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工业化引发的环境、健康、安全等公共风险极为特殊,风险控制已不再是纯粹的私法自治议题。作为回应,不断发展中的民法、刑法和行政法均将公共风险纳入其调整范围。但由于部门法壁垒的存在,中国“三足鼎立”的风险立法在运行层面呈现出“各自为政”的局面。这无助于风险控制工具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借助法经济学的体系化解释技术,散乱分布于各部门法的风险控制工具可被纳入统一的分析框架。这不仅有助于打破部门法壁垒,而且能将各部门法上的风险控制工具体系化整合为“三位一体”的结构。构建这一法律结构首先要打造开放的部门法体系,其次要在部门法体系之外,借助行业单行立法搭建部门法之间的合作桥梁,风险立法由此呈现出部门法“分”与“合”的双重变奏。
关键词:公共风险 风险立法 部门法分立格局 法律结构
作者宋亚辉,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南京 210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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