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造数字平台的良好竞争环境
2020年04月20日 00:5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4月20日第1910期 作者:

  本报综合外媒报道 4月13日,国际治理创新中心官网刊发美国科技政策机构“公共知识”竞争政策顾问夏洛特·斯莱曼(Charlotte Slaiman)的文章称,目前,一些大型数字平台在互联网世界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是消费者、小型企业甚至大型企业购买产品和服务、投放广告和销售产品的重要渠道,如谷歌、亚马逊、脸书等。研究数字平台的经济学家认为,应从网络效应、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以及在线消费者的行为特征等方面入手去研究这些公司。

  首先,对于大型数字平台而言,网络效应是现有的强大优势。网络效应的存在使得科技巨头在不违反反垄断法的前提下保留可持续的垄断行为,这也是为什么在具有强大网络效应的行业中需要制定其他竞争法规的原因。

  其次,范围经济和规模经济对于数字平台尤其重要,因为大规模汇总的消费者数据是数字平台的重要价值来源。这些数据在整合以后,对数字平台及其付费客户的价值将大大增加。对于想要进入这些行业并形成竞争力的企业来说,大型数字平台因其拥有的范围和规模优势,无形中给其他企业设置了巨大的障碍。

  再次,消费者有时会采取“多归属”的行为方式,即同时和两个以上的数字平台建立连接,如在移动设备上使用多种消息传递服务等。“多归属”可以减少网络效应以及范围和规模经济的影响。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多归属”并不适用于每个用户,而且大型数字平台会增加“多归属”行为的难度,从而阻碍市场竞争。比如,谷歌与各种设备和浏览器签订了独家合同,成为默认搜索引擎;亚马逊引导用户使用自己的物流服务而不是竞争对手的物流服务。

  有的大型数字平台可能存在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然而,即使按照法律的要求对这些行为进行了纠正,潜在的市场结构依然存在,这些市场结构倾向于培育垄断行为。文章建议,必须要通过持续的、针对特定行业的结构性法规来应对数字平台潜在的市场结构问题,形成良好的竞争环境,对大型数字平台等科技巨头形成牵制力量。(王俊美/编译)

责任编辑:崔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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