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已经成为推动中国经济高质量增长和全面重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和治理方式的基础性力量。在数字经济背景下,数据已经成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和企业战略资产。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和维持市场支配地位,一些数字平台过度采集和使用消费者用户数据,产生了大量的用户隐私数据侵犯问题。用户数据安全已经成为影响数字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加强用户隐私数据保护成为数字经济治理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
隐私数据保护是数字经济治理的基础。隐私数据不仅涉及消费者的人格权,还关乎个人数字财产安全。有效的隐私数据保护能够构建信任的数字商务环境,增强消费者的消费信心,有利于数字商业模式创新和可持续发展。有效的隐私数据保护政策通过明确数据价值链中不同环节相关主体的基本权益,理顺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商业化应用和流转交易中的责权利关系,能够更好地促进数据开放接入和共享再用,促进数据市场发育和数据深度挖掘利用,更好地促进数据驱动的创新,更充分地释放数据倍增经济高质量增长的巨大潜能。有效的隐私数据保护通过规范相关主体的数据采集和使用行为,防止数字平台野蛮生长,从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营造开放、共赢、安全的数字生态。
隐私数据保护要合理平衡多维利益关系和兼顾多元目标。隐私数据保护既要充分保护个人隐私,也要全面释放数据赋能数字经济创新发展的巨大潜能,统筹数据开发利用、隐私保护和社会公共安全。隐私数据保护不是个人数据信息封闭,而是个人数据在合理保护基础上的合法开发利用。由此,隐私数据保护主要在于确保数字企业对消费者个人数据开发利用建立在“合法、正当和必要”原则的基础上,促进数据的开发利用和流转交易,平衡个人数据隐私权与商业数据财产权,实现隐私保护和数字经济发展的统一。在某些情况下,个人数据兼具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隐私数据保护需要协调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确定合理的边界和基本的制度规则。为此,立法亟须对涉及社会安全等重大公共利益的个人隐私数据采集利用作出特别的规定,同时公共机关采集和使用公民个人隐私数据也要依法依规进行,不得超越特定公共利益目的进行使用。
隐私数据保护重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数字企业是用户隐私保护的第一责任人,个人隐私保护监管重在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强化数字企业的主体责任,主要是督促数字企业建立和完善个人隐私保护的内部治理机制和技术保障,落实公开、透明的数据采集、加工处理、商业应用和流转交易规则,确保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都有全面的数据安全保障。大型数字平台拥有大量多维度消费者个人数据,并且其个人隐私泄露具有更广泛的传播性,容易对个人隐私造成更为严重的损害,甚至造成巨大的社会性危害。因此,大型数字平台是隐私保护监管的重点对象,应对大型数字平台提出更高的用户隐私数据安全责任和保障用户隐私数据安全的义务要求。完善和强化对数字企业隐私保护不力的问责,实施有效的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并建立消费者用户投诉处理机制、行政问责机制和司法隐私侵害民事赔偿制度。
隐私数据保护应注重多元主体协同治理和多种政策协同运用。隐私数据保护要协同企业自治、消费者自决、行政监管、法院司法、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构建多元治理体系。隐私数据保护要充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权,重点强化数据采集和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切实保障消费者对个人数据的自决权和控制力。隐私数据保护要建立有效的监管机构体制,建立定位科学、职责明确、执法有力和治理有效的隐私数据监管机构,进一步强化多部门协同监管的体制机制创新,全面提升隐私数据保护的监管效能。个人隐私数据保护要实行分类分级监管,应区分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数据及应用场景来采取差别化的政策和实行差别化的监管强度,个人隐私数据保护应重点强化个人敏感信息的监管,明确企业不能碰触的红线。应避免简单的“一刀切”的行政禁止,要综合运用价格机制、平台自我监管、隐私保护技术、司法等多种政策机制,协同实现最佳的政策效果。
隐私数据保护应适合中国国情并向世界贡献中国模式。隐私数据保护应与消费者的隐私偏好相一致,回应消费者对个人隐私数据安全的关切。隐私数据保护应与中国数字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确定适度合理的隐私保护强度,避免过度增加企业合规成本,阻碍数字企业创新和国际竞争力提升。隐私数据保护应与政府监管能力相协调,中国政府具有灵活高效的决策力和执行力,具有较好的政策实施体制机制保障,在充分发挥制度优势的同时也要避免过度监管和盲目执法。面对隐私数据保护治理规则全球趋同的趋势,中国隐私保护政策需要在充分维护国家利益和数据主权的同时与世界各国普遍认同的治理原则相兼容,并主动参与隐私数据保护国际规则的构建,提高数字规则话语权。
(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中国政府监管与公共政策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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