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论辩与知识增殖
2023年04月25日 09: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4月25日第2638期 作者:周理乾

  为了批判后现代主义文学理论对原始文本的脱离,张江教授提出了强制阐释论,倡导回到文本本身而不是进行过度阐释。近几年,张江教授又进一步发展了这一理论,提出公共阐释论,认为“阐释是公共空间中的相互理解与交流,而非私人空间的个体理解与自言”。阐释作为一种公共活动,也要有自觉,即阐释不只是制造话语或者宣扬某种意识形态,而是要“以真理性阐释为目标,实现阐释的事件价值”。这种将阐释看作公共的认识论活动的观点,与近些年兴起的社会知识论不谋而合。

  社会知识论(social epistemology)同样是应对后现代思潮而产生的领域。后现代思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打碎宏大叙事,而宏大叙事的一个表现就是追求真理,因此要对真理的追求进行解构,认为追求真理实际上是纯粹的社会过程。支持这一思潮的史蒂文·富勒(Steve Fuller)认为我们的确应该革新传统认识论,考察知识的社会过程。不过,不应该用传统的哲学思辨来分析这一过程,而是应该设计和评价知识的生产体制。他由此开创了社会学的社会认识论。以埃尔文·戈德曼(Alvin Goldman)为代表的知识论哲学家则认为,传统认识论(知识论)的确忽略了知识的社会维度,但这并不意味着知识论应该放弃对真理的追求,也不意味着传统的哲学分析无法帮助理解知识的社会维度。为此,他倡导分析哲学的社会认识论。由于分析哲学的社会认识论沿袭了传统知识论的问题和方法,因此我们可以将之称为社会知识论。

  可以看到,社会知识论在精神与目标上与阐释论非常一致,即都反对后现代思潮,认为认识论应该是求真,并且强调认识论的社会过程。在《公共阐释论》中,张江教授着重讨论了阐释空间的基本特征,认为要实现公共阐释求真的实践目标,其发生的社会公共空间应该具有自由、平等、宽容、公共约束和追求共识的特征。这从宏观上勾勒了如何实现求真目标的一般特征和原则。社会知识论为了实现求真的目标,也同样重视认识主体在认识的社会活动中应当遵守的原则。不过,与张江教授从一般、宏观的层次进行探讨不同,社会知识论从微观层次来探讨社会认识论的具体行为规范。我认为,这可以进一步补充公共阐释论,进而为求真的公共阐释提供具体的实践规范。下面,我将根据戈德曼在其代表作《社会世界中的知识》对论辩原则的探讨来介绍作为阐释的论辩应该如何做,才能最有效地推进知识的增殖,也就是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知识。

  在介绍论辩的原则之前,先来澄清什么是论辩。首先,论辩不是争论。争论只是重复自己的观点,并不会给出合理的理由来说明为什么自己的观点是值得对方接受的。其次,论辩也不是辩论。辩论是一种结构化的、以论证为手段,追求胜过意见不同方的社会活动。一场辩论通常有一个明确的话题,对这个话题有不同的观点支持方,有一个协调主持人,不同观点的支持方(通常是对立的双方)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对话,在程序和规则内为自己的观点进行辩护,并反驳不同的观点。辩论的目标是赢得对手,而不是求真。论辩是求真的。由此,戈德曼认为,如果说者是在向听者进行论辩,那么,说者相信所说的结论;说者相信所说的每一个前提;说者确证地相信所说的每一个前提;说者所说的前提共同为结论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说者期望听者能够通过他的论证获得特定的知识。可以看到,论辩才能推进求真的目标,也就是让更多的人获得更多的知识。争论由于没有提供任何理由,无法让听者获得确证的信念;辩论并非以求真为目的,只关注输赢,不问真假。论辩分为独白论辩和对话论辩。独白论辩是指一方单向地向另一方论辩某一观点的活动;对话论辩是两个及以上的认识主体相互论辩的活动。下面,我们将分别探讨这两种论辩为了实现知识增殖应当遵守的原则。

  当一个人向另一个人进行论辩时,首先,向对方论辩的观点应该是对方不知道的。如果对方已经知道这一观点,论辩并不会让对方获得任何新的信息,因此并不会实现知识增殖。当然,越少听众知道,知识增殖得越多。其次,论辩中的所有前提对于听众中的一些人来说应该是可信的。如果听者并不相信这些前提,自然也就不会认为这些前提支持说者论辩的观点。此外,说者不仅仅要说明这些前提是什么,并且要尽可能清楚地说明前提之间、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以便于让听者能够理解这些前提是如何支持结论的,进而确证地相信这一观点。不过,不同于严格的哲学论证,论辩应该采取对听者友好的方式,让听者可以最有效率的方式确证地相信这个结论。如果听者要确证地相信说者论辩的信念,听者需要有不会削弱或者否决说者所支持论证的理由,否则,听者并不会因此确证地相信说者所论辩的结论,因此也就不会获得知识。

  独白论辩预设知识是从说者到听者的单向流动。然而,在现实社会认知过程中,论辩往往是听者与说者之间互动的双向活动。在对话论辩中,听者不仅仅是被动的知识接受者,更是具有独立思考能力,承担推进社会求真责任的认识主体。要想最大限度地实现知识的增殖,听者与说者互动的对话论辩同样需要遵循一些具体的实践原则。例如,当听者拥有会削弱或者否决说者所论辩观点的信念时,听者不应只是拒绝接受说者的观点,还应当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告知说者自己掌握的削弱或者否决理由,让说者改变自己原来的信念,从而让社会在求真上做得更好。这时候,我们会说,听者在批判地回应说者的论辩。

  一般来说,听者有三种挑战说者论辩的方式:其一,呈现原论辩前提的一个否决因素;其二,否认原论辩中的前提;其三,否认原论辩中前提与结论之间关系的逻辑强度或者逻辑关系。只要一个批判遵循论辩中需要遵循的原则,在求真上就是有意义的。也就是说,只有听者确证地相信说者的原论辩在上述三种情况中存在问题,他的挑战对于求真才是有意义的。当然,听者批判性地挑战说者的论辩的前提是准确地理解说者的论证。也就是说,听者能够正确重构说者的论证。对说者论辩的挑战应该与说者的论辩直接相关。如果听者没有准确理解说者的论证,反驳说者没提到的前提,或者将说者的结论转移到别的观点上,抑或错误反驳了前提与结论之间的逻辑关系,显然不利于求真。

  对话论辩考虑的是实际情境中的社会认知活动,因此在听者挑战说者的反驳,说者回应听者的反驳时,由于时间是有限的,所以应该遵循效率原则。也就是说,听者不需要挑战说者论辩中存在的所有问题,只需择选其中主要的问题进行挑战就行。反过来,说者也不需要回应听者的所有挑战,只需择选最主要的挑战进行回应就行。当说者决定接受听者的挑战,根据知识增殖的原则,说者不仅要改变自己原来的信念,还需要及时公开收回自己原来的论证,否则会让其他听者无法追踪论辩的轨迹,从而不利于知识的增殖。

  以上非常简要地介绍了为了实现社会认知过程中知识的增殖,论辩应该遵循的原则。可以看到,社会知识论中的知识增殖原则与公共阐释论的追求目标是一致的,并且给出了微观、具体层次的论辩实践规则,可以帮助公共阐释在社会公共空间中具体实现,进而推动社会求真。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人文学院哲学系)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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