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教师法》 修订为契机保障教师教育惩戒权
2022年07月08日 08:1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2年7月8日第2444期 作者:许晓童

  2021年11月29日,教育部发布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公告,开启了新时代弘扬尊师重教社会风尚法治篇章的序言,昭示了国家在法律层面进一步明晰教师立德树人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的决心,也为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提供了更加完善的法律依据和更加坚实的制度保障。在学校各类教育活动的进行过程中,教育惩戒权是教师在立德树人过程中行使的重要权利,其本身也是教师职业所具有的天然权利。《征求意见稿》从国家法律层面明确了公办教师的公职人员身份,表达了教书育人是教师履行公共职务的行为,并强调教师具有“依法依规履行公共教育服务职责,公正评价、平等对待、科学管理学生”的义务,这为我们重新审视教师的教育惩戒权提供了法理维度的视角。

  教育惩戒权是教师立德树人的天然权利

  “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的文化根脉”,守护与传播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每个中国人在新时代的神圣使命。“师道尊严”古已有之。从古代“三尊”的“君、父、师”、《三字经》中的“教不严,师之惰”到《吕氏春秋·尊师》中的“生则谨养,死则敬祭,此尊师之道也”,再到《礼记·学记》中“凡学之道,严师为难”的表述,都一脉相承地表达了严师对于教育的重要性。在中华传统文化中,人们对“尊师重教”的理解就自然包含了教育惩戒权,《尚书·舜典》的“鞭作官刑,扑作教刑”、《颜氏家训》的“笞罚”等都强调通过惩戒达到教育的目的。中国教育以“育善”为基本理论准则,旨在培养德行好、才干佳的“圣贤”,这种“尊师重教”的教育模式以“礼”为核心,而“礼”的本质即为等级,强调秩序的严格性与重要性。在师生身份关系中,“礼”表现为教师与学生之间清晰的等级关系,尊师重道即为不平等的社会关系,学生必须听从老师,时时、事事都要维持这样的秩序。而在新教育理念与旧教育理念碰撞中,出现了批判“师道尊严”的现象,“礼”被认为是封建糟粕,教师失去应有的地位与尊严。“以学生为中心”“学生主体”的师生平等观、学生主体观冲击着传统的“师道尊严”。源于西方的“自由、平等、博爱”的观念与传统教育理念产生了碰撞,新教育理念的“以学生为主体”使得“师道尊严”被误解为禁锢学生发展的文化而遭到抛弃。然而,“师道尊严”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否认或弱化其作用是对传统文化的否定,不利于社会伦理道德的发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政校分开、管办分离”“逐步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等要求,为切实维护“师道尊严”提供了思想指引,为实现惩戒回归提供了明确的方向。

  教育惩戒权是立德树人实效的法理保障

  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师父”的基本内涵展现着师与父同等重要的地位,教育惩戒权的伦理特性体现了爱与关怀是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的情感基础,这要求教师对学生履行教育职责,将学生当作亲人一般去关爱,并强调教育惩戒要温度与尺度并存。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教学的根本目的,要求教育惩戒权的相关立法实践坚持适当性原则,贯彻立德树人的教育理念。

  为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保障、规范学校与教师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的职责,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作出规定,这为落实教育惩戒的有关要求和措施划定了范围,提供了根本遵循。《规则》要求学校和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同时,要求学校和教师在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遵循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依照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教育的目标始终是立德树人,即便惩戒也要尽量“小惩大诫”、因材施“惩”,这要求教师不但要依规“好好管”,更要设法“管管好”。这就要求教师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又要遵循法治原则;既要措施适当,又要注重效果。

  教育惩戒权与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具有目的统一性

  传统的教育认为,惩戒权是教师自身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惩戒的目的是让学生更加服从管教,树立教师威严威信。在现当代,教师过度惩戒学生的事件频频曝光,使得家长、学生、社会对学校教育产生了一定的质疑,挫伤了教育惩戒的权威性。为预防此类事件继续发生,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修订相关法律条文进行惩戒行为约束。早在1978年教育部颁布的《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就明确规定,教师对待学生违反纪律的现象要耐心教育,不得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亦对教育惩戒的限度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规章和法律条文强调,教育惩戒的目的是立德树人,惩戒的对象是实施失范行为的学生,规范教育惩戒不代表取缔教育惩戒,也不代表滥用教育惩戒。传统的惩戒教育给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但其本质是“以罚治人”,与现代教育理念并不符合。因此,要审视传统教育,尤其是惩戒教育,选择性地继承与发扬传统教育经验,通过法律法规约束教师惩戒行为,保证教师教育惩戒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在适当的惩戒中实现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以真正实现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教育现代化目标。

  (本文系江苏教育改革发展战略性与政策性研究课题“江苏教育领域风险预警与防范机制研究”(z/2020/007)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常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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