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规则制定:中国的责任与担当
2017年11月22日 09:3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1月22日第1336期 作者:冯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实现中国梦离不开和平的国际环境和稳定的国际秩序”,中国“始终做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这些重要论述体现了党中央和国务院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推动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增强我国在国际法律事务中的话语权和影响力,运用法律手段维护我国主权、安全、发展利益的战略远见和坚定信心。

  中国参与国际法实践的历史

  中国与国际法的最早接触,据约瑟夫·塞比斯的研究,是明末清初的1648年左右。耶稣会传教士卫匡国(Martino Martini,1614—1661)将西班牙学者苏阿瑞兹(Francisco Suarez)的拉丁文国际法著作《法律及神作为立法者》译成中文。

  中国最早参与的条约缔结实践可以追溯到《中俄尼布楚条约》(1689)。它是中国历史上与外国缔结的近代第一个条约。当时代表中国主持条约缔结过程的是葡萄牙天主教传教士徐日昇(Sanchor Pereira)和法国天主教传教士张诚(Gerbillon Jean Francois)。两人在条约的写制、签署、盖印和互换等几乎所有细节过程中都严格遵守了当时的国际惯例,条约的正式文本也使用了拉丁文。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国自主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少有的实践活动。清末以后的不平等条约均是在被迫的形势下签订的,完全失去了国际法制定过程中的“平等”理念的体现。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和综合国力的提升,中国在世界政治、经济舞台上的声音越来越响亮、越来越重要。在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最先变得重要的就是“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双边条约。截至目前,中国对外签署且依然有效的涉及投资和自由贸易区的条约共114个,构成了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重要部分。此外,还有大量友好合作、引渡、司法协助、划界勘界、环境保护等双边多边条约。据统计,我国已签订的双边条约的数量有2.4万件左右,多边条约400余件。但这个阶段,中国在国际法领域依然是以参与和遵守为主,还没有力量主导和引领国际规则的制定,使其朝向更有利于中国、有利于和平发展的方向演进。

  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意义

  从历史的角度看,中国悠久的文化传统和思想沉淀是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最重要的文化依托。利用中国文化思想体系的优势,中国贡献过“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决定性地参与了“东京审判”。这都表明,中国的法律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可以与现代国际规则体系进行良性互动。从现实的角度看,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性和话语权越来越突出。2015年,国家主席习近平在联大发表讲话,引起全球瞩目。中国开始利用自己的实力和承诺尝试引领世界的发展方向。这标志着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进入新时代,以中国的价值观和信仰改变世界的时代。

  首先,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加强海外反腐,扩大对外投资,制定符合中国利益和需要的国际规则,成为越来越紧迫的客观需求。

  其次,国际法已经从调整外交、领土、条约、空间、环境等传统领域向海洋、外空、极地、网络等新兴领域拓展;国际法治总体趋于加强,履约机制不断强化;国际司法裁判机构的作用不断增强,普遍性国际司法管辖权逐步扩大。因此,在条约工作的思路创新方面,唯有胸怀更崇高的使命自觉,才能助力国家获得更多维护国际规则的话语权。

  最后,国际规则的本质是各国利益博弈的结果,尤其是大国利益博弈的结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全球法治中的一道独特风景,中国的法律制度与价值观理应在国际规则制定过程中获得更多的重视。中国理应在悠久历史传统形成的理论与实践基础上,清晰地表达自身的国际法诉求;同时,世界更多国家也期待我国承担更多国际责任、更好维护全球公平正义。

  国际规则从来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良法善治,必须依靠各国积极努力参与和表达才能达至均衡、公正。作为一个拥有广袤领土、众多人口、强大国防、雄厚经济实力、政局宽容稳定的大国,如果缺少了在国际社会具有号召力的软实力,则上述硬实力的影响会大打折扣,甚至有可能被当作一种不受约束的威胁。只有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中国才能更有效地在全球范围内塑造国际架构,维持自身的地位,保障本国的发展。作为国际社会的重要一员,中国有必要严肃、积极地参与这个体系的建设,而中国参与本身也是这个规则体系多元化、健康、可持续及公正发展的必然要求。

  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路径

  当前我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的现状是,缺少统一组织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国际法建设、条约缔结工作的部门;缺少国际法与国内法衔接处理的规范和机构;缺少了解、熟悉和掌握现有国际法话语体系、深刻理解法治一般原理和标准、洞悉实践与趋势的高层次人才;甚至缺少一套融合了现代国际法方法论和观念,同时引入中国在国际法体系内的经验、地位、目标与诉求的国际法教材。解决上述问题的主要路径是:

  首先,应将条约作为我国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我国整体安全的角度定位条约工作的规划和方向。我国地缘政治结构复杂,涉外涉法敏感问题众多。钓鱼岛、南海问题、朝核问题、伊核问题都与我国核心安全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应当从立法工作全局规划条约的缔结、解释和适用工作。明确条约在国内法上的地位与效力,通过加强履约工作遏制对手,保障和平发展空间。

  其次,应当统一条约的缔结与管理工作。由于目前缔约工作依旧处于一种多头管理、各自为战的状态,条约缔结很难成为统一体现中国利益和中国意志的有效路径。多年的实践也证明,目前的条约缔结工作缺少统一的战略和利弊分析,对外保护中国利益不够,具体部门利益突出,与国内法律体系矛盾重重,将条约缔结作为政绩的倾向突出。在这种大背景下,中国需要建立既能够把握国际法规则总体格局,又熟悉具体领域的单一机构,统一条约缔结工作。所谓具体领域,比如,海洋领域的法治,不仅需要了解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各自的内涵、界限,还应了解各个海域的法律权利与义务的配置,把握海洋法的历史发展进程,国际上规划海洋保护区的现状及新的动向,不同国家的海洋划界司法实践,海洋反恐等一系列问题,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中国的主张。

  最后,加强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国际法律人才。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最终还是要靠人才的培养和积累,而人才的培养和积累最终靠的是教育。良好的法学教育能让中国在未来积累一批熟悉国际通用语言,清晰了解国际规则制定,熟悉国际法的力量和弱点,洞悉中国核心利益与诉求的高质量人才。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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