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交互性概念的“承认”
2021年02月09日 08:5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2月9日第2108期 作者:郭东辉

  20世纪70年代兴起的当代承认思潮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和持续探讨,其最鲜明特点是在社会政治哲学领域提供了一条介于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之间的第三条道路。此外,它还被视为黑格尔实践哲学的某种复兴。如今,国内学界已不乏关于承认问题的讨论。但在什么是承认的问题上,人们远未达成共识。

  在西文中,“承认”原本是与认识、逻辑陈述相关的概念。对“人皆有死”之类的句子是谈不上承认或不承认的;当对一个句子(如这杯酒好喝或不好喝)所陈述的内容,不同的人可能予以肯定或否定等不同却有意义的判断时,才是表达承认与否的合适场合。这种判断表达了一切涉及他人的认知、情感或行为的接受或拒绝态度,也即承认或不承认的主观状态。这种状态与单纯认同与否的差别在于,不承认句子的某个内容同时意味着在一定程度上对整个句子的有效性予以接受。例如,不承认某个地区拥有联合国合法席位,意味着我们接受联合国的准入规则。在近代德语中,承认(die Anerkennung)进一步从法律意义上的判决发展为关于一定社交范围内主体权利、身份或资格的认定。至此,承认在日常语言中相对固定为如下涵义:(1)无论主观状态如何均有所肯定的判断;(2)涉及他人的主观接受状态;(3)法或社交层面被动的主体资格认定。中文将之译为“承认”是恰如其分的,“认”字点明了其词源,“承”字明白地道出其被动特征和隐含的主体间语境。

  不过,哲学上的承认不能简单混同于日常承认现象。任何试图深入承认问题和追寻当代承认思潮之根据的学人,都应当力戒在承认的理论界定上陷入庞杂宽泛,并避免脱离当代承认思潮探讨的实际。最早把承认作为哲学概念来讨论的是费希特,但他关于承认的观点总体上是对康德道德哲学的补充,意图在把人想象为一个个孤立原子的前提下寻找某种集合关系。当代承认理论的代表人物主要是从黑格尔那里撷取有关承认的思想资源。例如,20世纪70年代末,希普在《作为实践哲学原则的承认》一文中以“承认”概念统摄黑格尔实践哲学的多元维度,正式掀起了当代学界关于承认的讨论。再如,90年代,霍耐特在《为承认而斗争》一书中对主体间范畴优先性的论证,乃至在近著《自由的权利》中对综合性自由的诉诸,都非常明显地体现出从黑格尔那里汲取一种超越自由主义或整体主义思潮,以便能够提供新的社会政治构想原则的承认理论的努力。至少在实践哲学领域,这些讨论都把承认与自由——现代社会政治的第一原则——的关系问题摆到了台前。

  在承认与自由的关系问题方面,黑格尔的立场是值得思考的。基于已有文献的客观研究不会支持把黑格尔置于自由的对立面,但也不会把他的学说归入自由主义范畴。越来越多的学者同意,借助承认理论,黑格尔指明了康德自由原则的实现条件。从《精神现象学》到《法哲学原理》,黑格尔给出了一种“两阶段”模式的承认理论:为承认而斗争和持续的承认。承认斗争是处于矛盾(或辩证)阶段的承认概念,是尚未实现的承认,斗争(生死斗争,而非宽泛意义上的冲突)一刻没有止息,承认就一刻不会实现,至多出现一种以强权杀死或奴役对方为手段而获得的暂时性的、本质上虚假的承认。把“承认斗争”视为黑格尔的承认概念至少是违反文本的。在斗争完结的地方,得到承认的是活生生的自由的个人,以及伴随着消极自由的基本元素、现代社会最基础的市场与法治框架。对一个仅仅看到个人自由的人来说,一个个的人显得像历史之树上自然生长的一颗颗果实:我不知道自己如何自主地缔造了自由之树,我只是被迫地被承认为自由并不得不承认他人自由。如果不满足于这种不足值的自由,而要去进一步理解作为历史结果的现代社会,那么为承认而斗争就只能被视为现代社会的逻辑前史。

  这种做法和近代自然法传统有着根本不同,它凸显了黑格尔探讨自由的历史维度。在黑格尔那里,通过承认斗争而历史地取得的承认,只是“承认”概念的出场和持续发展的舞台。在这个舞台上,个人自由和现代社会的张力随后通过不法、犯罪、贫困、不道德等得以彰显,不断冲击着已有的承认关系并不断推动它前行。《法哲学原理》正是在业已实现了的承认基础上,讨论对这种结果的“认识”(erkennen)问题,而作为客观精神的认识其实就是“承认”(Anerkennen),也就是不满足于借助主观上追求个人自由而造成的普遍承认结果,而是在其中的人们自觉地认识到,我是在关联状态中“被”承认的产物,从而自觉地推动相互承认水平的不断提升以实现社会的持续再生产。这种自由的个人持续借助承认机制来自主地完善现代社会的过程,用黑格尔的时代话语说,就是哲学的或概念的“国家”,或内部国家制度的生成过程。这种持续承认状态中的承认语法是对承认进行承认。

  在严格恪守个人自由的人们那里,自由和承认话语之间是不需要细分的。“意志承认某种东西,并且是某种东西,但仅以某种东西是意志自己的东西,而且意志在其中作为主观的东西而对自身存在为限”。按着这种说法,“我承认这是我的”和“这是我的”似无区分之必要,但这仅在如下范围内有效:在主观上我非常确定我是自己行为的发出者,并准备只在我所承认的范围内负责;我在我的生活范围里必须持续不断地进行判断,哪些是关乎我的人格与尊严,哪些是无关紧要的,以便要求他人负责;至少在认知范围(包含我所应知的各种情况)内,我对我所承认的范围、标准是明白的,我对该准则的有效性是负责的;尽管不能保证准确识别每一具体行为背后的动机,我却有能力明确意识到存在着的、与我所奉行的准则不同的他人准则,从而在我心中持存着承认和不承认两类准则,并引起自律、对他人的敬重或鄙视等。总之,道德判断的对象只可能是主观范围内的准则。但我之所以能够承认或不承认某种准则,本身恰恰源于某种“被”(交互性的)承认的资格。当我们彼此在交往中获得自由感时,这种效力必定同时伴有如下基础:业已完成的承认(人格自由不受侵犯)和持续发生的承认(伦理、制度或国家)。当我说“我承认”或“我不承认”时,没有一次不是在证成这种承认。

  至此,承认的哲学意义就被揭示出来:我的承认,始终伴随着对我之被承认的承认。这种交互性概念构成了现实自由的要件。在笔者看来,对这种概念的追寻构成了当代承认思潮的真正动因和黑格尔哲学复兴的当下意义。

  (作者单位:北京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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