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田的性质与权益——基于清代与宋代的比较研究
2016年11月15日 11:0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龙登高 温方方 邱永志

  摘要:宋代“典需离业”的规定表明了典之本原,但其派生的权益及其多样化表现却引发歧义。譬如承典人将土地租佃给出典人,在宋代不被认可;而清代这种形式广为流行,却又在表象上造成“租息相抵”的错觉。承典人可选择典田的经营收益、投资收益,或变现未来收益,突出反映了田主、典主、佃农三者依托市场交易构筑的共享地权格局。典权不是使用权,也不是所有权,而是一种限定性物权形态的财产权,与抵押也有明显的区别。典权的时代性差异在政府规定上得到相应的反映,宋代典田需要赴官办理合同契,并过割田赋和纳交易税;清代中后期则免除了交易税,无需过割田赋,契约形制上多采用单契,使转典等相关后续交易更为便利。凡此阶段性差异与特征,揭示了在典权发育过程中,交易规则与社会认识也经历了曲折的演变,纵贯比较有助于把握典权之本原与多样化形态,也有助于更全面地理解传统中国的土地产权与交易形态。

  关键词:典田 地权 土地收益 宋代 清代

  作者龙登高,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教授。北京 100084;温方方,清华大学人文学院博士后。北京 100084;邱永志,江西财经大学经济学院讲师。南昌 330013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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