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提供法治保障
2019年05月13日 08:5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19年5月13日第1690期 作者:本报记者 王广禄

  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对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是我国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在外商投资的定义以及投资促进、投资保护、投资管理等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将为推动更高水平的全面对外开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顺应经济发展需要

  结合近年来我国引进和利用外资的实际情况,从推动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角度看,我国制定出台《外商投资法》是必要且及时的,对中国进一步发展贸易、投资和提升国际竞争力十分有益。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所长张宇燕看来,近年来我国在吸引外资方面持续出台相关文件,而《外商投资法》的出台可谓水到渠成。《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出台,顺应了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外资特别是技术密集型的外资将长期扮演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角色,所以给外商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十分必要。同时,《外商投资法》有助于最大限度消除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也能够回应国际社会在政策透明度、知识产权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等方面对我国的关切。

  江苏省金融研究院院长吴先满表示,从经济研究的角度看,《外商投资法》的研究制定和出台实施反映了我国发展的自身内在要求,符合更高质量推进开放、运用外资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内在需要,同时也积极回应了参与我国经济建设和实体经济发展的外商的需要。

  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卢炯星认为,制定实施《外商投资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实行内外资一致平等的管理,让中国的外资管理模式和开放水平与国际上开放程度较高的国家接轨,实现高水平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从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促进外商投资,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南开大学经济学院院长盛斌提出,在《外商投资法》出台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管理外资的法律。相关领域早期的法律法规不成体系且制定时间较早,未能反映国际上关于外资政策变化的新理念、新趋势与新模式。《外商投资法》的颁布实施将有助于促进投资自由化与便利化,加速政府职能转变,提升我国营商环境的国际吸引力。

  实现法律制度创新

  在研究制定《外商投资法》以前,我国制定实施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即“外资三法”曾经为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对推动改革开放伟大历史进程发挥了重要作用。《外商投资法》的制定出台,在许多方面实现了重大创新。张宇燕认为,制定《外商投资法》,就是要创新关于外商投资的法律制度。当前,世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革,《外商投资法》正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制定的一部符合更高水平全面对外开放理念的法律,是推动改革开放再出发的重磅举措。

  卢炯星提出,《外商投资法》更好地与国际规则相衔接,体现了如下特点:在法律上确立了对外商投资实行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借鉴国际投资多边和双边协定的经验,对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作为专章规定;平等一致对待外资和内资企业,使内外资企业逐步做到统一适用法律法规;在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的同时,也规定了外商投资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根据外商投资的特点进行宏观规范和管理,奠定了《外商投资法》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地位,为不断完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打下良好基础。

  吴先满表示,《外商投资法》注重对外商投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全面规范管理。无论是投资的引进、资金在中国的使用,还是资金进入我国生产经营环境后产生的效益,都需要规范。其主要规范对象是实业投资,针对的主要是工业、商业、农业、服务业等实业的投资行为。因此,《外商投资法》有利于提振实体经济,提升发展质量。

  张宇燕认为,《外商投资法》的出台是我国向制度型开放迈出的重要一步,也成为了我国推动制度型开放的范例。该法的制定实施将为我国提出的一系列改革开放新举措提供制度性保障。确立以制度为保障、以规则为基础的投资环境,将推动我国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中实现更高水平、更高质量的发展。更加注重制度型开放,以高水平开放推动改革全面深化,显示出开放与改革之间的良性互动。

  确保法律落到实处

  当前,如何优化营商环境、吸引外资是许多国家共同面临的难题。确保《外商投资法》顺利实行,有助于进一步改善中国营商环境,形成吸引与扩大外商投资的新优势。

  盛斌提出,《外商投资法》对一些非常重要的基础性、关键性、原则性内容做出了规定,实现了创新与突破,但还有一些具体细节内容与措施需要另行制定相关实施细则。例如,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和管理措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动态调整;关于外商投资安全审查的制度需要在与《国家安全法》保持一致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其标准、范围、程序;需要以《外商投资法》为依据,对现有涉及外商投资的各级政府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和修订;《外商投资法》的实施还涉及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

  卢炯星表示,要抓紧研究制定《外商投资法》相关配套法规、规章,细化《外商投资法》确定的主要法律制度,把法律确立的各项制度落到实处。政府职能部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和观念,从重视外商投资准入的审批管理,转变到重视外商投资后的投资促进服务、投资保护和投资监督管理上。要注重落实国民待遇,进一步贯彻内外资公平对待原则。让外商投资企业与国内企业一起适用《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既要根据《外商投资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科学管理外商投资,又要深入研究国际通用规则。同时,《外商投资法》的落地实施也离不开外商投资者的配合。

  吴先满认为,《外商投资法》的落地实施,需要各相关部门、各地区进一步制定引进、使用和保护外商投资的具体条例或办法,注重相关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让相关法律法规真正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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