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隋开皇三年春所颁新令规定的三长制,主要是针对山东齐国故地制定的,基本沿用北齐河清三年令而略有调整。开皇三年苏威奏置主理民间辞讼的乡正之后,属于司法系统的乡正与属于民政系统的三长(或二长)并存。开皇九年制书规定的乡里制度,是针对陈国故地颁行的,基本沿用东晋南朝以来南方地区一直实行的以汉代制度为基础的乡里控制体系。大业三年官制改革后,以乡正、里长为核心的乡里制遂成为隋王朝控制乡村的基本制度。乡里制度在设计与制定过程中,必须考虑其实行地域的固有制度背景与可行性,故本身即具有非一致性或地方差异性;而在实行过程中则会逐步趋同,从而在实行层面逐步达至制度的统一性。
关键词:乡里制 隋代 地方差异性 统一性
作者鲁西奇,武汉大学历史学院教授(武汉 430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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