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的人工智能化反思
2017年11月08日 09:2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7年11月8日第1326期 作者:韩振文

  2017年7月,国务院印发《新一代人工智能发展规划》(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通知,明确指出要放眼全球,将人工智能发展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来系统布局、主动谋划,并认为人工智能呈现出深度学习、跨界融合、人机协同、群智开放、自主操控等新特征。它在司法服务等领域广泛应用,将极大提高公共服务精准化水平,显著提高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人民生活品质。

  我国人工智能时代正加速到来,人类心智的边界随之扩展,基于互联网科技的大数据及其高端算法决策开始兴起,并且为给社会提供更多优质司法服务,多种形态的智慧法院建设在加大探索,这些都将对法院审判体系、法官裁判思路带来更深远的影响。有学者审慎地认为,无论未来技术如何变革,即使机器人通过了图灵测验,获得自我意识与赋予法律人格,但纯粹逻辑与冰冷算法无法重构的法律论辩商谈事业,始终离不开具有伦理美德性的法官个体来践行。对此我们需要持续追问的是,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到底该何去何从?

  关于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尝试,面临的最大批评质疑,在于智能机器人在理解识别案情、裁判能力等方面存在着固有的认知缺陷,它的交流能力有限,无法触及情感变化,只能积极模拟法官的认知能力与认知过程,虽然在行为、外表等诸多方面的拟人化程度会越来越高,并可以代替法官精确地执行越来越多裁判任务,但却无法完全像人一样通过联结的神经元同时进行理解、解释等多项活动并达致法官智力的认知状态。具备良好的认知状态需要满足前见、直觉、移情、联想、天赋、道德准则与创造力等情境条件,这些有关人类特性的条件对于证据评判、案情分析来说至关重要,而计算机程序只能按部就班地依法官编程或指令完成一系列任务,无法将程序中操纵的形式符号赋予法律意义,故此还远远无法与司法作业者相抗衡。简言之,不存在创造具备人工裁判思维的机器这种可能性,法官的思考过程无法用代数算法来表示。

  不可否认,机器人在信息储备、逻辑运算、理性推演等能力方面胜于人类,但“司法裁判往往需要判断证据的可采性、评价证据的证明力度、解读法律条文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含义和目的,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要在惩罚和怜悯之间权衡。如此知识覆盖面大、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人工智能难以胜任”。目前人工智能的初步应用,还主要是像“北大法宝”、“206工程”办案系统、ASSYST系统、SIS系统等审判智能服务系统,只是提供智能化辅助决策参考,提高裁判的精确性而并非完全独立地取代法官工作,即便将来突破人机协同共融的情境理解与决策学习、因果模型与知识演化等,实现可解释性的强泛化思考接近法官智能水平,那也会首先面对早已习惯拥有自由裁量权的法官们是否愿意接受并使用的道德难题,因为接受之相当于使法官自身变得非人化,更不用说遭遇机器人异化等不确定性带来的法律法规、社会政策、道德伦理等的严峻挑战。

  《发展规划》提出重点任务有六项,分别是:第一,构建开放协同的人工智能科技创新体系;第二,培育高端高效的智能经济;第三,建设安全便捷的智能社会;第四,加强人工智能领域军民融合;第五,构建泛在安全高效的智能化基础设施体系;第六,前瞻布局新一代人工智能重大科技项目。这六项任务的推动实施,预示着人工智能“奇点”革命的来临,人类与智能体彼此信任,签下“投名状”进行无碍沟通交流,机器系统迅猛向前,聪明到能够自适应学习、自主学习与反馈学习,具有了自主控制抉择的能力,以自然语言理解和图像图形为核心的脑启发认知计算方法,搜索收集最好的数据信息并驱动判断自身学习算法,实时调整修正并持续改进,从而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世界、接近事实的真相。其中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可能性与第一项、第五项任务的实现密切相关。这两项任务能否预期达成直接关涉到裁判智能化的效果信度。原因在于法院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智能化离不开人工智能基础前沿理论的建立、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部署、创新支撑平台的统筹布局、高端人才队伍的培养引进、数字化网络化信息基础设施的建设等。突破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关键在于超级机器人或人机混合协同进化到能够利用自然语言处理能力,去识别证明要件事实,并理解适用法律规范,评估案件争点中所有可能的法律意义。

  《发展规划》中提到的智慧法庭突破了这一点,它建成集审判、人员、数据应用、司法公开和动态监控于一体的数据支撑平台与信息基础设施,将颠覆并改变人们对司法人工决策的传统理念,基于法官个体经验的法感判断让位于精准的庞大数据分析,于此依托人工智能综合深度应用于证据收集、证据链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案例分析、庭审语音识别、法律文件阅读与分析、控制决策等问题解决。这样强大的机器人可以在裁判过程中,成为与人类发生互动关系的健全而独立的“他者”,同人一样观察、理解和生成各种法感,通过语音识别、视觉识别捕捉到各方当事人言语或非言语行为所传达的细微想法,往返穿梭于事实与规范之间,裁判思维的认知状态也就相应被机器状态或人机自由交互状态替代。

  具体来说,借助神经网络处理器、高能效类脑计算芯片进行感知、编码、传输、处理、记忆、提取等心证过程,加工社交线索来直觉常识推理认定事实;以自然语言的语法逻辑、字符概念表征和深度语义分析等处理技术,进行权利请求基础规范构成要件的自动检索生成;最后通过智能通用计算范式与数学模型自动处理海量的案情数据,实现事实与规范的最佳匹配联结,得出最接近公平正义的裁决。同时把结案数据归入到案例数据分析库,用于以后相似案例处理意见的参照与预测相关案件裁判带来的社会效果,以便做好精准预防降低风险。至于上文提到的当人工智能主宰司法场域所遭遇的相应威胁与隐忧,只要我们按照《发展规划》的三步走战略渐进推动,做好技术标准体系、风险评估防控等相应的安全监管规制,抱持着平等开放、自信平和的心态,接纳拥抱这个崛起的全新交流对象,大可不必杞人忧天。对此构建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愿景期待,总体上还是比较光明乐观的。科技变革不止于制度规范,况且现行法律法规尚能适用于机器人,并有效规制其行为与划分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责任编辑:王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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