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有清一代,据供定案是州县官审断的基本方式。口供本乃“证据之王”,是堂谕的基础,也是上级部门覆审的重要材料,而翻检清代州县司法档案,经当事人签字画押的原始口供并不见于讼状之中。清中后期的堂审记录,称“叙供”更为妥帖。《南部档案》显示,叙供多由案件承办房的书吏完成,并非仅出于“刑房”;叙供经历了由早期不写房名,到后期具体到相应房,甚至兼及书吏名姓的演变;叙述结构,以道光七年、光绪十一年为界,呈现出三种样态。其他地区也多有类似情况,但不在同一时间点,区域性特征明显。一般而言,叙供与两造呈词的基本事实大体相当,但也有不少大相径庭的案卷存在。
关键词:清代中后期 州县衙门 供状 招状 叙供
作者吴佩林,曲阜师范大学特聘教授。曲阜 273165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