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2022年06月10日 07:4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6月10日第2424期 作者:本报记者 张清俐

  2022年是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召开50周年,是我国现行宪法环境条款施行40周年,也是我国环境生态法典编纂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推动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促进宪法学和环境法学之间的对话交流,6月5日,“第三届宪法与环境法对话会:人类环境会议召开50周年纪念暨生态环境法典与环境宪法”学术研讨会在天津以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举行。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2018年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既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态文明和依宪治国的重要思想,也为我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提供了根本的法律指南。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会长郑淑娜表示,我们不仅要根据宪法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也要按照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继续推进全球环境治理,贡献全球环境治理的中国方案。

  推动环境宪法、生态环境法典和国际环境法理论研究,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法治思想和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理论的内在要求。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会长吕忠梅提出,我们要以制度创新与开放,共谋全球可持续发展,积极参与联合国世界环境公约、环境人权决议等谈判,明确中国在气候变化、生物多样性保护、新型污染控制等方面的立场。

  近年来,宪法学、环境法学与其他部门法学坚持以开展学科对话的形式,探索生态文明法治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在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看来,学科对话极大促进了宪法学和环境法学学科发展与学术进步,并有力推动了我国生态文明法治建设。

  环境保护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重要议题。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认为,要从整体系统观视角,研究和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生态文明法治建设的重要论述。在此基础上,加强环境法(学)与主流部门法(学)的融通。

  加快推进环境法典研究与编撰

  2021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宣布启动环境法典、教育法典、行政基本法典等法典编纂研究工作。环境法典编纂工作,必须在理论上回答法典化如何具备效能优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翔提出,一方面,应在体例结构等技术性问题上深入探索;另一方面,应厘清决定着环境法典结构与内容的学理基础、核心范畴和价值基点。环境法典编纂任重而道远,需携手环境法与宪法,在整体法秩序体系融贯、学理基础达成基本共识、法学与科学彼此交融的基础上稳妥推进。

  环境法典编纂坚持宪法根据,既是对环境法典法律地位及编纂质量的要求,也对宪法的全面实施及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西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张震建议,为确保环境法典编纂的质量及预期法律功能的实现,应该从标准、程序、基准三方面进行有效的合宪性控制。

  “关于环境立法法典化条件是否成熟的争议,其核心问题不在于环境立法是否法典化,而在于法典化的条件是否成熟。”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教授范进学认为,从环境法学自身的主观条件看,环境法自身调整的范围与对象、环境法能否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环境法学基本范畴体系、生态文明法律体系以及生态文明管理体制改革等问题,仍需学界深入探讨,抑或重述环境法。

  在福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邹雄看来,具有人权属性的环境权,并非必须入宪成为基本权利。我国环境权宜由法律权利路径实现,作为法律权利的环境权不妨碍其具有人权属性,反而更加现实和便捷,法律可以从确立环境权和实现环境权两方面制定制度体系。此外,符合法理学的环境权概念界定是其实现的前提。

  为生态环境保护奠定法治基础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制定了7部法律,修改了17部法律,环境保护基本制度逐步完善。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莫纪宏看来,将“生态文明”写入宪法,是宪法对生态保护的一个正确举措。生态权入宪可以改造传统的基本人权结构,形成整体上的人权观和具体人权相协调的人权保障体系。

  环保法的未来发展方向值得关注。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提出,未来,我们要注重环境保护领域的“填空补弱”,提升法律制度措施设计的专业性、科学性,加强法体系的协同配套,注重环保法的跨域性问题,重视党内法规在环境保护领域与国家立法的衔接协调。

  国家生态安全已成为我国生态文明体制建设的重要内涵与价值目标。华侨大学法学院院长刘超认为,国家生态安全价值目标进入生态环境法典的立法路径,可以通过创新环境法律关系、重构主客体关系,实现代际公平与环境法律主体的“多中心化”,完成环境空间法律制度体系化建构。

  环境宪法是环境法的“推进剂”和“保护网”。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锴提出,环境宪法不是要取代环境法,而是要推动立法机关在制定环境法方面更加有为,更加有效保护公民的环境权利。同时,环境立法不能违背环境宪法中有约束力的要求。

  促进全球环境治理

  自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中国通过多边进程促进环境法治发展和国际环境治理,已成为全球环境治理领域重要的参与者、贡献者和引领者。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驻华代表涂瑞和认为,50年后的今天,面对动荡多变的国际局势,多边主义和合作精神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有意义。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副所长柯坚认为,人类环境会议推动了国家环境法律秩序的全球性构建,环境法的未来发展应摒弃零和博弈思维,倡导人类环境保护共同价值。

  “如何理解当代国际法碎片化过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议题。”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副教授朱明哲提出,碎片化具有一定的优势,各部门法都可以与国际环境法产生关联。以此为契机,国际环境法的一些原则可以统摄其他部门法。然而,当前最重要的任务不在于是否需要环境法体系化,而在于如何让环境保护的理念更加深入人心。

  目前,中国参与全球环境治理面临自上而下的困局和自下而上的机遇。天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田亦尧提出,应积极鼓励中国培育自己的国际组织,敢于参与国际合作和全球环境治理。在国际环境法方面,倡导私主体的国际环境法主体地位,鼓励他们积极参加国际环境法活动,营造国际环境法的法律环境。

  会议由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天津大学法学院、天津大学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天津市法学会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分会共同举办。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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