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劲,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
摘要:隋代除《律》、《令》这两部法典之外,并未统一编纂制定其他法书或法典。隋代“格”、“式” 等指称,仍循北魏以来的习惯而可泛指《律》、《令》等各种法律规章,特别是那些随时随事推出的敕例或条制, 其称“格” 称“式”或其他名称亦无定准,并非特定法律形式的专有名词。因此,隋代尚未形成唐代那种《律》、《令》、《格》、《式》并行的法律体系,当时立法和司法的核心,仍是《律》、《令》与各种敕例或条制的关系问题,其主要经验和教训亦系于此。
关键词:隋 律令格式 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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