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国家治理一切工作和活动都依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展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内法规制度可以直接转化为国家治理效能。但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需要从理论上解决前提性、关键性问题,就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问题。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应以法治逻辑、法学思维为根本,还是以政治逻辑及相应政治学、党建学思维为主?两种逻辑如何统合协调?这是影响党内法规制度前端价值追求、中端基本逻辑、后端具体设计、末端形式语言等方方面面的关键问题。
确定党内法规内在逻辑的路径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研究应区分“应然”和“实然”。现有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内在逻辑的研究并不区分“应然”和“实然”。党内法规制度既因为特殊的适用场域、价值追求等而“应当”具有某种逻辑,也是因为呈现出来规范模式、语言特点等“实际”彰显了某种逻辑。由此对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研究而言,厘清相关逻辑关系就十分重要。
相较而言,党内法规制度“应然”逻辑的研究更为关键。社会科学本就有以应然研究为主的特点,讲求理论源于实践又适度高于实践,流连于“实然”会使相关研究的前瞻性、指导性不足,理论的实用价值大打折扣。区分应然和实然的方法论意义在于:从已有的党内法规文本中去观察,注定只能看到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实然逻辑,只有从更加前端的视角、更加宏观的视域去寻求,才能确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应然逻辑。
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价值追求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价值追求是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起点,是确定党内法规内在逻辑的有效路径。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直接价值追求是确保党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伴随着反腐败斗争逐渐走向深入,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得到全面展开。通过管党治党的规范和制度化建设,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有效地规范了党员和党组织的行为,彰显了中国共产党的先进性要求。
党内法规的中观价值追求在于规范权力运行,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党的权力来自人民,权力行使必须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要通过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全方位规范权力的运行,防止以权谋私和权力滥用。以党内法规制度规范党的权力运行,实现党的领导法治化,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方面,本质上体现的是党执政理念的发展。
党内法规的宏观价值追求在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路径与手段。依靠党内法规实现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统一,是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党内法规研究和实践要不断提高党内制度体系的科学性、民主性,以此提高党的治理能力。
从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统一看党内法规的内在逻辑。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规治党是从严管党治党的基本遵循。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相辅相成,统一于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实践之中。《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依法治国、依规治党又与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密不可分。“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党内法规制度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是协同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方式。
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看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内在逻辑。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之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沿袭人类共同文明成果,却与传统的、主要源于西方话语的经典法治观有显著不同。具体表现为:其一,主体不同。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决定了中国的法治体系、法治样态及法治理论必然要将中国共产党这一主体纳入其中。其二,思维不同。中国共产党是领导党和执政党,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决定了中国特色“法治”不可能只有通行的国家法、形式法色彩,还必须考虑政党的政治因素。其三,价值取向有差别。除某些相同价值取向外,作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也以党的战略目标、基本任务,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民族复兴人民幸福等为目标。其四,实现路径不同。中国法治之路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前提,坚定以党领导下的各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要求作为达至法治的方式。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双重逻辑及其整合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当秉持双重逻辑。人类社会的发展历程表明,法治是群体管理、权力规范和现代国家建设的必由之路,秉持法治逻辑才能实现党内法规三阶价值目标。中国共产党拥有9000万党员。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秉持马克思主义建党理念,作为使命型政党以领导权内嵌和形塑了中国特色的政治体制与政治运作实践,这决定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须内含政治及党建逻辑,从而确保其适用性和科学性。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应以“法治逻辑”作为基本逻辑。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建立在对党的执政规律、治理规律深刻认识的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不平凡的发展历程告诉我们,必须认识到“制度”的重要性,这里的“制度”已经带有“法治”的意蕴。党的十八大后,“制度治党”被更进一步精确阐述为“制度治党、依规治党”。“规”与一般“制度”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内在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和法治要求。如果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不以“法治”作为基本逻辑,我们管党治党的方式便没有实质性的改变,历史的经验便会被湮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属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组成部分,与依规治党、依法治国一脉相承。这实际上为党内法规定了性,定了“底色”,那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
以法治逻辑作为基本逻辑,对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提出了以下要求:首先,要将党的要求与法治的核心理念结合起来。要在实现党的目标的过程中,坚持以党内法规制度规范权力运行,保障党员权利及全体公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的公平正义。其次,要以法治为根本思维,避免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缺失法治色彩。要保证党内法规立规过程的民主性,促进党内法规更加公开;党内法规的执行过程要注重程序,关注执行结果的一致性和公平性;要保证规范对象基本的陈述、申辩权利,设立行之有效的救济机制。最后,党内法规不能与已有的国家法律相抵触,要确保党内法规的权利义务设置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相关规定。
党内法规的政治逻辑的体现方式。其一,党内法规的内容可以包含党员的内心和思想。目前许多党内法规都含有对党员政治思想、理想信念及其他内心状况的描述,它们虽然降低了党内法规的明确性,但也有其合理性。党内法规虽然是党内规章制度的集合,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难以截然分开,党内法规实际上同时要承担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的双重功能。尤其党的十九大提出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党内法规的思想建党功能就更加不能忽视。党内法规包容党的政治建设相关内容,发挥思想建党的作用,正是将思想建党与制度治党相统一,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相结合的需要。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党内法规规定的内容可以涉及内心思想,但相关规定在执行时仍然要立足党员的实际行为,以外在行为洞察内心思想,如此才能平衡党内法规的双重逻辑。
其二,党内法规可以具有自身的形式和语言特色。形式上,党内法规应尽量采取如国家法律那样的章节体例、条文结构和规范形式,但对于某些特殊的如涉及政治建设的党内法规,无法表述为条款方式的,也可以采用段落式规定。语言上,党内法规也应当尽量使用规范概念、确保概念之间逻辑清晰、体系严密,减少概念解释和适用时的争议,但在许多情况下也可以使用“党言党语”。例如,部分表述出自党的领导人,在党的历史上已经沿用多年而具有约定俗成的含义;部分表述恰恰因为使用了比喻、夸张等手法而十分形象,避免了僵硬定义描绘力的不足;部分表述看似前后交叉重复不够精练,实则彰显了问题的重要性,加深了党员的思想认识;等等。这些都是党内法规政治逻辑的体现方式。
总体而言,推进党内法规整体研究,不仅需要关注党内法规的文本定制,更要关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实践。只有把握好党内法规制度实践中的运行逻辑,才能充分发挥党内法规制度的价值和作用,进而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法治化建设,实现党的领导力提升。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党内法规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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