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5年,恩格斯在《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写道:“决不是国家制约和决定市民社会,而是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过去,我们常常将这一论断定位为青年马克思1843—1844年的思想状态,即完成了第一次唯物主义转变。然而,我们却忽略了恩格斯这一论断的上一句话,即“在《德法年鉴》(1844年)里”。也就是说,恩格斯认为马克思是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和《论犹太人问题》中提出了与“市民社会制约和决定国家”相一致的看法,从唯心主义转向唯物主义。如果暂且不论恩格斯这一论断准确与否,那么我们需要首先思考:作为恩格斯当时尚未看到的手稿,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大量探讨了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关系。马克思在这里使用的“市民社会”是指什么?
第一,《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存在“市民社会”概念吗?这个答案看似是显而易见的,马克思当然使用了这个概念。但是,这个问题并非这么简单,马克思在这一手稿中对“市民社会”概念的使用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一方面,马克思不一定使用“市民社会”概念来表达他头脑中的“市民社会”。由于《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是一部手稿,而非马克思整理出版的著作,所以其在用词上并不是特别严谨。譬如,马克思说“黑格尔在这里提出了一个无法解决的二律背反。一方面是外在必然性,另一方面是内在目的。国家的普遍最终目的和个人应该存在的特殊利益之间是统一的。也就是说,个人对于国家的义务和个人的权利在其自身是相同的”。如果孤立地从手稿去分析这段话,马克思在这里批判的是国家和个人的统一性关系,但是如果结合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来看,就会发现黑格尔在这里论述的是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马克思悄然将“市民社会”转换成了“个人”,而这里的“个人”其实指的是个人权利。这种概念的不严谨使用虽然对研究者的阅读提出了较大的挑战,却恰恰凸显了马克思的潜意识知识框架。在他此时的观念中,“市民社会”其实是由个人的权利所构成的,由此才构成马克思认为的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律背反。马克思本科学习的法律专业依然在其头脑中挥之不去,而黑格尔非严格法学意义的《法哲学原理》则为马克思提供了一个从法学过渡到哲学的中介。另一方面,马克思在手稿中用了不止一种“社会”概念。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出现了“Gesellschaft”和“”,二者中文的翻译皆为“社会”。马克思使用的“”在2005年的德语新正字法中拼写为“”,该词是法语外来词,也就是现在英语词汇中的“society”。而在18—19世纪的德国,主要是在贵族阶级内部以及对贵族阶级的描述中使用该词,甚至一度将该词等同于贵族的学术团体“Akademie”。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这个词的使用不仅仅限于名词,还使用了形容词“social”,甚至出现了令人迷惑的貌似历史唯物主义的词语“socialen Daseins”(社会的定在)的表述。那么,马克思究竟如何看待“”这个社会概念?结合马克思使用这个概念的上下文,我们可以看出,马克思一般将这个词与“等级”(der Stand)、“分离”(trennen)、“区别”(unterschieden)连用,虽然具有一定的结构性,却表达了上层社会与马克思口中的市民社会的分离。因此,“die ”具有一定的贬义性质,绝不可将其与市民社会及历史唯物主义中的社会定在混淆。而马克思在市民社会的含义上对“社会”概念的直接使用沿用了黑格尔《法哲学原理》中的用法,即“Gesellschaft”。“bürgerliche Gesellschaft”在中译的过程中出现了多种译法,如市民社会、有产者社会、资产阶级社会。以马克思思想的内在发展变化为根据,应将其翻译为“市民社会”。
第二,《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存在黑格尔哲学意谓上的“市民社会”吗?上文中指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这一德语概念的拼写沿袭了《法哲学原理》的用法,但是,马克思真的是在黑格尔的基础上继续言说吗?当我们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与《法哲学原理》放到一起去研究时,可以发现黑格尔关于家庭和市民社会的论述在《法哲学原理》的158—256节,而在现存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马克思却是从261节的“国家”章开始摘抄的。针对这个问题,虽然从现存的手稿中不难发现,现存手稿的第一页是从马克思标注的第“Ⅱ”部分开始的,但是根据手稿第“Ⅱ”“Ⅲ”“Ⅳ”部分的篇幅,可以推断遗失的第“Ⅰ”部分篇幅也在5页之内,不可能对《法哲学原理》中篇幅巨大的“市民社会”章有深入探讨,因此有学者提出的马克思关于“市民社会”章的讨论手稿存在遗失问题,恐怕难以成立。与此观点对应的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对303节的评论中说道:“关于此,我们在之后的‘市民社会’一章中再继续研究。”且不论马克思说的之后对“市民社会”章的研究计划是否实现,明显可以看出的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手稿中并没有对“市民社会”的深入分析。然而,当我们跳出这一概念去分析马克思对市民社会的超越时,却又会看到占据马克思头脑的浓厚的黑格尔思辨色彩。马克思认为,在现代社会的现实中,市民社会应当取代封建政治国家而存在,因此“封建国家”及其制度是应该被市民社会所取消和替代的。在他看来,现代德国社会中仍然存在中世纪封建政治的残余成分即政治国家,黑格尔却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对立说成是政治国家内部的对立,企图将市民社会纳入国家的大体系之中。而马克思是如何解决这个矛盾的呢?与黑格尔逻辑一致的是:“市民社会是现实的政治社会。”可以看出,马克思试图反抗封建专制的方法是取消政治国家,而取消政治国家的办法就是通过市民社会在现实中对政治国家的成分进行超越性替代。简单来说,就是将政治国家中符合现代社会的因素纳入市民社会的大体系之中。从黑格尔的对立面完成黑格尔式的体系,是政治社会逻辑的现实完成——市民社会的历史使命。
第三,《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存在“经济基础”意义上的“市民社会”吗?首先,从马克思的读书笔记来看,此时的马克思还没有系统地研究政治经济学,尽管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在斯密经济学语境中的“需要体系”之上展开的,但是这个时候的马克思很难把握到其经济关系的含义。其次,从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对这一概念的使用来看,马克思说:“他(黑格尔)说的是从私人权利和私人幸福,也就是家庭和市民社会的领域到国家的关系出发的。”可以看出,马克思将家庭和市民社会直接等同于私人权利和私人幸福,且这里的“私人权利”并非指所有人的权利,而是与封建王权通过偶然性获得的物质利益相对峙的市民社会的个体权利。尽管马克思在这一手稿中提到了私有财产的概念,甚至把私有财产说成是国家的支柱和基础,但这里所说的国家并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国家,而是指封建国家。从《克罗伊茨纳赫笔记》的摘录中也可以看出,马克思此时所使用的“财产”概念还停留在抽象的法权占有和现实直观的层面上。最后,由于马克思基于法权的“市民社会”是一种非结构性的市民团体表象直观,虽然借鉴了费尔巴哈关于“颠倒”式的用语,但是他是否能够完成对黑格尔的唯物主义颠倒呢?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市民社会是由具有私利的市民组成的,或者说是一个市民团体,在这个团体之中,通过婚姻的自然基础、契约的社会规定、财产(法权意义上的,非生产和交换过程当中的)的生活基础形成市民与市民的纽带,市民社会也依据这种直观、抽象的基础建立在马克思的心中。可以看出,这种市民社会是一个非结构性的扁平化团体,而黑格尔不仅对市民社会本身的描述是结构性的,而且对国家的组织和政治施行,以及国家与市民社会双向中介的整套体系结构,进行了细致入微的设计。马克思试图通过扁平化的市民团体对结构化的国家体系完成直接颠倒,颠倒的主语和谓语不构成对等关系,直接将“国家”替换成“市民”,无法完成对黑格尔结构化的“国家—市民社会—家庭”体系的颠倒,也无法成功运用费尔巴哈唯物主义的颠倒方法,仅仅只能在抽象的法权上转圈。因此,正如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回顾:“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该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市民社会”概念才开始真正浮出水面。
第四,《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存在人本主义的“市民社会”吗?此时的马克思已经开始接受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人本主义逻辑逐渐在马克思的头脑中占据主导地位。但是,此时马克思笔下的“市民社会”并非全部都具有人本主义性质。在马克思看来,当时德国的政治国家是封建社会的残余,不符合真正的市民社会的原则。市民社会首先要做的就是对政治国家进行扬弃,只有在完成对(封建)政治国家的超越和替代后,市民社会才能成为现实的动力和前提。也只有在此基础上,马克思的人本主义逻辑方能正式登场。正如马克思所说:“市民社会的成员在政治意义上摆脱他自己的等级,摆脱了他的现实的私人地位,在这里,他自己才作为人的意义而出场。”在摆脱了政治等级的历史因素之后,非结构性的市民社会由具有私利的人组成。换言之,也就是马克思口中的个人主义在现实中的完成。私人权利、私人利益构成了现实生活的动力和前提,这与马克思在《莱茵报》时期就认识到的“利益以多数票胜过了法”具有观点上的一致性。然而,市民社会超越政治国家只是第一步,更重要的是马克思在这里提出了面向未来的市民社会发展逻辑。在完成了“市民社会”的现实革命使命后,马克思转而又认为,在未来社会中,这种私利的市民社会本身也是可以再次被扬弃的。除了人性的本质规定,市民社会给予人类的必要性规定都是外在于人的,活动和劳动都只是人在市民社会之中的手段,而“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的目的”。因此,可以总结出马克思对市民社会使命与未来设想的逻辑:市民社会是由现实中具有私利的人组成的,具有私利的市民社会现实必将在历史中超越和替代政治国家,在超越完成之后,市民社会也将扬弃市民社会本身与个人之间的外在纽带,从而取消市民社会本身的整体性与“下流的唯物主义”占上风的问题。最终,“真正的人”被彰显,这正是此时马克思人本主义的唯物主义思想的重要体现。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社会理论研究中心暨哲学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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