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秦建立的爵制身份体系中,无爵的男性成员分别称公卒、士伍、庶人、司寇、隐官。其中,庶人是一个指称免除罪人、奴婢身份的泛称,但比之庶民、编户民等概念又是一个专称,属于一种身份歧视性概念。赦免罪人为庶人乃秦国旧政,秦王政时期并非“久者不赦”。罪人狱未决可赦除全罪,狱已决的“徒隶”一般为减罪。罪人入刑的等级分为刑罪和耐罪等,刑罪的城旦舂、鬼薪白粲和耐罪的隶臣妾统称之为徒隶,编入“徒隶簿”。当徒隶老、癃病、“毋(无)赖不能作”,国家允许其亲属、熟人予以赎买,收人亦可当作商品卖到民间。徒隶于赦免之外,还可通过自免或人为免的方式免为庶人;私奴婢获免可分为主人放免和国家诏免。徒隶和私奴婢免为庶人,都要承担相应的赋税、徭役等义务,由其所在县乡“收事”。其后代与士伍、司寇、隐官子一样,皆以士伍身份傅籍。尽管庶人在田宅制度上可以享有和公卒、士伍同样的待遇,但却泯灭不掉罪人、奴婢的历史印记,所在官府编有《庶人名籍》备案,不仅本人在政治上受歧视,而且其后代在仕宦上也要受到种种限制。
关键词:爵制身份 罪人 徒隶 庶人
作者王彦辉,东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长春 13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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