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鸦片战争后建立的中外条约关系,打破了单一法律体制的局面,成为晚清法律变化的一个基本因素。条约规定与国内法规的相互转换,是法律变迁的一种特殊形式,具有显著的半殖民地特征,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为法制建设提供了借鉴。《大清律例》的些微修改,反映清政府法律变革的滞后,以及条约关系对晚清法律的双重影响。久已弃置的“八议”之法虽被再度启用,但终被取消,在中国法制史上结束了它的使命。条约关系促使清政府借鉴和吸收西方法律,建立较为完整的“中外通行”近代法律体系,同时又存在各种局限和弊端。
关键词:条约关系 晚清 法律
作者李育民,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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