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深度审度应对突破性技术的伦理挑战
2023年06月27日 09:37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6月27日第2678期 作者:樊姗姗

  近年来,各类突破性技术不断突现。学者们对于突破性技术治理的关注与反思始于20世纪初。克里斯坦森(C. M. Christensen)在经济学领域最早使用“颠覆技术创新”的概念,其他学者也在军事、科学、技术等领域逐渐开始关注这一概念。此后,学界围绕颠覆性技术创新问题进行了大量研究。根据克里斯坦森的“一级颠覆”理论、舒尔克-里奇(Beth-Anne Schuelke-Leech)的“二级颠覆”理论以及霍普斯特(J. Hopster)的“技术社会颠覆”理论等,可以发现,颠覆性技术的定义和生成逻辑主要与传统渐进性技术相对,其核心是对已有技术的彻底替代、创新与跨学科应用。从学理演化的角度来看,突破性技术是在颠覆性技术理论成果的基础上逐步被提出的。并且,突破性技术是一个动态的概念,强调技术是不断更迭的,每隔一段时间就会有新的技术取代原有技术。

  在微观层面上,突破性技术侧重强调技术本身脱离或跨越原有发展轨道而取得的新的进展与跃迁;在宏观层面上,突破性技术则更加强调对于实践所产生的实质性影响。突破性技术的发展具有不连续性、非线性。从特征上看,突破性技术具有超越性、前瞻性、不确定性与学科交叉性。目前,突破性技术已形成以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基因编辑等为代表的新技术样态。从影响上来看,突破性技术往往会打破传统模式,不仅在科研领域产生影响,还会影响社会产业格局与人们的生活、行为、思维等习惯。对突破性技术进行伦理思考,有利于传播积极的伦理治理理念,助力创新共同体进行负责任的创新实践,从而更好地防控科技创新风险。

  面向突破性技术研究的伦理治理具有独特内涵,尤其强调对突破性技术研究所涉及的科技事实(如客观性、不确定性、异质性)、文化(如健康安全、社会关系、生态安全)、道德(如责任、公正、自主性)、法律(如知情权、隐私权、人格权、审查制度)等诸多方面的问题进行伦理治理。突破性技术研究是一个会基于技术发展而增减的开放性集合概念。对其进行伦理治理,注重有关部门、科学家、伦理学家、教育学家、公众等对于科技发展的伦理问题,形成多方主体平等对话与协商的新模式。该模式将为突破性技术研究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伦理环境。有鉴于此,在科技伦理治理的视角下,结合人所面临的主体性困境,对突破性技术的伦理问题进行系统分析,以推动其伦理治理的理论发展和实际应用,就显得尤为迫切而必要。面对突破性技术的新特征以及带来的新困境,本文主张深度审度的治理对策,强调从科技事实、科技文化、伦理道德与法律法规四方面着手,形成一种自治与共治相结合的良性治理模式。

  在科技事实层面,针对主体可能面临的思维困境,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呼吁建立多方认知主体的共治模式。这种多方既有科学家、研发工作者、教育者,也有围绕科技本身的其他开发者等,其必要性可以从理论与数据案例中得到佐证。根据对国外相关科技事实层面研究的梳理及动态,无论是西方科学技术社会学提出的“技术化科学”(technoscience)、福山提出的“后人类”,还是斯蒂格勒(G. J. Stigler)提出的“人类世/人类纪”,都说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呈现出不同于海德格尔、埃吕尔(J. Ellul)、鲍德里亚(J. Baudrillard)、德勒兹(G. L. R. Deleuze)等所批判的科技样态。其中,突破性技术研究的伦理治理问题,是当前亟待解决的“新”题、“难”题、“急”题。可以说,当前的各种突破性技术正在通过各种方式介入人类的行为、情感、认知、道德乃至生命。因此,有必要从科技事实的层面,加深对伦理治理必要性与一般原则的思考。波兰依(Michael Polanyi)在1942年出版的《科学的自治》一书中使用“科学共同体”概念时,就强调科学家不能孤立地完成实践工作,他们必须在各种体制结构中占据一个确定的位置。此后,涌现出大量围绕科学共同体的责任、精神气质的研究。在大科学时代,科学家不再只局限于实验室内,也与外部社会存在不少关联甚至内在统一。面对突破性技术的超越性、突变性、前瞻性、不确定性等特征带来的挑战,科学共同体以及多方认知主体需要发挥各自优势以形成合力,共同应对挑战。

  在科技文化层面,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希望营造无偏倚的治理氛围。每当科学技术领域有颠覆性进展时,往往会引发一系列人文讨论。从观点上,这些治理方案会涉及萨武列斯库(J. Savulescu)的“生育上的善行”原则、德沃金(R. Dworkin)的伦理个人主义、费因伯格(J. Feinberg)所提倡的“期待性自主权”、桑德尔(M. J. Sandel)和哈贝马斯等人在思考技术的负面效应之后所提倡的反对某些技术的研发。在突破性技术不断突现的背景下,社会共同体如果从主体(教育主体、社会主体、劳动主体等)角度反思“技术利维坦”陷阱和“技术附魅”,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无偏倚的治理法则,这将推动突破性技术治理的理论发展与实际应用。内格尔(Thomas Nagel)曾以“无偏倚”的概念,反驳功利主义、权力主义的道德观。无偏倚的治理态度,强调治理中的各种不同价值是平等的,同时不同价值进行结合也具有平等的倾向。因此,面对不同价值、不同利益冲突时,无偏倚的治理氛围需要客观性与尺度作为标准与原则。面对突破性技术带来的社会、文化、伦理冲突,无偏倚的治理反对治理与人的脱离、专家权威越界等,而追求在治理过程中促进技术与社会的有序、和谐、健康发展。

  在伦理道德层面,走向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要求负责任创新的治理风气。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不少人认为,在探讨伦理和治理问题之前,需要明确科学技术应用会有哪些收益与风险——这是讨论突破性技术的前提和基础。其中涉及的伦理问题,主要有技术安全、社会公平与正义、人的责任与尊严等,大量学者展开过讨论。我们需要在前人的理论与实践成果基础上,形成一套具体可行、便于推广、操作性强且更适用于突破性技术的负责任创新的治理原则。负责任创新的治理原则,要求在尊重突破性技术发展规律的同时,对其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审查,确保技术的发展朝着善的、利于人类的方向发展。同时,负责任创新的治理方案,要求改变过去将科学技术看作与社会分离的客观独立体的态度,纠正以往作为“事后诸葛亮”的伦理反思模式,而应关注技术的开发到应用的各个过程,进行“发现问题”“商谈问题”“提出与解释方案”“反馈问题”“纠正问题”的全阶段伦理治理。负责任创新的治理法则,旨在将伦理共识从良好的伦理意愿走向良好的技术行为,在技术的主体、技术的过程到伦理的评审等过程中都内嵌“责任”。针对突破性技术,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方案将对科技突破过程中的收益及其价值等问题进行负责任的解释,从而助推社会需要、伦理价值与技术发展、经济效益之间的平衡。

  在法律法规层面,走向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意欲打造可操作的闭环管理方法。突破性技术往往会颠覆传统的规制框架,即导致规制框架的崩溃。以往,在突破性技术可能的风险出现时,各国通常会基于本国的历史文化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此规范科技伦理行为。除了这些政府层面的法律以外,德沃金所著《生命的自主权》、弗鲁姆金等人撰写的《人工智能与法律的对话》等文献从法学学科的角度进行了分析。但是,法律研究多从社会风险的控制与法律制度的关系方面进行思考。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将在法律层面形成可操作的管理方法,进而对主体权益、民主模式、治理效力等进行保护。可操作的、闭环的法则管理方法,要求伦理治理过程中环节相扣、责任清晰、反馈及时、系统灵敏,以便对不确定、非线性的突破技术能够有前瞻性的预防机制、过程性的监督机制与敏捷性的响应机制。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在法律层面所要求的可操作与可闭环,旨在从源头、全域到下游促进依法的综合性、系统性治理,进而优化治理过程,引导科研人员与科研机构开展合规合法的技术活动,从而完善科技伦理治理法制建设,推动突破技术向善发展。

  由此可见,从思想方法上来看,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有如下特点。其一,突破性技术研究与伦理治理研究可以形成很好的互补,这有利于促进深度科技化时代哲学对于科技的审度,从对科学客观性、实在性的辩护与质疑,走向对科学知识的可靠性、社会稳健性的实践性考量。其二,对突破性技术研究应持一种深度审度的态度,要将其置于具体背景下去讨论和评价。其三,应使用多学科交叉方法进行研究,可以从科学技术哲学、政治哲学、伦理学、法学等维度对伦理治理进行系统研究。其四,应使用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研究。总之,走向深度审度的伦理治理方案与两种偏极端的伦理治理价值取向(即单纯支持和单纯反对)不同,其主张将突破性技术研究中的治理放在具体的语境和问题中进行价值评价,以此形成多认知主体的共治模式、可操作的闭环管理方法、无偏倚的合理治理原则、负责任创新的治理风气,从而推动突破性技术研究沿着合乎主体“人”的方向和谐发展。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现代技术治理理论问题研究”(21&ZD064)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首都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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