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律到外烁:个体道德发展类型的新转向
2023年01月05日 09:3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1月5日总第2566期 作者:雷云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道德始终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按照费孝通先生的观点,从传统意义上来看,中国社会处于“熟人社会”。在这个所谓的“熟人社会”中,每一个个体相对于他人来说都是道德监督者,个体更有利于形成道德自律。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与变迁,中国社会正从传统意义上的“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在这个所谓的“陌生人社会”中,个体原先的狭小的长于斯的生活圈逐渐受到开放化、城市化以及网络化等冲击,人们之间的关系变得淡漠。人们之间的道德责任并没有随之增加,反而存在扩散与推卸的现象,缺乏有力的“道德警察”和道德卫士,个人的自我道德评判与捍卫精神得不到有效激发。

  吉尔·利波维茨基认为,现代社会已经进入“后道德社会”。“后道德社会”指的是责任感淡化,且其约束力也日渐苍白无力,自我奉献的精神变得与社会格格不入,道德也不再要求个人为了崇高的理想而作出自我牺牲,主体权利支配了绝对命令。这样的一种描述表明在现代社会中,沉默的“道德羔羊”越来越多,个体逐渐丧失了对他人及社会应担负的道德责任。在现代社会中,应重拾个体对他人及社会负责的道德能力,只有道德外烁才是重建现代社会道德空间的基石。道德外烁作为现代社会主流道德权威的强大维系力量,是指个体将其认同的道德规范以语言或行动的方式表达出来,支持符合道德规范的人和事,规劝、制止或谴责违反道德规范的人和事。道德外烁是在道德自律基础上的第二次升华,它表示的是个体道德发展的一种实然状态,代表着个体道德发展的一种新类型。

  道德外烁突破了原有的关于个体道德发展类型的理论。关于个体道德发展类型的划分,许多教育学家和心理学家有不同的观点。例如,柯尔伯格把他律和自律看作个体道德发展的两种类型,而非两个阶段。皮亚杰认为个体的道德发展经历了无律—他律—自律三种类型,这三种类型是逐渐递进的过程。无论哪一种个体道德发展类型的划分,我们都能够看到共同的特征,即道德自律是个体道德发展类型的最高层次与目的归宿。道德自律是指个体在自身道德认知、情感、意志等因素的推动下,自觉自愿表现出的道德行为。养成自律道德的人已经不再是对成人要求或对道德规范的被动依附和简单服从,而是按照自己内化的道德规范做出符合道德规范的行为。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种仅仅满足于个体道德自律的发展已经不能契合新时代对个体道德发展类型的实然回应。道德外烁的提出能够在理论上进一步深化并推动个体道德发展类型的理论发展。

  道德外烁有利于实现公民个体道德发展的个我与类我的统一。马克思提出,“人的本质是真正的人的社会联系”,既然人只有在社会联系中才能体现人之为人的本质,那么在社会中生活的个体也就理应为社会承担一定的道德义务。健全的人首先是一个“个我”的存在,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自己独立的个性,有自己的情感、欲望。然而,健全的人又是一个关系存在,他在与自然、他人、社会联系中存在与发展,是一个“类我”。道德自律仅仅局限于个体自我进行道德发展,忽视了类我的道德存在。道德外烁作为公民个体道德发展的新类型,不仅能够有效地发挥公民个体的道德独立性地位,也能够有效地实现公民个体作为“关系存在”的道德主体性作用。在道德外烁中,每一个公民个体一方面可以作为道德自律的个体存在,另一方面也可以实现自律以外的改造道德世界的实践活动。可见,道德外烁作为一种比道德自律具有更高道德境界的行为,达到了马克思认为的主体的“个我”和“类我”的有效的和谐统一。

  道德外烁有利于公民个体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价值立场承担应负的道德责任。存在主义哲学家萨特曾说:“人……肩挑世界的全部重担,他要对世界和决定了存在的自己本身负责。”因此,我们不仅要对自己的个体负责,而且要对一切人负责。在现代社会中,“我们的行动(或不行动)带来的后果远远超出了我们的道德想象的范围,我们不愿意为他人的幸福与不幸承担责任”。通常来看,人们愿意对与自己具有较高亲密程度的人承担道德责任,而对与自己较为疏远的他人很难承担道德责任,这也导致现代社会人们之间的道德责任感与界限变得逐渐模糊。每一个公民逐渐遗忘了自己作为社会道德主体的身份。正如萨特认为的,为实现自由而进行选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是合乎道德的;相反,逃避自己、逃避责任是不道德的。

  在“陌生人社会”,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变得淡漠,人们忽视了自己对整个社会应当担负的道德责任,这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道德恶行的出现与发展。道德外烁主张对道德违规者进行劝阻、制止、惩罚等,有助于每一个公民个体站在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高度增进个体的道德警醒和道德自觉,提升每一个公民的道德责任感与使命感。道德外烁作为个体道德发展的新类型,旨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对他人及公共利益的合理关切,并最终促进他人及社会集体的共同发展。柯尔伯格指出,“道德发展从根本上说就是对普遍的人类移情倾向(关心他人利益)和公正倾向(考虑平等和交换)的不断重新组织从而使之成为更加合适的一种过程”。道德外烁是每一个公民德行的新转向与升华,更有利于每一个公民个体最终实现道德发展与成熟。

  在现代的“陌生人社会”中更需要社会主流道德权威来进行维系,即这种社会主流道德权威由人的道德自律和道德外烁共同构成。那种原有的仅仅依靠个体道德自律的行为方式已经难以维系现代社会主流道德体系应有的规范和约束作用,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某种程度上具有限定性与束缚性。因此,在现代的“陌生人社会”更加急迫地呼唤大量勇于抵制违反道德力量的假恶丑的行为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道德外烁能够对公民个体应承担的道德责任进行有效地确认,对道德行为的善与恶作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并采取适切的行动,在实际生活中促使每一个公民都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营造良好的正义的社会道德风尚。新时代需要每一个公民都能够积极地践行主流道德权威,并朝向“自律”与“外烁”的道德人方向不断努力,最终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作者单位:湖州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

责任编辑:陈静
二维码图标2.jpg
重点推荐
最新文章
图  片
视  频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