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应对数字技术的社会风险
2022年01月04日 09:19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1月4日第2322期 作者:陈龙

  当前,数字技术与人们生产生活的联系日益紧密。不过,数字技术在不断释放技术红利的同时,也衍生出一系列问题,其社会风险逐步凸显,具体表现为技术应用的伦理性风险、合法性风险、安全性风险等。

  1.技术应用的伦理性风险。数字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给人类的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打上了深深的烙印。其在向外界传递积极信号的同时,一些负面效应也逐渐凸显。比如,大数据、云计算在分析、决策过程中展现出的克服和超越人性弱点的特性,可能使个人在海量数据信息面前丧失自我决定的能力。人类在享受着技术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沦为了受技术控制的“奴隶”。另外,随着数字技术纵向切入人类生活程度的加深,个人的生活轨迹、情感偏好等全部暴露在数字技术的视野和控制之下,可能存在不小的风险。此时,数字技术的发展边界在哪里?对于有关非法行为,技术是否会切断追究自然人责任的因果关系链条?犯罪抑或侵权行为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应由谁来承担?是行为的实施人,还是站在行为人背后实施操纵和控制的人?法律该如何在他们之间合理分配责任份额?针对以上问题,我们该怎样做出公允的价值判断和选择,值得深入思考。

  2.技术应用的合法性风险。随着数字技术全方位介入人们的日常生活,人们在被动同意接受技术的同时,技术过多限制和剥夺公民基本社会自由和权益的行为时有发生。比如,技术系统过多收集公民个人的有关信息,可能侵害到隐私权及有关信息权益;数字技术纵向切入个体生活的加深,可能对人格尊严造成侵犯等。此时,数字技术强制干预人们生活的正当合理性在哪里?人们在何种原因条件下,才须无条件接受这种技术的强制干预?数字技术介入人们社会生活的范围和边界在哪里?是否要接受必要的限制和约束?上述问题使数字技术无约束介入人类生活,面临一定的合法性风险。

  3.技术应用的安全性风险。在以知识和技术织就的现代网络里,每个个体都被镶嵌在这张无形的巨网之中,成为不可分割的一个整体。基于数字技术,个人的衣食住行、生活社交行为日益暴露在公众视野中。遥感通信技术、大数据、云计算等数字技术的应用和推广,可能使个人的身份、位置、行为等信息置于风险之中。人们在享受着数字技术为人类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可能受到数字技术的困扰。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数字暴力、数字侵权时有发生,一些人对数字技术的负面情绪也在逐渐增多。另外,面对数字技术渗透到人类社会各个角落的局面,我们要对技术和人类保有清醒客观的认识。人类是会犯错的,人开发的技术也不可避免地存在安全性风险。

  为降低数字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我们要保障数字空间的数字权利,完善数字空间的社会治理,明确数字技术发展的人权标准,以实现数字技术的良性发展。

  1.保障数字空间的数字权利。随着人类进入数字时代,个人的诸多权利的享有和行使都与数字、网络、信息密切相关,如言论自由、监督权的行使等。这就迫切需要加大对数据权利的保护力度。既要维护数字人格、数字尊严、数字正义、数字财产不受他人或国家非法侵犯,也要积极营造良好的数字经济外部发展环境,推动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要加大数字基础设施的财政支持力度,让数字产品、数字服务能够惠及更广范围内的人群,尤其是文盲、残障人士等社会边缘个体。要积极培育良好的数字文化社会风尚,向个体传递数字平等、数字正义的基本文化理念,提高一般公民的数字技术能力和素养。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互联网+民生基础项目”建设,构建系统而全面的数字安全网络,畅通司法诉讼和非诉社会救济渠道,进而维护和保障公民的基本数字权利。

  2.完善数字空间的社会治理。首先,全面落实《民法典》《网络安全法》《电子商务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切实保障好公民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建立健全网络安全责任规范体系,明晰各方主体职责。积极推行网络“实名制”,落实个人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重点保护公民个人的人身、财产等私密信息,规范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优先保障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并定期开展网络安全监测预警通报,努力提升网络安全态势感知能力。其次,努力打造系统的数字安全网络。全面加强数据安全保障,建立覆盖整个生命周期的数据安全保障机制,完善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数据安全标准体系,大力开展数据分类分级工作,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明确各类数据的数据源。根据数据的属性和目的,规范数据收集、存储、运输、加工、使用、开放、删除等全生命周期的数据活动。要加紧确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保障市场中流通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一致性,建立数据共享审核机制,明确各类数据共享的属性和范围,规范数据共享的工作流程,探索建立数据共享责任个人清单制度,简化数据共享的方式、方法,促进各类数据的有序流动。最后,加大对社会征信行业、部门、平台的市场监管力度,确保个人、企业数据信息的社会安全。社会行业组织、数据平台也要加大内部自律机制建设,依靠行业公约和“软规范”来约束行业行为实践,形成多方参与、共建共治的数据监督评估机制。要打通司法诉讼和非诉社会救济渠道,当个人、企业的数据权利遭受外界侵犯时,其权利主体可请求有关部门给予救济。

  3.以人为本发展数字技术。为保障数字技术沿着服务并造福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降低数字技术的发展给人类社会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要以正确的目标来引导数字技术的发展。这需要我们在一个更宽广的视野下以更深邃的眼光来看待数字科技的发展,明确数字技术的发展边界,让数字技术的发展沿着服务并造福于人类社会的方向发展,让技术成为人类实现更加美好生活的工具。数字科技的进步与发展,要坚持以人为本,把个人权利、自由的实现作为科技进步、发展的终极目的和最高价值。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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