相依存,而又各有侧重:噬嗑外明内威,先王公正严明的立法,以内在的权威为根据;丰卦外威内明,君子司法之威并非其本有,而是来自先王之法的授权,其威主要表现为刑罚产生的威慑力,故以内有明察为善。可见,《大象》作者相当重视权威和刑罚在建国、治国中的作用,这种思想与前儒二帝三王以德受命之说是有所不同的,盖因目睹战国末期社会的混乱,不能不承认立法、司法的现实重要性,故颇能接受法家的思想主张。但是,在涉及法、刑的六卦中,“法”字仅一见,而作者将之归于先王,犹视先王为唯一正当的立法者,仍可看出其儒家法先王一派的学术立场。

  纠正重刑主义的偏颇

  《大象》虽然理解并赞同法家对立法、司法的重视,但并不赞成其重刑主义思想,这在其对旅、中孚两卦的解说中有明显的体现。“山上有火,旅,君子以明慎用刑,而不留狱”,是对丰卦君子司法的补充要求,即提出司法原则。其要点有二:一为“明慎用刑”,即慎刑;二为“不留狱”,即及时。《大象》既主张查明事实,反对草率判案,同时也反对犹豫迁延,提示君子平衡慎重与及时,在两者之间走一条中道。此主张也从侧面反映出战国末各国刑罚泛滥且狱满为患、淹滞不决的时弊。

  “泽上有风,中孚,君子以议狱缓死”涉及君子司法应持的态度。“议狱”者,案狱有可议之处,如证据不全、事实不清之类,应当充分讨论,避免冤假错案;“缓死”者,慎判、少判死刑,判决死刑尽可能从缓执行。“孚,信也”(《尔雅》),“中孚”上巽下兑,巽风兑泽,风吹拂薮泽,生意欣欣,有内心感动、心悦诚服之象,议狱而后判决,缓死而后处决,于君子为尽心尽责,于罪犯则无所遗憾。上述原则,与疑罪从无、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等现代司法原则仍有相通之处,而在《大象》作者,则是针对战国末期法律苛严、用刑无度的状况而发,且有纠正法家重刑思想之意。

  描绘儒家的法治蓝图

  通过对贲、解两卦的解说,《大象》提出了富有儒家特色的法治理想。

  “山下有火,贲,君子以明庶政,无敢折狱”,是对噬嗑卦先王立法的补充,言先王之法虽不可不立,但君子为治应以政平国治、牢狱空虚为追求。所谓“明庶政,无敢折狱”,是勉励君子适当处理大小政务,通过修明政治来使百姓少陷、不陷于刑辟,其意正合于孔子“子为政,焉用杀”(《论语·颜渊》)、“必也,使无讼乎”(同前)之旨。上观三代史迹,西周成康之治刑措四十年不用庶有此象,贲卦之大象所反映的绝非战国末期的社会现实,而是《大象》作者爱民治国的理想。

  “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解卦上卦震为雷,下卦坎为水,雷雨大作,草木甲坼,生机勃发,有荡涤罪恶、解除紧张心理、放下包袱、改过自新之象,故曰“赦过宥罪”,颇能体现法律的教育功能。另外,王者当拨乱诛暴、除旧布新之时,可以不咎既往,赦过宥罪,以凝聚民心,与天下更始,武王伐纣而“命召公释箕子之囚,命毕公释百姓之囚”(《史记·周本纪》)有其象。观解卦大象之意,作者除矜闵刑人、给予其自新机会外,其中未尝没有对仁义之君受命而起、除残去秽、解救黎民的盼望。

  坚持德主刑辅的宗旨

  尽管鉴于战国末期的混乱时局,《大象》作者对法家思想抱有较深的理解和认同,但是,就其本身的思想内核而言,终究以重“德”为主,仅视“刑”为“德”的补充和辅助手段,这一点从《大象》全文的结构不难看出。《大象》涉及法律、刑狱问题的共有六卦,即上述“噬嗑”“丰”“旅”“贲”“中孚”“解”等,占周易六十四卦的十分之一不到;而谈及“德”的共有十四卦之多,接近全部六十四卦的四分之一,则在作者眼中,“刑”与“德”孰轻孰重,几可一目了然。

  而且,《大象》作者之重“德”甚于重“刑”,又不仅仅体现在这一数字的差距上,更体现在作者通过涉及德的诸卦,实际发展出了一套相当完整的德政思想。例如:豫卦“雷出地奋,豫,先王以作乐崇德,殷荐之上帝以配祖考”,讲先王通过礼乐手段推崇德政、沟通天(上帝)人(祖考),实际讲出了战国儒家主张以德治促进政治和谐、稳定社会秩序的共同政治理想。耐人寻味的是,在这一德政的理想画卷中,《大象》又为法律、刑狱保留了一个特殊的接入点,即解卦:“雷雨作,解,君子以赦过宥罪。”将解卦翻转,即获得蹇卦:“山上有水,蹇,君子以反身修德。”

  易学上,将一卦翻转所得之卦,与原卦称互为“反卦”(亦称覆卦、综卦),如噬嗑与贲互为反卦、丰与旅互为反卦。反卦之含义,代表同一问题从反方面观察,犹言“一个硬币的两面”,故互为反卦的两卦,在思想脉络上内在相关。法的教化作用,实际基于君子的反身修德,是反身修德之效,借此将德、法二者的社会功能相结合,表现为内圣外王相辅相成关系的投射。在《大象》中,通过蹇卦与解卦的互相阐发,法律、刑狱得以接入德政的蓝图,获得一席之地,这一方面可视为对法律、刑罚作用的承认,但同时也反映了《大象》作者思想中,德与刑不但有主从之别,且有道器之别、目的与手段之别。

  通观法、刑六卦之大象,既有对现实的批判,亦富爱民的理想,颇能反映战国末期一派儒家学者接受法家学说而又欲纠其偏、救其弊的用心。其运用易经符号演示法律、政治的复杂关系,而丝毫无意于渲染易经的神秘色彩,彰显出战国易学注重理性、关怀现实的精神内蕴,也是其深邃、可贵之处。

  (本文系中国人民大学科学研究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资助)项目(19XNB031)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文学院)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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