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基层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同理,乡村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也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近日,笔者在浙江乡村基层调研时发现,在非农经济相对发达地区,“能人治村”俨然已成为一种效果显著的基层治理模式。然而,作为地方性治理经验,我们尚未充分悟透“能人治村”的要件构成和运行逻辑。换言之,“能人治村”何以可能的问题,仍需实践和学术上的双重探索、提炼和表达,方可成为被言说的对象,以凸显其示范性和可复制性,进而为我国乡村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与借鉴。
“能人治村”的缘起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与深入,乡村民众获得了空前的自由流动空间。这种跨地域、跨行业的“自我空间裁量权”,赋予乡村民众以极大的生产能动性,大大解放和提高了乡村生产力,重构了乡村社会关系,激活了乡村社会活力。相对稍晚的城市经济体制改革,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一道,组合为两大并置式引擎,共同驱动着中国社会转型。正是在这种影响深远的社会转型过程中,乡村民众出现了分化,部分能够有效掌控和利用由社会转型而催生的结构性机会的人在中国乡村迅速崛起,成为一个新兴群体——经济能人。该群体主要包括乡村私营企业主、乡镇集体企业管理者和农业专业大户。
与众不同的是,或许这些经济能人的文化程度并不算高,但却有着非凡的经济才能,能保持高度的市场敏感性,迅速捕捉市场机会,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从而在社会转型过程中取得可观的经济成就。无论是韦伯的社会分层理论,还是布迪厄的资本转化理论,都明确指出经济上的成功会提升个体的社会地位。显然,在乡村熟人社会中,拥有这种经济实力的人,其社会地位的跃迁会变得更加通透彰显,更易被乡村民众体认。在“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先富带动后富”以及“共同富裕”等政策话语的感召下,经济能人积极介入乡村政治生活,在乡村公共权力运作中扮演着重要甚至主要角色,从而形成了“能人治村”的乡村政治格局。
“能人治村”的能力扩容
经济能人对乡村公共权力的成功介入,与中国社会转型和发展的深层逻辑具有高度的实践契合性,它切实表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发展才是硬道理”“新农村建设”等一系列国家发展战略意志与话语,形塑了乡村公共权力结构。然而,经济能人的成功介入,并不意味着“能人治村”就实然有效。在乡村熟人社会这一在地化的社会关系场域中,“能人治村”的效价有无及其高低,取决于一系列的结构性能力条件,首当其冲的是经济能人的“能力容量”,也就是能力类型多寡与能力水平高低问题。毋庸置疑,经济能人的经济才能自不待言,然而,治村远不只是一个经济问题,虽然它与经济息息相关。从社会学视角看, 治村的实质是一种乡村社会秩序的建构与整合,以图乡村社会的发展和民众福祉的增进,它兼具社会静力学和社会动力学的双重意涵。而乡村社会秩序至少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道德四个能力向度,每个能力向度上的水平高低及彼此关联方式,是动态建构与整合乡村社会秩序的动力学机制。由此可见,乡村社会的经济能力、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和道德能力共同缔造了乡村社会秩序。
作为多种力量共同作用的结果,乡村社会秩序对介入乡村公共权力结构的经济能人提出了能力扩容的要求。换言之,“能人治村”需要“全才”而非“偏才”,经济能人不仅要具备经济能力,还要具备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和道德能力。对于经济能人来说,其能力扩容有两个方向,一是能力类型扩容,二是能力水平扩容,前者指丰富能力类型,后者指提升能力水平。在理想状态下,能力扩容后的经济能人应为兼具经济能力、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和道德能力的“全才”。但现实情况可能是能力扩容后的经济能人往往仍是一个“偏才”,只具备某种或某几种能力,尚不足以仅凭一己之力实现“能人治村”。在这种情况下,集体领导提供了一种制度化的能力扩容方式,它弥补了单个“偏才”的不足,将多个“偏才”聚合为一个“全才”的领导集体。因此,在很大程度上,“能人治村”是以经济能人为主导的多个“偏才”构成的集体治村。此时的“能人”不仅指个体“能人”,更是指由个体“能人”组成的集体“能人”,即领导集体,后者兼具缔造乡村社会秩序的四种能力,从而实现了“能人治村”的能力扩容。
“能人治村”的能力集体化
集体领导的制度安排,补足了经济能人的能力扩容短板,形成了以经济能人为主导的全才式集体“能人”。然而,集体“能人”虽然具备了缔造乡村社会秩序的四种能力,但这些能力是否能够以及如何作用于乡村社会秩序,则另当别论。因此,区分能力的存在方式与能力的运用方式至关重要,尽管可以从多种角度讨论,但为了契合我们的主题和问题意识,其存在方式和运用方式的公私属性之别将被格外看重。
从能力的存在方式来看,有私人化存在和集体化存在之别,前者指能力被私人拥有,后者指能力被集体拥有。从能力的运用方式来看,有私人化运用和集体化运用之别,前者指为私人利益而运用能力,后者指为集体利益而运用能力。据此,我们可以归纳出四种能力实践模式。第一种是私人化能力的私人化运用。个体拥有某种能力并将该能力用于维护和发展私人的利益,这在主流文化里是具有正当性的。第二种是私人化能力的集体化运用。个体拥有某种能力并将该能力用于维护和发展集体的利益,这在主流文化里是受到褒扬的。第三种是集体化能力的集体化运用。集体拥有某种能力并将该能力用于维护和发展集体的利益,这在主流文化里也是具有正当性的。第四种是集体化能力的私人化运用。集体拥有某种能力并将该能力用于维护和发展私人的利益,这在主流文化里是不具有正当性的。
根据四种能力实践模式,我们不难发现,“能人治村”主要关涉私人化能力的集体化运用以及集体化能力的集体化运用,前者是后者的基础,二者存在递进关系。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实现私人化能力的集体化运用呢?这就是“能人治村”的核心运行逻辑——能力的集体化或公共运用,即“能人”的私人化能力转变为集体化能力的过程。这一过程始于包括经济能人在内的“偏才”将自身的能力组织化贡献给作为乡村公共权力中心的领导集体,从而实现初级能力集体化,也就是私人化能力的集体化运用的第一阶段。在此基础上,作为全才式集体“能人”的领导集体再将由初级能力集体化而来的经济能力、政治能力、文化能力和道德能力,组织化贡献给乡村集体或乡村民众,从而实现了次级能力集体化,也就是私人化能力集体化运用的第二阶段。当此阶段完成时,私人化的能力完全转变为整个乡村的集体化能力,而不再囿于乡村公共权力中心这一小集体。这时,为了乡村集体利益而集体化运用乡村共享的集体化能力时,也就意味着集体化能力的集体化运用了,它标志着“能人治村”的“落地生根”。
综上,作为一种乡村基层治理的地方经验,能力的集体化或公共运用是“能人治村”自身独特的运行逻辑,它是我国乡村基层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种有效实践方式。从乡村“能人”的私人化能力到集体化能力的衍变,充分展现出个人与集体的能力美学特征。若能将乡村“能人”的私人化能力,通过地方性知识的深度过滤与精致锻造以及集体领导的制度化能力扩容而组织化贡献给乡村社会,以成功实现能力的集体化或公共运用的话,那么“能人治村”则是一种颇具示范性和可复制性生命力的乡村基层治理模式。
(作者单位:浙江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浙师大基地;浙江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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