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
2020年07月08日 10:26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7月8日第1962期 作者:

  当前智慧司法正处于从整体建成迈向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先前智慧司法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需要提炼推广,当下智慧司法应用中所面临的肘掣机制需要深入剖析,未来智慧司法推进中的主攻方向需要提前筹划。立基于此,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课题组从宏观和微观多个视角对智慧司法建设推进过程中所面临的诸多关键性问题给予积极回应,以期通过科技赋能、智慧创新有效解决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

  智慧司法建设十大关系论纲

  韩玉亭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成果同司法工作深度融合。”最高人民法院为此专门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建设智慧法院的意见》。以此为契机,当前全国智慧法院建设取得了长足发展。放眼未来,智慧司法建设要真正实现从整体建成向深化完善的历史跨越,就必须要处理好以下十组关系,进而有效破除阻碍智慧司法建设的一系列肘掣机制。

  其一,中国特色与域外经验的关系。伴随着全球政治经济一体化的持续推进,世界司法文明成果的交流日渐频繁,各国在智慧司法建设中的有益经验亟待移植借鉴。放眼世界,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在司法大数据深度挖掘、司法辅助审判、在线多元化纠纷化解平台建设等方面均取得了显著成效,其对于我国进一步深化智慧司法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但鉴于各国在司法文化传统、司法运行模式、政治组织架构、人民法治需求、信息技术核心竞争力等方面存在差异,未来我国智慧法院建设不仅要移植借鉴域外先进制度理念,更要深入挖掘法治本土资源,唯其如此,才能真正开创智慧法院建设的中国模式。

  其二,顶层设计与地方创新的关系。在单一制国家的政治框架下,司法权作为中央事权而存在,因此在推进智慧法院建设中必须要坚持全国一盘棋的总体思路。党中央及最高人民法院要从顶层设计的高度对四级法院网络全联通、业务全覆盖、系统全融合、数据全共享的情况进行整体规划,借此凸显“集中力量办大事”的制度优势。“中央有部署,地方有行动。”鉴于各地智慧法院建设现状的不平衡性以及人民司法需求的多元性,必须要鼓励各地法院结合自身现状开展差异化的探索,通过强化顶层制度设计与地方模式创新二者间的良性互动,助力各地法院从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与难点问题中探寻智慧法院建设的突破口,从而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个案中都体会到公平正义。

  其三,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的关系。如何实现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推理过程的深度融合,是制约当前智慧司法建设的重要瓶颈,而坚持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相结合则是突破这一瓶颈的关键所在。在智慧司法建设实践中,司法机关在点上激活办案法官的审判执行效能,在线上串起四级审判联动共享机制,在面上覆盖立案、审理、送达、执行、结案等各个环节具有专业优势,而外部合作开发机构在文本分析、数据监测、深度挖掘、系统开发、平台优化等多个方面具有技术优势。坚持自主研发与合作开发相结合的基本思路,通过平台依托、组织协作、技术嵌入的方式,不仅可以实现二者间的优势互补,还可以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法律推理过程的深度融合,从而有效探索建设“三全三化”智慧法院的新路径。

  其四,平台建设与人才培养的关系。当前,以类案智能推送平台、量刑规范化智能辅助平台、电子卷宗随案生成平台、审判执行流程管理平台为代表的智慧司法信息平台初具雏形,初步构建起了对外提升服务与对内加强监管双向融合的智慧司法新模式。得益于此,其在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以及提升司法的公信力等方面均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人才短板问题依旧是制约其深入推进的最大障碍。因此,通过逐步开发跨学科的创新创业课程,进一步加快“人工智能+法律”复合型人才的培养,有助于推动人工智能技术与司法制度之间的深度融合,并借此回应智慧司法建设的新要求。

  其五,司法公正与司法效能的关系。在深入推进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实现司法公正是核心价值追求。司法作为纾解社会压力的最后一道防线,通过充分吸纳各类人工智能信息技术,在司法个案中将法律、经验和技术完美地融为一体,通过个案裁断的方式深入阐释法律与事实二者间的内在链接点,及时纠偏被扭曲的社会正义,从而全面修复各类受损的社会法律关系,最终引导社会走向良善公正之轨道。司法效能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证,而当前人案矛盾突出以及案件久拖不决等问题成了制约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的负向阻滞要素,借此必须要充分利用各类信息技术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各类审判资源,深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大力提升司法审判效能,从而让正义不再迟到。

  其六,司法管理与司法监督的关系。智慧司法建设推进的过程就是对内优化司法管理效能、对外提升司法监督的过程。就前者而言,人民法院以优化内部绩效评估、完善审判执行节点管理、提升司法改革决策辅助为抓手,通过科技赋能司法,进一步规范审判管理流程、提升审判执行能力、提高审判工作质效、优化改革决策模式,从而使智慧司法平台实现对司法机关各项内部管理活动的全覆盖。就后者而言,人民法院以智慧司法创新平台为载体,通过网上办案、全程留痕、智能类比、监督预警等多项举措,推动司法监督的范围、广度、深度不断得到拓展和延伸,从而让人民群众真真切切享受到人工智能时代的司法红利。

  其七,司法公开与算法黑箱的关系。推进智慧司法建设的目标之一就是要促进司法公开,但智慧司法平台建设及功能延伸均是以数据和算法为基础而展开的,因此算法黑箱便成为其不可回避的副产品。在智慧司法建设过程中,一方面,通过审判流程公开、庭审活动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司法事务信息公开、裁判说理公开等一系列的举措真正让公平正义经得起围观,从而让司法公开成为提升司法公信、树立司法权威的有力保障。另一方面,通过算法备案、算法审查评估、算法多元主体协同监管、算法质询与举报、算法问责等方式多管齐下,努力减小算法黑箱可能对司法公正所造成的消极影响,进一步提升法官在司法审判活动中的主体地位。

  其八,全面覆盖与深度挖掘的关系。推进智慧司法建设要实现“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的价值目标,就必须要坚持全面覆盖与深度挖掘相结合的思路。一方面,通过搭建覆盖立案、审理、送达、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的智慧司法平台,优化基层法院、中级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四级审判联动共享机制,极大地提升了司法服务便捷化水平。另一方面,借助人工智能技术对海量司法大数据进行深度挖掘,从而提炼出有价值的信息,指引人民群众进行最优行为选择,辅助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活动,助力国家进行责任监督制度体系完善,借此凸显司法大数据在事前风险预判、事中决策辅助、事后责任监督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

  其九,数据共享与隐私保护的关系。对于智慧司法深度应用而言,各类司法数据只有经过系统整合、形成相互关联的数据链,才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发挥其应有价值。因此,在推进智慧司法建设中,通过完善共享规则、明确共享权益、优化共享程序等方式进一步整合共享监察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所掌握的相关涉案数据,有助于破解“信息孤岛”的负向阻滞效应。而数据互联共享范围越广,数据挖掘越深,个人隐私越无处遁形。因此,可通过规范司法隐私数据脱敏处理流程、建立专业司法数据开放审核机构、完善司法行业隐私保护自律筛查机制、优化隐私泄露监督问责机制等一系列方式,在隐私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有序推进各类司法数据的互联共享。

  其十,静态信息与动态监测的关系。当前智慧法院建设正处于从整体建成迈向深化完善的关键阶段,欲理性检视前期建设中所取得的成功经验及应用推广中所面临的共性问题,就必须构建一整套多元分层的智慧法院建设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在该指标体系构建中,既要立足当下的静态数据,从而客观审视智慧法院建设的实际效果,同时又要保持适度的开放性,重点监测一些关键数据的动态变化情况,以便有效应对未来智慧法院建设中可能会面临的新情况。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19CFX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智慧司法背景下的司法鉴定:变革与应对

  潘溪

  现代科学技术革命的一个显著特点是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的倾向日益增强,司法鉴定活动作为自然科学技术运用于社会科学司法实践的典型,必然受到智慧司法浪潮的影响。法庭科学的兴起为科学证明案件事实提供了有效的方法,各种人身识别技术的问世为准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科学的手段,一次次地更新着诉讼证据的范围和种类。而互联网和信息化时代的变革、智慧法院的建设以及越来越多的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信息技术的运用,对司法鉴定方式和内容都正在或者即将形成更大的冲击。

  智慧司法给司法鉴定带来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就司法鉴定的项目内容而言,司法鉴定项目需求呈现电子化和多样化的趋势。电子数据鉴定与传统鉴定的内容和形式有重要的区别,电子数据作为一种载体的鉴定需求可能会随着电子签名、电子卷宗、电子印章、电子病历、电子证据等的广泛运用而逐渐增加,传统的鉴定项目比例将会减少并逐渐提升其内容的电子化程度。就司法鉴定的开展方式而言,智慧司法解决方案将促进司法鉴定活动的转型,在线鉴定与有效利用司法鉴定大数据将逐步成为司法鉴定活动的新研究和实践探索领域,在线出庭质证也将成为鉴定人出庭审查鉴定意见的重要方式。浙江、上海、广东等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地利用信息化的方法促进鉴定活动和鉴定管理的案例,鉴定送达和受理变化也加速了在线鉴定系统的运用。就司法鉴定研究评价而言,在司法大数据的发展趋势下,大数据能够逐渐为各类法治评估包括鉴定意见评价指数提供越来越翔实的数据支撑,为鉴定制度的改革和智慧化的鉴定活动提供了土壤,统一的鉴定技术标准化的趋势也与司法鉴定大数据统计和鉴定意见评价相互促进。

  面对这样的冲击,司法鉴定活动和制度应该从以下五个方面作出积极应对。一是完善司法鉴定立法,建立与智慧司法衔接的司法鉴定机制。《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出台15年以来,我国的司法鉴定制度和实践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鉴定活动所需面对的鉴定要求和鉴定对象,所运用的科学手段都应该随之变化,司法鉴定的立法应当注意与我国智慧法院建设和电子诉讼潮流的衔接,统一诉讼法和主要的司法鉴定法律法规,合法保障智慧司法运用于鉴定活动中,科学配置司法鉴定的信息化资源,鼓励通过司法鉴定化解纠纷。二是积极开展司法实践探索,及时推广智慧司法鉴定应用成果。应积极研发司法鉴定的数据平台和司法鉴定管理平台,推广网络查询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司法鉴定政策法规、工作动态和典型案件信息,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并对我国已经开展的智慧司法实践成果加以总结推广。三是加强司法鉴定行政管理,充分利用大数据和智慧司法手段。司法行政机关可以通过电子化、网络化方式实现司法鉴定案例数据、报表统计、执业状况、鉴定收费的动态监管。及时在线受理司法鉴定投诉,强化司法鉴定行业协会的在线管理和协作。结合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在线审批工作,完善司法鉴定机构准入退出机制。四是优化司法鉴定在线方式,提升鉴定意见审查效率。促进司法鉴定活动流程的网络化,实现在线选择司法鉴定机构,在线委托、在线支付鉴定费用、在线审查鉴定材料、在线出具司法鉴定意见、鉴定文书电子送达以及在线出庭质证。实现司法行政管理与法院委托鉴定网络的对接,推进提高鉴定委托效率,促进鉴定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完善鉴定人网络出庭接受质证的相关流程和规定,利用便捷高效的智慧化方式审查鉴定意见,提高鉴定人出庭质量。五是充分利用智能管控,提升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水平。提倡鉴定机构研发和使用适合鉴定内部管理的电子化、智能化软件和平台,充分利用在线方式实现鉴定人培训考核、鉴定流程记录、鉴定档案资料分类存储,对适合电子化的司法鉴定操作流程尽量采用智能方式提升鉴定效率,通过远程在线回应的方式解答鉴定疑问,化解鉴定活动中产生的面对面冲突。

  虽然存在种种不确定因素,但是司法鉴定的智慧化未来可期。首先,智慧司法鉴定的价值追求仍是客观高效。通过科学的智慧手段解决案件中涉及的科学问题,通过电子化的方式更加高效便捷地实现事实认定和纠纷解决,促进司法流程的透明化和司法鉴定公信力。其次,智慧司法鉴定的发展路径应该合法有序。一方面,应尊重司法鉴定项目的多元化和科学要求,不能急于推行鉴定活动全面线上运行,应在符合鉴定活动科学发展规律和现有资源条件的前提下有序推进智慧化司法鉴定建设。另一方面,智慧化手段在鉴定活动中的运行必须在法律框架下进行,尊重当事人对程序合法的选择权,避免出现新的虚假鉴定手段。最后,智慧司法鉴定的最终效果体现诚信诉讼。随着智慧化技术手段的不断升级,虚假证据的治理手段有望从事后鉴定转向事前预防,通过大数据的排查监管、社会信用制度的完善、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生物识别技术和区块链对人身和物证的认定、遗嘱数据库等第三方存证手段的完善、电子监控手段的进一步发展,将较大限度地减少事实认定的争议,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在开展在线鉴定的同时也将致力于虚假证据的源头治理和鉴定科学的深层次推进,产生兼具在线鉴定和存证预防功能的新型互联网鉴定机构。

  综上所述,司法鉴定作为科学证明案件事实的重要手段,在认定案件事实、司法裁判和解决纠纷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随着我国智慧法院的建设以及公安、检察和司法行政信息化工作的逐步推进,积极建立与智慧司法衔接的司法鉴定程序,改造传统司法鉴定活动的理念认知和实践做法,已经不可避免地成为司法鉴定面对的课题。司法鉴定活动在智慧司法时代已经发生了一些变革,长远来看,鉴定活动的发展受到互联网、云计算、区块链、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影响,将发生更为深刻的变化。这种变化将不仅体现在鉴定活动工具意义的流程上,也将广泛影响司法鉴定的理念,形成智慧鉴定和虚假证据防范的深层次变革。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19CFX00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民事司法鉴定公信力研究”(17SFB202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副院长)

  智慧司法背景下的证据制度:挑战与应对

  强卉

  伴随着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化,司法审判活动与信息技术实现了深度融合,其在催生诉讼活动新模式的同时,也对证据制度带来了新的挑战。

  证据裁判原则与诸多证据规则皆受到挑战。作为证据法基本原则的证据裁判原则,要求对于案件争议事项或要件事实的认定,均应当依据通过法定调查程序核实并具有可采性及证明力的证据。当前的智慧司法研发热潮中,部分智慧审判辅助系统不仅能帮助法官核实证据的形式要件,还能帮助法官核查缺失证据的待证事实或进行证据间的印证。这种情况在互联网法院的审理活动中更加突出,几乎全部证据均以电子形式提出,对证据的质证过程和法庭辩论环节也以非实体化的场景呈现,法官对证据真实可信性和可采性的审查判断方式方法均需进行革新。

  直接言词庭审方式简化对证明力判断过程产生影响。直接言词原则要求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法官需以直接的方式开展审判活动、审查证据、听取论辩。互联网法院进行的虚拟庭审,全体人员均在虚拟空间中参与庭审,法官对大部分证据不能进行直接审查,对证人作证的状态和情形不能直接观察到,质证过程甚至不同步进行,各人参与庭审时的环境、场所和背景较为随意,不能排除当事人和证人受周围环境和其他人员的影响等,这些都似乎不能满足直接言词原则的传统要求。在坚持以证据作为裁判依据的同时,证据证明力的大小及其如何运用,均由法官根据“良心”和“理性”自由判断。这种判断的作出和“内心确信”的形成,均需法官通过站在中立客观的立场上,将所有证据置于本案之中全盘考虑,需要借由控辩审三方在庭审过程中组成的“法庭认识工作群体”进行的理由论证和辩论得出。因此,在部分智慧审判辅助系统的功能已经涉及推论链条的构成与证据可信性和证明力的判断时,在互联网审判活动使得法官无法直接审查证据本身的庭审中,不仅存在准确性存疑的问题,还存在技术影响“心证”的情况,此外,法官对证据获取和保存过程的审查也会受限于层层阻隔的设备、系统和网络。最明显的莫过于电子证据和“电子化”的其他诉讼证据。对于电子证据的审查判断,由于其产生和存在的特殊性,无论在其相关性的判断上,还是真实可信性的评价中,都无法运用传统的方式进行审查判断。具体案件如果涉及电子证据中的大数据,更是难以运用过往的逻辑和方法评价其相关性存在与否。而就真实可信性而言,辨认和鉴真等传统方式也难以发挥作用。就其他“电子化”的诉讼证据而言,仍需以辨认、鉴真和鉴定等方式对其同一性和真实可信性进行逐一审查,但具体的方式方法及标准需要加以调整。

  取证和存证环节既受益于技术发展又受限于技术进步。随着电子证据的广泛应用,涉及电商和知识产权纠纷的案件取证实现了“一键接入”,即从网络服务供应者或者电商平台直接获取诉讼涉及的相关证据。此类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发展,电商平台直接入驻法院以供法院调取证据。这种方式具有便捷高效的特点,但由于其天然具有的技术壁垒造成的信息不对称情况,使得取得证据之完整性和真实可信性难以通过看得见的方式体现出来。甚至实际操作取证流程的法官也无法对具体证据的可信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判断。而区块链存证机构的出现则使得存证的方式方法以及对证据保存完整性的审查判断面临新的突破和挑战,杭州互联网法院的首次尝试体现了区块链存证技术被广泛利用的可能性。此外,互联网公证处也应时而生,为互联网法院审判的顺利进行提供助力。

  举证便利但质证效果有待提高。电子证据以及各类能够转化为电子形式的证据通过审判辅助系统进行提交,在互联网法院的实践中成为常态,在普通法院中也可以起到提高效率的作用。但要注意到,证人证言、专家辅助人或者鉴定意见的提出,通过视频连线参与庭审的方式,不仅不利于询问活动的开展,法官也无法直接观察到证人的状态,并且无法通过法庭的肃穆气氛来影响证人心理,反而很难排除证人周边环境对证人的干扰,难以保证和判断证人证言的可信性。质证亦然,有互联网法院尝试进行不同步质证方式,诉讼各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在不同时间提交发言进行对话。法官也可以在同一时间段同时处理不同案件,这种方式降低了当事人进行质证的难度,提高了法官的工作效率,但这种不连续的质证过程能否很好地实现质证效果,是否会影响法官在同时处理不同案件时的工作效果,尚不得知。因此,在线质证或者不同步审理方式在加以推广前需要进行深入调研论证。

  面对新技术和新情况,证据规则需进行适当的调整、补充和完善。首先,要完善对取证和存证新方法的监管和审查。运用各类智慧司法辅助系统时,法官需要对非电子证据的录入和保存过程进行全面监管,而电子证据则可允许诉讼双方,在由法院主导且方法和流程均可控的框架和平台内取证和存证。在互联网法院几乎全部证据都电子化的情况下,可鼓励和引导当事人运用指定的方式方法取证和存证,司法实践中也可尝试通过成立官方电子证据取证、存证机构和平台来提高电子证据的真实可信性。其次,要创造新型审判模式下的新型质证规则。在更多智慧司法辅助系统参与的新型庭审现场,证据的提出形式多样化。在坚持集中审理的原则下,可以根据不同举证形式分段质证。传统形式提出的证据可以选择在庭审过程中集中质证,而以电子方式提出的证据可以在庭前便通过平台进行举证和质证,在开庭中确认即可。需要注意的是,互联网法院的在线审判已经无法直接进行质证,应当保证案件审理和质证的集中和连续性,保证质证过程和法官对于证据审查判断的实质化。此外,还应该强调一线法官在各类智慧司法辅助产品开发之初的参与程度。通过对法官长期司法实践中形成的证据审查判断经验进行准确归纳,根据证据属性区分解决方案,以优化算法,提高智慧司法辅助系统或平台的实际使用效果。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智慧司法建设实效性评估研究”(19CFX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研究员、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江苏高校区域法治发展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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