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长三角一体化财税机制研究
2021年07月06日 09:4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7月6日第2201期 作者:陈鹏

  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作为一项重大国家战略,是新时代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举措。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亟须消除行政壁垒、健全一体化制度体系。其中,构建财税机制是健全一体化制度体系的重要内容。

  构建长三角一体化财税机制对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建设协同创新的产业体系、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起着重要的导向和支撑作用。第一,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构建一体化财税机制,有利于加强全区域财政投资权、预算管理权、财税征管权的集中统一,防止预算外投资引发的无序竞争,确保如期实现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中长期目标和远景目标。第二,推动构建协同创新产业体系。为建立区域创新共同体,形成分工协作、统筹发展的产业体系,亟须加快构建一体化财税机制,破除行政壁垒,整合区域资源,引导各级政府主动参与。第三,提升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水平。构建一体化财税机制,有利于统筹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一跨区域基础设施税收标准,协调推进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

  当前,探索构建有利于长三角区域全要素全流动的财税制度,需要着重关注以下两个方面。

  其一,构建长三角一体化财税管理机制。长三角一体化财税管理机制是指在一体化进程中,中央和三省一市在财政事权、财政收入、财政支出等方面纵向间的权责划分及其运行机理,主要包括领导机制、征管机制、利益争端处理机制。

  首先,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领导机制。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重大国家战略,由中央对全区域规划项目进行预算管理并承担支出责任。长三角区域各级政府在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规划项目的预算管理并承担支出责任。中央和长三角区域各级政府应保证本辖区年度财政收支的基本平衡。其次,建立标准统一、步调一致的征管机制。2020年,国家税务总局颁布了10项税收服务举措,提出要推进长三角税收政策执行标准规范统一。因此,长三角区域对产业、企业以及招商引资、人才引进等,应制定统一的财政优惠政策,取消妨碍区域公平竞争的地方税收返还政策。此外,长三角全区域应当统一地方税征收标准,统一跨区域企业、基础设施项目的税目和税率。最后,建立顾全大局、求同存异的利益争端处理机制。推动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一项任务艰巨且关系复杂的工程。在这一进程中,如果区域内因财税利益发生纠纷,各级政府应协商解决,努力完成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目标任务,更好地营造出有利于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高效配置的良好环境。

  其二,构建长三角一体化财税运行机制。长三角一体化财税运行机制是指在一体化进程中,中央和三省一市政府横向间形成的相互联系的财税制度体系,主要包括财政投资分担机制、财税收入分享机制、财税利益动态调整机制。

  首先,建立财政投资分担机制。成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银行,设立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投资基金,接受社会资本融资,集中财力,统筹推进科创产业、基础设施、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一体化发展。根据三省一市年度GDP规模确定投资分担比例,解决局部地区财政负担过重、投资不足等问题。将分担投资形成的前期部分地方财税收入转化为增量资本,滚动投入到投资银行和投资基金,形成持续投资发展效应。其次,建立财税收入分享机制。依据经济增量、投资分担比例确定地方财税收入分享的比例和年限,合理分配地方财税收入,推动区域协调发展。建立科学技术研发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地财税收入分享机制,加强创新链与产业链跨区域协同。建立项目迁入地和项目迁出地财税收入分享机制,实现价值链与空间链跨区域融合。对重大项目,秉持共商共建共享理念,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商讨财税收入分配比例。最后,建立利益动态调整机制。依据三省一市年度GDP增长规模和增长速度,动态调整财政投资分担比例和财税收入分享比例,逐步缩小区域发展差距。财税收入分享年限期满后,建议遵循项目属地化原则,分担投资项目财税收入归项目落户地省(市)所有,分担投资的其他省(市)不再分享财税收入,以此激励各省(市)在种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的基础上,以奔跑姿态投身长三角一体化发展。

  (作者单位:南京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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