帕斯卡尔法律思想探析
2021年02月22日 09:4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2月22日第2110期 作者:王红曼

  布莱士·帕斯卡尔(Blaise Pascal)是法国17世纪最卓越的数学家、物理学家、神学家、哲学家。他的思想对近代初期西方的理论科学和实验科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与此同时,他的思想对近代初期西方的理性主义传统增加了若干辩证思想的因素。可以说,帕斯卡尔是科学史和思想史上的光辉典范。在科学史上,帕斯卡尔是概率论的创始人,是作为阿基米德与牛顿之间的一个中间环节的过渡性人物;在思想史上,作为从古代到近代之间的一个重要的中间环节,历经了帕斯卡尔→阿尔诺→莱布尼茨→康德这一线索,提供了近代思想史上最值得探索的课题之一。因此,国外学者均将研究重点放在帕斯卡尔的科学贡献与思想文化领域方面;国内学者目前仍未重视帕斯卡尔各个方面的研究,有关帕斯卡尔的法律思想更是无人关注。事实上,在帕斯卡尔《思想录》中散见于各处的法律思想是构成其整个思想体系的重要一环。

  赞美犹太民族的法律文明

  对于犹太民族的法律文明,帕斯卡尔直接说:“它是可赞美的。”他说,“遇到这个民族真是使我惊异,并且看来也值得我注意”。他认为,犹太民族的法律是一切法律中最先的,甚至在希腊人想到制定法律之前一千年(因为在荷马史诗中就不曾使用过“法律”这个名词),他们就已经毫不间断地接受并遵守法律了。令他更为惊异的是,这种世界上最早的法律恰好又是最完美的法律,以至于希腊和罗马最伟大的立法者们也都借鉴他们的法律,如后来为罗马人所采用的十二铜表法即是一个例子(格劳秀斯认为,罗马的十二铜表法继承于古希腊雅典的法律,而古希腊雅典的法律又来自于犹太民族的法律思想)。

  在帕斯卡尔看来,犹太民族法律的优异性首先是因为这个民族本身的优异性。犹太民族是一个完全由兄弟所组成的民族,反之其他民族是由大多数家庭的集合而形成的;犹太民族尽管繁庶到惊人的程度,却完全源出于单独的一个人,即所有人都属于同一个血胤,人人互相都是肢体,所以他们就构成了一个强大有力的、独自一家的国家。因此,犹太民族是人类知识领域中最古老的一支,并自称他们的法律为“得之于上帝的法律”。他们不仅古老而悠久,统治着这个民族的法律同时既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法律,又是最完美的并且也是唯一在一个国家里始终不断被维护着的法律。犹太人对于他们法律的热诚是世界上任何其他民族所无法比拟的。

  犹太民族的法律文明主要体现在《圣经》里,帕斯卡尔称誉《圣经》,“只消读一遍就很容易判断的,我们从那里面可以看出它对一切事物都是如此之备极智慧、备极公道、备极精审”。同时,帕斯卡尔还根据历史事件进行推论:“犹太人在巴比伦处于居鲁士的治下,却安然无恙地保有他们的财产,因而他们就很有可能也有法律。”帕斯卡尔法律史知识非常渊博、丰富,他引用犹太教义编年一书,指明《米施那》是犹太经典的重要结集(《米施那》是《塔尔穆德》重要的一部分,另一部分是《吉玛拉》),可以看作犹太民族的口授法,虽有别于成文法,但是仍然受犹太人的普遍承认,犹太民族必然有义务遵守其中所包含的一切。当然,帕斯卡尔也提醒人们,必须区别犹太人的学说与犹太人的法律的学说。他认为,犹太人的学说不一定是真的,尽管它也有着奇迹、预言和永存性;但是犹太人的法律的学说具有永存性。

  阐述正义属于自然法原则

  帕斯卡尔极其尊重正义与法律的地位。他认为正义就在为一切国度所周知的自然法之中。他强调,“真正公道的光辉会使得一切民族都俯首听命,而立法者也就不会以波斯人或德国人的幻想和心血来潮为典范来代替那种永恒不变的正义了。我们就会看到正义植根于世界上的一切国家和时代,而不会看到所有正义的或不正义的东西都在随着气候的变化而改变其性质”。他意在申明,正义是蕴含在自然法之中的,具有永存性、永恒性的特质。他说,毫无疑问自然法是有的,而且自然法是人类最美好的理智。例如,正义就是已经确立的东西;因而我们全部已经确立的法律就必然要被认为是正义的而无须检验,因为它们是已经确立的。他说,财富的平等是正义的。同时,他还强调正义与谨慎之间的关系,他认为正义的人在最细微的事情上也依据信仰而行事,因为最细微的运动都关系着自然,犹如整个大海会因一块石头而起变化。因而,在神恩之中,最细微的行为也会以其后果而关系着一切。因此,一切都是重要的。在这里,他第一次把正义置于事件在时间的因果关系之中,从而维护了因果性的尊严,这一点对后来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的原理有启示作用。

  论及正义,必然涉及人类的德行。他说,“我们保持我们的德行并不是由于我们自身的力量,而是由于两种相反罪恶的平衡,就像我们在两股相反的飓风中维持着直立那样。取消这两种罪恶中的一种,我们就会陷入另一种”。帕斯卡尔这一思想是受蒙田“人既不是天使,又不是禽兽,而只是人”这句话的启发,也就是他所说的两种相反的罪恶。因此,他认为,正是这样矛盾的人性,就有人混淆了正义与强力。他充分赞同蒙田的思想,即“正是在不能发现正义的地方,我们就发现了强力”。于是,他区分了正义与强力——遵循正义的东西,这是正当的;遵循最强力的东西,则是必要的。他论证二者的关系,即“正义而没有强力就无能为力;强力而没有正义就暴虐专横。因而,必须把正义与强力结合在一起”。所以,他主张,“绝不可让人相信自己等于禽兽,也不可等于天使,也不可让他对这两者都忽视;而是应该让他同时知道这两者”。他指出,正是人的这种两重性、对立性是如此之显著,以至于我们人类同时具有了卑贱和伟大。然而所有的这些对立足以把人引向真正宗教的东西。于是,他强调,“人没有信仰就不能认识真正的美好,也就不能认识正义”。在他看来,正义不仅是自然法原则,也是宗教原则,人们就应该无条件地遵守。

  法律思想具有时代特征

  每一个时代的思想、观点和方法论总是根据当时的科学成就和政治环境总结出来的,同时又无可避免地受其时代特征与政治特性所制约。帕斯卡尔生于神学思想统治行将崩溃但还没有崩溃的时代,所以他的理论体系往往采用神学的思想资料。根据《思想录》文本,帕斯卡尔的法律思想是蕴含在神学思想体系中的,他大量引用《圣经》章节来表达自己的法律思想。他强调,“只要两条法律就足以比一切政治法律都更好地统治一切基督教的共和国了”。在他看来,上帝充满了神恩,这种神恩等同于法律。因此他说,“法律并不曾摧毁天性,而是教诲了天性;神恩并不曾摧毁法律,而是使得它行动”。

  同时,帕斯卡尔似乎又是一个怀疑主义者,比如他强调,“国家是会灭亡的,假如不是经常使法律屈从于需要的话”。他认为法律并不是永恒的,不具有永存性,而以上帝为信仰的宗教才是永世长存的、神圣的。这样,他就将法律置于上帝之下,认为法律的正义与永恒的正义有区别,这就不可避免地带有大量怀疑主义和不可知论色彩。另外,在当时,他所继承的詹森派教义,实质上是宗教改革中加尔文派的一个变种,代表着资本原始积累的要求。一切神学理论不外乎都是世俗利益的一种伪装;只要把神学还原为世俗,就不难发现掩盖在神学外衣之下的思想实质。从这个角度而言,帕斯卡尔法律思想中的一些片段往往就存在于神学思想体系的夹缝之中。例如,他客观公正地分析了人民遵守习俗与法律的原因,他认为,“习俗之所以为人遵守,就仅仅因为它是习俗,而并非因为它是有道理的或者正义的;然而人民却是由于相信它是正义的这一唯一的理由而遵守它。否则,尽管它是习俗,他们也不会遵守它;因为人们只能是服从理智和正义。习俗缺少了这种东西,就会成为暴政;理智与正义对人类都是自然的原则;因而,人们服从法律与习俗就是好事,因为它们是规律”。可见,帕斯卡尔始终认为正义是习俗与法律的核心内容与价值所在,这也是他法律思想中最为闪光之处。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中国法治战略研究中心)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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