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5日,美国谷歌公司与甲骨文公司为期11年的专利诉讼终于告一段落。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于,谷歌的安卓操作系统早期版本中使用了大量基于Java编程语言的应用编程接口(APIs)及大约11000行代码,而Java软件的原始开发者Sun Microsystems在2010年被甲骨文公司收购,因此甲骨文公司提起诉讼,指控谷歌公司的早期安卓系统不仅利用了受版权保护的多个Java的API,而且直接复制使用了上万行代码,因此获得了数十亿美元的收入。经过多轮审判,美国最高法院最终判决谷歌公司胜诉,判定其对Java应用编程接口的有限复制构成了合理使用。这个诉讼的意义不仅在于诉讼双方皆为互联网巨头公司且涉及巨额赔偿,更在于其判决为代码的版权这一复杂问题提供了法律案例依据,意义深远。判决主要执笔法官斯蒂芬·布雷耶指出,应用编程接口是声明代码而非具体实现,其起到的是类似杜威十进制系统的“组织功能”。谷歌采用时改造了这些结构,“创造了一个新的平台,可以让程序员随时使用”。而在使用目的上,布雷耶认为,从数字上看,谷歌复制的代码只占了Java全部代码的大约0.4%,而且其使用目的也并非因为代码的创意极其完美,而是以为程序员已经学会了使用Java SE,因此没有这些代码,很难吸引程序员加入安卓系统。这个案例除却其法律上的意义外,更重要的是彰显了代码的复制合法性问题的公共意义。甲骨文或者谷歌任一方的胜利,都将对IT产业产生深远影响。谷歌的胜利尽管有利于代码的开源和再利用,一定程度上顺应了当前软件注重兼容性和集成性的开发趋势,但另一方面其也削弱了对代码开发者的版权保护,尤其是当拥有资源优势的大公司对小公司产品进行改进性改造的情况下,将不利于生态及行业内的创新。
基于复制和模仿的改进
事实上,类似的问题在20年前的中国就曾出现过。中国许多互联网公司的早期发展阶段都难以摆脱“抄袭”“山寨”的争议。以腾讯为例,在其早期甚至还有“山寨之王”这样的“知名”声誉。甚至在2010年,计算机领域的某一权威纸媒期刊曾发表专题报道,通过对美团网(电子商业团购网站)、Ourgame.com(网络游戏网站)、奇虎360(互联网安全公司)和4399.com(小游戏在线平台)等几家互联网公司创始人的采访,描述了腾讯如何在互联网业务中扮演 “终结者”的角色,通过巨大的资本、最大的网络平台和 “紧跟、仔细模仿、坚决超越”的策略来猎取和击垮小公司。而这些小公司的共同特点就是通过开创互联网商业的新模式,开辟了新的市场。而大公司的快速跟进则从技术和资源上压倒性地占据了市场。尽管面对诸多诉讼,但腾讯却从未败诉,就像腾讯创始人马化腾在2013年接受采访时的回答:“我们只是做了别人做过的事,没有证据证明腾讯是山寨的。如果我们是,我们应该已经在法庭上失败了。”腾讯将这种模式称为“微创新”,其虽非该概念的创造者,但却算得上使用得最成功的:在过去几十年间,腾讯陆续斩获包括第15届中国专利金奖在内的与创新有关的各类奖项。
“微创新”概念可追溯到曾在Appel、SGI、微软和谷歌供职的李开复及其创办的投资孵化项目“创新工场”。通过使用这个术语,李开复试图描述IT技术创新的特殊性,即革命性的创新是不可预测的,大多数的创新是改进性的。最有可能的创新是基于互联网的创新,利用互联网快速发明一个产品,并根据市场反应对其进行改进。没有必要等待产品的完美,只要它是可行的就可以发布,因为产品是免费的,第一批用户的痛苦经历对开发者改进他们的产品很有价值。这个想法在2010年左右被提出后很快被腾讯和其他互联网公司,如奇虎360、小米等吸收和采用,作为他们的理念。尽管关于微创新的定义有很多版本,但有一些共同点被普遍认同,可总结如下。
1.微创新是一种基于对技术、产品和服务模式发明的模仿的改革性创新。2.微创新是基于互联网思维逻辑的创新。3.微创新不是革命性的,而是改进性的,所以它将逐渐发生。4.微创新是以应用为导向的,所以它是基于用户体验的,也是对用户体验的切割。
在谷歌与甲骨文的诉讼判决之后再来看曾经喧嚣一时的“微创新”模式,也不难看到,在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尤其是在早期的市场竞争环境下,基于复制和模仿的改进其实是一种应用和商业层面的适应性选择,具有鲜明的投机性,但也具有长期策略所不具有的灵活应变性,会产生预想不到的结果。这也是近年来学者们在“山寨”问题的研究中认识到的:尽管山寨毋庸置疑是一种抄袭,但作为利益最大化的选择,其产生、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却产生了自身的文化,而这与其所处的政治和经济条件交织在一起,具备了新的意义。比如,山寨意味着一种民间的创新力量,同时也彰显了一种低成本的有效再生产模式。这也与目前中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契合,有待时间考验和高成本投入的前期研究和长时间验证都无法应对市场的快速变化。
伦理与风险的反思
尽管微创新在技术迭代更新的角度上顺应了时代所需,但也在两个方面埋下了较大的隐患,一方面,微创新隐含了对不劳而获的变相鼓励;另一方面,微创新放大了用户体验与反馈的作用。前者主要体现在,微创新的核心技术逻辑在于:变革性创新的成本是巨大的,市场时不我待,因此对已有的软件或程序的改造是最有效的。这一选择同时也是基于代码的语言及模块化的属性。代码以及代码所编写的应用程序可以用于完全不同的活动,这种预编程的模块可以用软件开发的框架来实现。因此,编程软件意味着对以前编写的软件的重复使用,因此所有可用的软件构成了一个蓄水池、一种文化资源,程序员在使用的同时也对其作出了贡献。软件更作为一种文化资源,通过形成全球基础设施并连接所有用户的互联网进行传播和提供服务。然而也像语言一样,代码的编写、所执行的行动以及通过执行这些行动所强化的假设,都传达了作者的价值观和意识形态。比如埃里克·雷蒙德谈到的Unix编程语言的哲学逻辑,强调模块化逻辑、明晰化逻辑、简单化逻辑等,这已经被人们普遍认为是编程语言的首要原则。但以模块化为例,其体现的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非常认可和奉行的一种区隔政策,是一种社会治理观念。人们希望将社群进行划分,希望对人群进行识别,同时希望有基本的原则,比如说尽可能地让问题变得透明化。这一点事实上也体现在了编程语言之中。
微创新所蕴含的另一个潜在隐患则在于对用户体验及反馈的过度强调,事实上却不过是通过反复模拟用户的欲望和情感,创造更多的需求,利用用户的体验,重塑用户—主体与客观的互动关系,将软件/代码的权力隐藏在媒体流通的控制中。互联网的出现及普及使得大量的用户能够积极参与到文化生产中,同时产生了大量的用户使用数据及评价内容,并得以被“看到”,这往往给予人们一种参与性生产的承诺假象。这种关于“互联网是一种用户控制的参与性文化”的乌托邦理想忽略了那些将采用这些用户行为活动作为软件的隐性设计原则,实际上是为了更进一步地在更大的程度上创造更好的个人需求和消费欲望,比如大量的用户通过社交网站等平台的界面提供有价值的个人数据、通过YouTube等媒体网站给予评价,并通过向Flickr提供元数据来影响谷歌的搜索结果,反过来用户又成为市场研究的来源和广告目标。这显然与用户控制的参与性文化的乌托邦理想形成了对比。
在用户将权力让渡给软件服务商及代码编程者的过程中,用户往往无意识或者较少意识到自己让渡的空间和背后的风险。这不仅仅是因为企业有意识地回避或者隐藏,还因为用户自身信息素养的缺失,更是因为我们对技术进步逻辑的无条件信任。更快更好更有效的技术发展是否一定就是正确的?伦理价值的判断不应该只停留在个体的层面上,人类主体承担计算机世界中超越人类认知及能力的计算制度所带来的复杂后果,更应该深层次地去反思像代码及编码这样的对象和行为可能具有的伦理问题和潜在风险。希望像谷歌与甲骨文这样的世纪审判,仅仅是这场反思浪潮的开始,而非一种定论性质的终结。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艺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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