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察与反思:数字社会中的互联网权力
2021年08月26日 09:22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1年8月26日第2238期 作者:韩奇

  当前,物联网、人工智能、5G等数字技术发展迅猛,并以前所未有的方式改变、重塑着人们的生产生活方式、社会组织形态、群体文化结构等。甚至,离开了这些数字技术,现行的社会运行模式将难以为继。然而,无论数字科技在多大程度上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生活便利,技术的“双刃剑”属性始终未曾改变。与如火如荼发展的数字技术相伴随的是,包括信息安全、数据滥用、网络攻击等在内的诸多技术衍生问题。并且,与此同时,某种互联网权力也正在形成。这些问题正慢慢发酵成一场广泛的互联网信任危机,冲击着人们对数字网络的传统观念和固有认识。而对数字社会中的互联网权力进行观察与反思,可以为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一些可能。

  互联网权力实则技术权力

  互联网权力的本质是一种技术权力。与传统政治学范畴的权力概念有所区别,技术权力的来源和基础主要是技术,权力主体通过对技术的拥有或操控实现对客体的支配与制约并达到其特定目的。因此,结合权力的一般性定义,技术权力可以看作技术所有者或操控者对技术使用者的控制力和影响力。这种控制力和影响力主要依托两方面因素,一是技术的所有权,二是该技术功能在同一技术系统中所处的层次,功能等级越高则技术权力越大。互联网权力是技术权力在互联网应用领域的一种延伸和具体表现形式,其符合技术权力的基本定义,即技术行为体利用与互联网相关的技术优势对他者施以影响并以此达到其特定目的。同时,互联网权力还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相互依赖性。相互依赖关系是互联网权力得以存在的基础。互联网就是要把网络空间的各种要素联通起来,打造一个无区隔、无障碍的自由空间。“相互联系”是互联网产生的技术初衷也是其固有属性,互联网权力就是建立在这种“互联”之上的,对权力客体的影响也是通过这张“互联之网”加以实现。同时,在当前的技术结构和社会结构下,现实中又形成了对互联网的巨量需求。无论这些需求是出于功能需要还是利益需要,需求的存在本身就强化着互联网行为体之间的相互依赖性。

  其次是不对称性。从对“权力”的基本定义可以看到,权力过程的主客体关系不是平等的,而是一种典型的不对称关系。掌握资源优势的一方会在权力互动过程中发展成为权力主体,占据主导地位。当然,这种不对称关系不是静止和绝对的,权力主客体在一定条件下可能发生转换。在数字社会中,互联网权力也具有不对称的特点,并且,这种基于技术不对称所导致的权力不对称趋势正在日益加剧。

  最后是权力的交互性。如果说互联网权力的相互依赖性建立在互联网行为体相互需求的基础上,那么互联网权力的交互性则是基于互联网行为体之间的相互影响而存在的。与互联网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所展现的双向性相一致,互联网权力也具有双向塑造的特点。这种双向塑造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个人权力与社会权力之间的相互影响。一方面,互联网赋予了个人表达传播意见、建立全新身份甚至是突破现实限制等诸多便利,对社会权力构成挑战;另一方面,由于互联网自身的互联属性,个人的权力追求势必会向群体方向转化,当个人权力逐步发展并形成新的社会权力体系,社会权力反过来又会对个人权力加以收拢和约束。二是以新媒体为代表的新技术权力与传统权力之间的相互影响。当前,自媒体对传统媒体的冲击和刺激,推动了传统媒体的变革及媒体融合的到来。

  综上所述,数字社会中的互联网权力,可以看作一种以互联网为载体、一部分互联网行为体通过技术等级优势对另一部分互联网行为体进行影响和支配的力量及趋向。并且,其具有相互依赖性、不对称性、权力的交互性等特征。

  互联网权力形成于数字社会

  当前,社会正越发被互联网所包裹。从即时通信、社交媒体到电子商务、智能控制,整个社会被一张紧密的“互联之网”所包裹。无论是作为一种技术外化的功能型工具,还是再生产体系中的技术体系,互联网都成了现代社会发展中一项不可或缺的要素。在互联网使用人数、广度与深度不断增加的同时,互联网平台也开始成为社会保障与公共服务的支撑,提供包括医疗、教育等在内的服务支持。互联网正在实现与社会的全面对接。

  社会学家卡斯特(Manuel Castells)在《传播力》一书中指出,在以“社会形态胜于社会行动的优越性”为结构特征的网络社会,权力的实践通常建立在对信息和传播的控制之上,即“传播就是权力”。这是因为,信息社会的传播活动具有天然倾向性——掌握政治、资本及技术优势的社会行为体,会在信息表达和传递过程中占据有利位置,生成广泛而强大的影响力。这种影响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互联网公司等对个人数据的收集、监控及滥用。二是个体史无前例地置身于一个由互联网平台与互联网内容所构建的信息世界。早在1964年,麦克卢汉在《理解媒介》中提出“媒介即信息”时,就已暗示了媒介兼有某种特殊功能的可能或倾向。一个观点或表达,选择什么样的媒介方式,就基本决定了其受众及互动形式。因此,传播过程本身就成为传播内容的一部分,并在技术层面实现从信息到权力的转化。在一切互联网产品都可能成为媒介时,这一问题变得更加突出。

  数字社会中互联网权力的另一个体现,在于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体系正在把每一个互联网使用者纳入自身所构建的数据再生产体系中。一方面,通过对物流端和需求端的连通与整合,互联网平台以“互联网+”的形式完成了对供应链产业链的重构,然后借助推荐算法、广告媒介等工具手段,指导和影响个体的生产生活方式、消费习惯及认知模式等。另一方面,个体在互联网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数据,又通过设备端口和传输技术回流到互联网平台的数据储备中,成为互联网平台所主导的数据再生产体系的数字资产积累,进而在新一轮消费周期中转化为竞争优势。同时,在这个数据收集—积累—转化—再收集过程中,互联网平台也完成了针对个体的信息建构与行为画像,互联网权力的投放和引导将更有实效性。

  审慎应对互联网权力

  对互联网权力的反思,不是要彻底否定互联网及相关技术体系。实际上,由互联网开启的科技新时代,使我们的工作和生活更加便捷,创造了无数使人为之欣喜的机会与可能。如果脱离了互联网,很多技术和产品都会在基础层面瓦解。在一个已逐步走向数字化的社会内部,没有互联网的境遇是难以想象且几乎无法实现的。不过,在互联网相关技术繁荣发展的同时,我们也不应忽视与之伴随的问题和隐患。这些问题和隐患是多维度多方面的,既有来自经济技术层面的,也有来自法律伦理层面的,而互联网本身所具有的互联性、分散性接入及多中心特征又增加了互联网失范行为的隐蔽性和问题追踪的难度。事实上,很多互联网权力的发生,正是在我们无意识中完成的。

  面对互联网及相关技术体系或技术现象,我们不能盲目乐观,认为技术天然向善或一切问题都可以在技术自身的发展中得以消化和解决。现实表明,不少技术在发展到一定阶段时,都会对人类进行某种程度的“反噬”,且难以避免。当然,我们也不必过于悲观。我们要思考的是,如何在已有技术体系中做到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真正统一,并在科技积累和酝酿中,将其培育为引领社会发展的新动力。

  (作者单位: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院)

责任编辑:张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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