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法治、德治三位一体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离不开文化治理。文化认同是最深层次的认同,基于文化的治理必将为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塑造价值共同体,凝聚多元力量,进而达成善治之目的。
文化治理的内涵和意义
能否实现乡村社会治理的现代化,不仅取决于如何构建乡村社会经济、政治、法律等刚性体制机制,也取决于其背后预设的价值导向。乡村社会治理若缺失文化价值的涵养和导向,必将偏离初心、迷失方向。文化治理不仅是对文化的治理,更要发挥文化具有的治理功能,这正是文化治理概念的二重性特征。相对于“管理”而言,“治理”强调多元、合作、包容,有利于完善和优化政府现有的行政管理模式。
以文教化是传统社会治理的重要方式,传统乡村的德治和自治都奠基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上。中西方文化都肯定了文化对精神的培育和涵养功能。文化治理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回溯到马克思主义对文化的意识形态性的规定上。文化作为社会存在在观念上的反映,又反作用于社会存在。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在乡村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和作用。
优秀传统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
文化植根于人的实践。同时,文化作为精神存在,总是试图突破现有物质条件限制,指向人的自由发展,从而具有超越性维度。当超越性指向社会全体的价值共识时,文化具有奠基价值认同的功能;当超越性指向社会发展的未来时,文化表现出引领社会发展的功能;当超越性指向个体的精神追求时,文化具有涵养精神、完善人格的功能。
首先,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乡村共同体形成的价值认同基础。传统乡村文化的内核是儒家哲学提倡的仁爱、和谐、克己复礼、入世进取等思想。在伦理规范上,既有表现为处理亲属间关系时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也有处理一般人际关系的“恭、宽、信、敏、惠”等道德要求。这些文化内涵通过日常生活中的家训、族规、民俗、礼仪等方式,潜移默化地涵养着乡民的思维方式、价值共识、行为准则和精神品格。传统儒家哲学提倡的仁爱和谐、入世进取等思想观念,成为村民内心稳定的价值共识,有效地将村民个体凝聚成一个乡村共同体。
其次,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引领乡村社会发展的向导。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其前瞻、超越、向上的知识和理念,引导社会经济运行方式,实现克服弊端、达成善治的目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追求天人合一、义利统一的价值境界,表现在家训族规、口诀歌谣、民俗礼仪等载体和形式中,在涵养村民心灵的同时,也为乡村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价值理性的指引。
再次,优秀文化是涵养村民精神品格的源泉。文化影响人的知、情、意、行,提升人的精神境界。对社会治理而言,健康向上、理性科学的文化素养有助于涵养和丰富人的精神品质,促进人类的自我提升和完善;有助于培养社会治理所需的竞争意识、法制意识、民主意识、公平效率意识,进而为国家社会的善治提供源源不断的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文化治理:乡村善治达成的路径创新
第一,多元主体协作共治。文化治理功能的发挥,需要政府、社会、村民等多方主体建立服务人民、协同增效的乡村文化治理格局。乡村基层单位要积极完善村民参与乡村治理的制度化渠道,树立政府主导下多元、对话、共享的乡村文化治理理念,形成政府服务、社会协同、村民自治之间良性互动,调动各种村民组织参与乡村文化治理过程,形成乡村社会实施文化治理的最大合力。
第二,培育文化新生态,筑牢价值共识。先进文化是乡村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精神底蕴。一方面,要以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为标准,辨析、甄别传统乡村文化的优劣,挖掘和弘扬仁爱和谐、务实进取的乡土文化精髓。要建立和依托乡村文化站等实践载体,丰富和培育新时代乡村先进文化,大力提升村民文化素质。另一方面,要注重乡土本色,系统发掘并激活乡村优秀文化资源,与村民经济生产进行对接,创造性发挥宗族祠堂、村规民约、文化遗产、民俗礼仪的作用,筑牢广大村民的价值共识。
第三,完善机制达成善治。文化治理机制是让乡村文化治理的相关主体及相关结构或环节之间实现有机联系、相互制约的方式。乡村文化治理必须在文化内容的生产、传播、激励和评价四个方面建立健全文化治理的体制机制,使优秀文化顺利对接乡村社会治理需要。首先,文化治理应以内容建设为首要任务,要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发创新创造活力的乡村先进文化创作生产体制机制。其次,文化治理要完善舆论引导机制,善于利用网络开展全媒体传播,在乡村文化宣传中结合本土特色,在遵循乡村社会文化传承与发展规律的基础上,优化配置乡村文化资源,推陈出新,不断完善乡村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再次,在乡村培植现代文化产业体系,完善和实施文化繁荣与经济效益相统一的文化经济政策,激励社会力量参与乡村文化建设。最后,文化治理需要成熟的反馈评价机制。文化治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文化治理措施的执行落实、体制机制运行实施、主体间的合作互动,都需要得到及时的监督和评估,从而让乡村文化治理发挥长期效应。
(本文系潮州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三五”规划课题“粤东地区乡风文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研究”(2020-C-10)、韩山师范学院课程思政项目“课程思政视域下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类课程育人机制研究”(KS20180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韩山师范学院政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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