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多样性可以是一种普世价值吗
2016年03月31日 14: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 作者:玛丽-海伦娜·帕里泽奥

  Can biodiversity be a universal value?

  内容摘要:由于其来源和实践(实际上,即生物多样性讨论力图保护的领域)本质上是科研性的,生物多样性概念对普通公众来说仍是一个抽象的实体。理论上,将生物多样性评估为一种道德义务并非不证自明。它隐含着从事实陈述变为价值判断(从“本来如此”变为“应当如此”)。这种伦理自然论表明,通过生态学,伦理学的自然基础将再现为一部将文化和伦理置于生物学制约之下的自然史。从历史角度说,在世界各地(特别是在南方不发达国家)通过公园和保护区实施生物多样性,是根据西方的各种不同意识形态推进的,其中主要是在物理的意义上将人类与自然分离开来的意识形态——在美国人的荒野模式基础上将自然定义为“野生的自然”,或将自然定义为驯化的自然,如欧洲的地景。在实践中,有关被联合国环境署所选用的国际自然保护联盟保护区分类表的前途,目前还存在几个问题,这就是还处于某种试验过程的一个现实症候。此外,生物多样性概念似乎还模糊不清,并在两种解释之间摇摆:一种狭义解释将其简化为一个操作性的科学概念;另一种更具开放性的解释则试图将其与环境问题(气候变化)和主流意识形态(可持续发展)联系起来。〔王爱松译〕

  玛丽-海伦娜·帕里泽奥(Marie-Hélène Parizeau),加拿大魁北克拉瓦尔大学哲学学院终身教授。她于巴黎第十二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1988年)。自1987年以来,她讲授道德哲学和应用伦理学;1995年至1996年,担任魁北克水电大学/麦吉尔大学环境伦理学研究主任;2003年至2010年,担任加拿大生物伦理学和环境伦理学高级研究主任;现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科学知识与技术伦理委员会(COMEST)副主席。 Email: marie-helene.parizeau@fp.ulaval.ca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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