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论》中的抽象统治与阶级统治
2021年12月30日 09:35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12月30日第2320期 作者:谢飞燕

  以奥尔曼、阿瑟与普殊同等人为代表的英美“新辩证法”学派试图从马克思《资本论》中发现抽象劳动、价值、商品、货币、资本等经济范畴之间的“体系辩证法”或“内在关系辩证法”,突出强调了经济范畴所形成的辩证体系的客观性,而人却不得不屈从于这些抽象或观念所建构的客观体系;这就是马克思所提出的“人现在受抽象统治”的问题。但“新辩证法”学派片面强调了“抽象统治”,并将其与阶级统治对立起来,这就使他们开始忽视和弱化了资本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问题,模糊了无产阶级革命的主体与对象,从而与马克思的思想背道而驰。因此有必要通过《资本论》及其手稿阐明抽象统治与阶级统治之间的关系,澄清无产阶级革命的主体与对象问题。

  首先,资本主义阶级关系是经济范畴及其所反映的客观的社会关系对人的统治关系。

  在“新辩证法”学派看来,抽象统治是非人格的社会统治,即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统治着人的不再是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而是客观的社会关系。而“传统马克思主义”的革命话语仍然强调的是资本家阶级这个集团对另一个集团,即工人阶级的统治。

  从表面上看,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关系确实是一个集团与另一个集团之间的关系;但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在资本主义社会中,阶级关系是“资本的人格化”和“工人的人格”之间的关系。因此,资本与工人的对立最终体现为资本家与工人的对立;但资本家不是“人”,而是“资本的人格化”。资本家是资本的代理人和监护人,执行的是资本的职能,即无限增殖。因此,资产阶级与工人阶级的关系是资本与工人的关系。

  而在马克思看来,资本不是物,而是以交换为中介的客观的社会关系;资本作为经济范畴所反映的物质关系,无非就是资本家与工人必须通过交换而建立的彼此联系。因此,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阶级关系实质上是客观的社会关系对工人的人格的统治关系,是一种“抽象统治”或“非人格的”社会统治。

  马克思说,“资本的概念中包含着资本家”。资本要想发挥资本的效力,就必须要有资本家将它带到生产和流通领域中去。在经济拜物教的幻想中,物以交换价值为纽带产生了自行关联,甚至生产资料作为资本能够自行增殖。但是,物毕竟没有手和脚,没有自己的生命,因此它们不能自己走到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物需要有代理人、监护人把它带到生产和流通领域中,物要在人的手中获得“自行关联”“自我增殖”。资本在“人间”的代理人就是资本家,“自为存在的资本就是资本家”,资本家就是有意志、有目的的资本;资本属于经济范畴,反映的物质关系正是资本家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

  其次,抽象劳动实际上就是雇佣劳动。

  抽象统治强调抽象劳动,而阶级统治强调雇佣劳动。在“新辩证法”学派看来,抽象劳动是一种“社会中介活动的劳动”,而雇佣劳动是人与人之间直接关联的生产性劳动。因此前者是统治着个人的、非人格的社会关系,后者是资本家阶级这个集团与另一个集团即工人阶级之间的直接的社会关系。

  但在马克思看来,抽象劳动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存在,“劳动必须直接生产交换价值,也就是说,必须直接生产货币。因此,劳动必须是雇佣劳动”。抽象劳动对象化在商品中就是价值,而在资本主义社会中,这种“对象化”过程是由雇佣劳动承担的。资本家购买劳动能力,目的就是实现商品价值、获得交换价值;而工人劳动就是在创造价值,创造着“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因此,抽象劳动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现实地来看就是雇佣劳动。

  抽象劳动确实如“新辩证法”学派所言,是一种“社会中介活动的劳动”,个人劳动需要以他人的劳动为中介(或将个人劳动产品转让出去)来证明自己的社会性质。雇佣劳动本身就是工人转让出去的劳动,而工人劳动必须满足他人需要(进言之,资本增殖的需要)才能转让出去。因此雇佣劳动和抽象劳动一样,都是一种“社会中介活动的劳动”。因此,不能将雇佣劳动与抽象劳动割裂开来。

  雇佣劳动尽管表现为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直接的社会关系,资本家对工人的阶级统治;但实际上雇佣劳动是资本与工人之间的关系,是经济范畴对人的统治关系。劳资阶级关系并非人们之间直接的、公开的社会关系,而是以交换为中介的社会关系。资本对人的抽象统治所反映的正是资本家对工人的阶级统治。劳资阶级关系是历史现实,而抽象统治是对这种历史现实的叙述或理论再现。

  最后,阶级关系是生产关系,而非分配关系。

  在“新辩证法”学派看来,抽象统治反映的是生产关系。因为对于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而言,价值的生产是至关重要的,个人劳动只有以社会为中介才能证明是对价值的生产。因此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是价值或资本对个人的统治,即抽象统治。而阶级统治是一种财产分配的关系,因为阶级划分的根据是对生产资料的占有与否。

  但实际上,在马克思看来,生产资料的分配关系本身就是一种生产关系。马克思说,财产关系是“生产关系的法律用语”。如果财产是对生活资料的占有,那么财产关系就是一种分配关系。但如果分配的财产是生产资料的话,那么分配也是一种生产,因为对生产资料的分配决定着生产的结构和过程。

  阶级关系首先表现为生产资料的分配。资本的原始积累就表现在生产资料与生产者之间的分离上,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并与生产者相对立。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可以因此占有他人的劳动及其产品,而不占有生产资料的人却需要通过提供(更多的)劳动才能取回他的生活资料。因此阶级关系首先是一种生产关系,是人与人在生产过程中建立的社会关系。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阶级关系首先也是一种围绕生产资料分配的财产关系,即生产关系。

  阶级统治是一种生产关系,这并不妨碍“抽象统治”是一种生产关系。资本家购买劳动力,看中的就是这种特殊商品的使用价值能创造更多的价值,看中的就是资本“不付等价物”地占有剩余价值的权力。可见,资本主义阶级统治正是围绕着价值或交换价值的增殖和占有而进行的。因此资本主义阶级统治这种现实在理论上仍然可以表现为价值或交换价值的统治,一种“抽象统治”。

  总之,资本家对工人的阶级统治是社会历史现实,而抽象统治是对这种历史现实的叙述或理论再现。因此阶级统治与抽象统治相比,是更为根本的社会关系。对抽象统治问题的解决需要消除的正是资本家与工人之间的阶级关系。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哲学系)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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