域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经验
2020年05月08日 05:3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5月8日第1921期 作者:李伟 陈佳举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德国、美国和日本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发展经验十分丰富,通过对相关制度的剖析,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供有益借鉴。
  
  技术法官的创设
  
  1961年,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的设立打破了德国行政诉讼和无效诉讼终审分别由联邦最高普通法院和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审理的分立局面,德国也成为世界上首个成立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法院的国家。德国联邦专利法院相当于高级法院一级,对专利法院裁判不服的,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但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通常情况下,联邦专利法院的判决具有最终效力。在法院的组织架构上,联邦专利法院首先将法官分为法律法官和技术法官,两者都具有终身称号。依据德国专利法的规定,技术法官不仅需具备法官任职资格,并且必须通过某领域技术或者自然方面的国家级或者学院级考试,并在相关领域从事五年以上的工作。由于德国专利法要求过高,致使一般人难以符合,德国技术法官大多选任于德国专利厅从业七年以上的资深审查员。

  在裁判过程中,技术法官不仅要查明事实厘清案件中的技术问题,并且还要依据法律条文行使审判权作出裁判。此外,在内部设置上,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内设的29个法庭中有19个庭有技术法官参与,包括13个依科技分类的发明专利上诉庭、5个发明专利无效审判庭及1个新型和集成电路布局上诉庭。并且针对案件性质的不同确立审判庭的组成,对于不涉及技术问题的案件,如商标权上诉案件,审判庭通常由3名法律法官组成,但在涉及技术问题的案件时,技术审判庭通常由1名法律法官和3名技术法官组成。德国通过合理配置审判庭构成,充分发挥技术法官的功能与作用,有效地保障了对有关技术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促进了裁判标准的统一。
  
  成立美国联邦巡回法院打破地域限制
  
  20世纪70年代,美国对技术创新的激励促使大量智力成果涌现,由此带来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增多。在当时的诉讼管辖制度下,针对专利与商标局提起的上诉均由美国海关与专利上诉法院审理,而对各州地方法院审理的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则由相应的各巡回区上诉法院审理,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矛盾。一方面,专利案件中的技术认定难度极大,需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的审判人员进行判断,其判断结论对案件结果具有重大影响,而一般法院通常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性人才。另一方面,不同上诉法院对专利法的理解存在偏差,易造成同案不同判的情形,严重影响判决的可预见性。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美国于1982年建立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突破地域限制集中管辖(联邦)地方法院一审知识产权上诉案件。在人员构成上,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虽然在其名称中避免使用“专利”字样,但其主要的审理职责就在于解决专利纠纷。因此,具有某一领域的专业技能或知识成为选任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法官的条件之一,通过严格的条件筛选确保法官的职业能力。

  此外,为了更好地应对技术争议,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引入了技术专家制度。美国的技术专家不仅提供技术支持,在审判过程中还提供一定的协助。技术专家在美国主要分成三类:第一类是技术顾问,他们对于技术性问题有着较强的分析能力,可以协助解决案其中的技术问题。第二类是技术专家,其与前者的区别在于需要出庭作证,他们的所有意见都可能被视为证据予以采用。第三类被称为特别专家,他们相对于前两类专家,并不需要非常专业的知识,一般由精通专利法的律师来担任,起到梳理法律问题的作用。美国对技术专家的详细划分使得相应主体的职责和任务得以明确和具体,有利于诉讼过程的推进与开展。
  
  日本知识产权案件依照类型划分
  
  日本2005年设立的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隶属于东京高等法院。在有关诉讼管辖的设置上,日本将知识产权案件划分为技术性和非技术性,技术性案件包括专利纠纷、半导体集成电路配置的利用权等,非技术性案件则一般包括外观设计专利、商标权等。其中,技术性案件的一审由东京、大阪地方法院管辖,二审案件则统一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审理。非技术性案件由其他地方法院管辖,上诉案件由其对应的高等法院审理。日本这一划分模式有效地对知识产权案件进行了分流,将技术性案件交由专门法院审理,保障了裁判标准的统一;与此同时,将非技术性案件仍交由其他法院审理,既减少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工作的负担,也使得国内的相应司法资源没有被闲置。

  在人员组成方面,为解决知识产权案件中的一些专业性的技术问题,知识产权高等法院除了设置技术调查官还增设了非专职的专门委员,二者在审判中均只向法官提出相应的建议而不掌握审判权。技术调查官是帮助法官了解相应专业知识的职务人员,遵从法官的指令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专门委员则是相应领域的专家或研究员,主要为全国从事最前端的科学技术研究者,涉及生物工程、化学、机械、电子信息等诸多领域。在具体案件中,法庭可以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依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设置一名或多名专门委员参与诉讼争论点及证据处理程序和和解程序等。与调查官的专职不同,专门委员采用兼职模式,接受最高法院的任命,任期通常为2年,根据参与案件量领取津贴,更为灵活便捷,且相应意见的出具更具公信力。专门委员制度的增设解决了日本国内技术调查官人员不足的困境,并且充分调动和利用了国内的科研人才,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本文系浙江省哲学社科规划项目“长三角高质量一体化发展重大问题研究”(19CSJZX04Z)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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