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
2022年02月22日 09:33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2月22日第2352期 作者:曾庆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从“依法治国”到“全面依法治国”,从“法律之治”到“良法善治”, 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地方立法实践中,我们应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准确把握并深入研究地方立法与地方治理的关系,以高质量立法推动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

  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地方治理中的突出矛盾,加强重点领域立法。要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治理领域开展立法,从体制机制层面破解地方治理难题,为推动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提供法治保障。一是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地方治理方式转变。在地方立法中,应坚持立法决策与党中央重大改革决策、地方党委改革部署同频共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改革,转变治理方式,提升治理能力。二是坚持自治、法治、德治并举,形成推动地方治理现代化的强大合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治和德治不可分离、不可偏废,国家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将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贯穿于基层治理体系之中。因此,我们应通过多种规范类型,综合运用法律、道德、村规民约、管理规约等,努力提升社会治理水平。三是加强地方立法制度创新,为推动治理方式转变提供法治解决方案。要抓住地方治理重点环节,完善制度建设,优化制度结构,推进制度创新,着力解决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中的突出问题。

  实现良法善治,不断完善保障高质量立法的机制和制度。高质量地方立法是治理方式转变和治理能力提升的必然要求和重要途径。我们要坚持以高质量立法护航高质量发展,优化制度设计、强化相关保障,努力实现良法善治。一是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在立法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立法规划、计划草案及立法中重大问题请示报告制度,将党的领导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主体作用。一方面,建立重要法规审议前解读制度,对专业性较强、立法难度较大的法规草案提请初次审议时,由提案主体对法规起草背景、重要制度设计、争议处理意见等进行详细解读。另一方面,积极探索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深度参与立法工作的有效形式。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应深度参与法规起草调研、修改论证等工作,深入了解法规制定中的重要问题,使地方立法更加准确反映民意、充分凝聚民智、更好赢得民心。三是扩大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治理方式转变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实现参与主体从政府主导转向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因此,应积极畅通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拓展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广度和深度。建立健全立法专家顾问制度,充分尊重和积极采纳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并依托基层立法联系点,更加直接、充分地听取社会公众对于立法规划、立法计划、法规项目提出的建议。公开反馈征集和采纳意见情况,实现与社会公众双向互动,激发社会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积极性。四是坚持立法务实管用原则,促进立法推动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地方立法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积极破解立法过程中的各类难题,真正使所立之法务实管用,实现法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坚持党对人大工作的领导的制度空间、实现机制与完善路径研究”(20AZZ00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研究课题“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及其相关问题研究”(GSGYKT(2021)B09)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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