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署RCEP:从自由贸易协定到经济伙伴关系协定
2020年12月15日 15:2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12月15日第2069期 作者:陈淑梅

  11月20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北京以视频方式出席了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主席指出,“中方欢迎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完成签署,也将积极考虑加入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习近平主席的讲话不仅充分肯定了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签署的划时代意义,而且为加快实施我国自由贸易区战略指明了具体方向。

  11月15日,在东亚合作领导人系列会议期间,RCEP正式签署。至此,我国签署的自由贸易协定达到了19个,与26个自贸伙伴的贸易覆盖率从27%增加至35%左右。最为值得关注的是,RCEP是我国签署的第一个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此前的18个协定均为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RCEP的签署标志着我国开启了自由贸易协定的新形式。

  RCEP顺利签署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里程碑。1954年,首届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荷兰经济学家简·丁伯根在《国际经济一体化》中将“一体化”视为国际经济政策的一个特殊方面,以此建构国际经济的“最理想结构”,并区分为“消极一体化”和“积极一体化”两种形式。其中,“消极一体化”旨在消除国际经济政策的某些工具而采取的政策措施,从而达到国家间更好的分工和更高的生活水平,但这一过程漫长,可以通过“积极一体化”加快,即强调规章制度对纠正自由市场的错误信号、加强自由市场的统一力量的作用。这些一体化举措可以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其中有些可以在世界层面的监管之下在区域展开,也就是“区域一体化”。作为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区,RCEP囊括了东亚地区主要国家,开启了亚太经济一体化的新篇章。

  自由贸易协定是最主要的区域贸易协定形式。区域贸易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签订的重要协定。世界贸易组织(WTO)将在该组织中申报的两个或更多伙伴间签订的所有互惠贸易协定统称为区域贸易协定,有些协定同时涉及商品和服务,有些仅涉及商品或者服务。涉及商品的区域贸易协定区分为自由贸易协定、关税同盟和部分范围协定,涉及服务的称为经济一体化协议。目前,在WTO仍然有效的305个区域贸易协定中(除了两个是专门涉及服务的),关税同盟仅为17个,部分范围协定26个,其余260个均为自由贸易协定,占比超过85%。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各成员间经济发展水平、关税水平、贸易政策的差异,相较其他形式,自由贸易协定更易协调。

  伙伴关系协定渐成新型自由贸易协定形式。在WTO区域贸易协定数据库中,目前以“伙伴关系协定”命名的自由贸易协定还很少。除了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的前身——文莱、智利、新西兰、新加坡四国于2005年发起的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其余伙伴关系协定都是近几年签署生效的。例如,2018年12月30正式生效的CPTPP、2019年2月1日正式生效的日本和欧盟签署的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目前,商建中的自由贸易协定采取经济伙伴关系协定形式的正在不断增多,例如,脱欧后的英国今年10月23日与日本在东京正式签署了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11月18日,在WTO区域贸易协定委员会的例会上,WTO成员通报了正在商建的6个区域贸易协定,除了两个是传统形式的自由贸易协定外,其余4个均为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经济伙伴关系协定这一新型的自由贸易协定渐成风尚。

  实践检验并不断拓展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按照市场一体化的不同程度,美国经济学家贝拉·巴拉萨在《经济一体化理论》中将经济一体化区分为自由贸易区、关税同盟、共同市场、经济联盟和完全的经济一体化五种类型。尽管涉及的成员国不同,采取的一体化形式不同,演变的原因也不同,但是近60年来,包括欧洲、美洲和亚洲在内的区域一体化实践不断修正和丰富了经济一体化理论。20世纪90年代,世界范围内区域贸易协定数量开始增多,区域经济合作中出现了一种新的趋势:在大国与小国缔结区域贸易协定的过程中,小国会对大国做出更多让步,这种现象被称为“新区域主义”。“新区域主义”解释了小国与大国签订区域贸易协定必须做出让步,以及小国与大国各自可获得各种贸易、非贸易利益的原因,并提出了著名的“轮轴—辐条”理论。尽管当时的区域安排常涉及深度一体化内容,但是与“旧区域主义”一样,仍限于某一地区之内。21世纪以来,区域贸易协定出现了巨型化、跨区域、伙伴化的新趋势。2008年,美国开始主导谈判的《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当初有12个成员国,2012年启动谈判的RCEP有16个成员国;2013年美国与欧盟开始谈判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协定》包含了美国和欧盟当时的28个成员国。这些区域贸易协定不仅参与成员众多,而且跨越本地区突破了地缘限制,因而其影响是系统性和全球性的。它们不仅足够大,而且涉及范围广,以至它们对贸易规则和贸易流动的影响远远超越其实施区域。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协定都是伙伴关系协定,均突破了传统的自由贸易协定,拓展了议题,延伸了规制。正如RCEP不仅是目前全球最大的自贸协定,还是一个现代、全面、高质量、互惠的大型区域贸易协定。

  必须加快实施我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在RCEP签署之后不久,国家主席习近平在亚太经济合作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的重要讲话,既是对RCEP签署的现实意义的充分肯定,又为我国实施自贸区提升战略作出了重要部署。2020年10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强调,“实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自党的十八大提出“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再到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更进一步提出“推动构建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我国自贸区战略的实施稳步推进,凸显了党中央对推进自由贸易区建设的坚定决心。当前,作为一种新型自由贸易协定形式,RCEP不仅整合了多个既有自贸协定和已有的多对自贸伙伴关系,而且在中日和日韩间建立了新的自贸伙伴关系;在货物贸易的自由化承诺、服务贸易的开放承诺、负面清单形式的投资领域承诺、自然人跨境流动的范围扩展承诺等方面体现了高水平开放;在传统原产地证书之外,允许经核准的出口商声明以及出口商的自主声明,丰富了原产地证书的类型;在既有“10+1”自贸协定基础上纳入了新议题、拓展了合作空间、拓宽了知识产权涵盖领域、达成了包括数据流动、信息存储等问题的重要共识。因此,RCEP的签署是划时代的,不仅标志着我国自由贸易协定开始采取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的新形式,而且昭示着我国自由贸易区提升战略实施的开端,为早日建成亚太自由贸易区、构建亚太命运共同体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新时代中国参与全球贸易体系变革的前瞻性研究”(20BJL04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上海外国语大学国际金融贸易学院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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