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是人类历史文化的印记,具有原始性、凭证性的特点。其中司法档案是人类法律文化的记录,是我们了解法律历史的重要载体,更是我们解读法律历史的重要依托。多年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大量清代满蒙汉文历史档案,以及内蒙古、辽宁等地的盟旗地方档案,陆陆续续被整理出版,这些司法档案是研究清代少数民族法制史的珍贵资料。尤其是近年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的清代和民国时期相关司法档案,更是研究清代到近现代蒙古地区归化城司法实践的重要依据,也是分析清代蒙古地区认同、执行中央法律的鲜活样本。这些档案中大量的案例能够从细节方面填补以往研究清代蒙古地区法律史材料文献不足的缺憾。
孕育归化城土默特历史档案的社会背景
清时所称的“土默特归化城”,从地理位置来看,大致位于今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包头两市及其下辖部分旗县。据《土默特志》记载,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位于内蒙古西部,大致是指大青山(阴山支脉)以南、黄河以北的一片区域。元明时期,元顺帝率蒙古贵族退回草原,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被各方势力轮番占领。到15世纪,土默特部开始在这里游牧驻扎生活。根据《土默特志》的记载,明代嘉靖年间,俺答汗成为该部的最高领导者,土默特部逐渐成为一个强大的部落。《清实录》中记载,在明末的崇祯五年(1632),土默特部归附后金,四年后,清政府将其编为左右两翼,每翼一旗,分别领以都统。清时期的这一地方划分为归化和绥远两城,设立将军衙署管辖二城。归化城和绥远城是蒙古地区重要的商贸交流口岸和军事重地。这里不仅是经济较为发达的贸易地,也是连接北方蒙古地区与内地的重要枢纽。中央的理藩院掌管这个区域的财政,而直接管辖这一地区的行政部门则是归化城的都统衙门。自康熙中叶开始,大量移民现象出现,土默特地区的人口和经济贸易也逐渐稳定下来。于是,管理机构的设立也逐渐体系化,设立了专门办理法律事务的同知、通判之职。《清高宗实录》记载:“因该处系蒙古地面,与内地情形不同,是以未设立府州县,初设绥远城同知专司粮饷,兼督征地亩钱粮,复设蒙古民事同知,专办刑名事件,又陆续添设七协理通判。”可见,正是因为这一地区出现大量满蒙汉交涉的各类纠纷,如何对这些纠纷进行有效处理以维护边疆地区的法律秩序,成为清朝政府亟待解决的问题。清政府为加强对蒙古边疆地区的治理,在正副都统之下,又设立了专门管理边疆地区蒙汉事务的行政机构——归化厅抚民理事同知衙门。根据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的史料记载,乾隆帝还规定了同知的选任规则:“归化城、张家口同知员缺,令各部理藩院将满洲、蒙古员外郎,主事内通晓汉文者,各拣选一员,送部引见补授,陆续添设各边口同知,俱照此例办理。”
蒙古对清政府意义重大,尤其是在军事方面,蒙古土默特部在清朝建立前与满清共同攻打中原的大明王朝。清代在吸收前朝经验的基础上在蒙古地区运用法律进行治理,取得了显著成效,翻阅土默特司法档案可以印证这一结论。
运用土默特历史档案研究清代法律史的成果评析
以土默特司法档案史料为出发点,学者们结合其他政书体史料,如律典类的《清会典》《蒙古律例》《卫拉特法典》《喀尔喀法典》《理藩院则例》等;地方志史料《土默特志》等;案例类《刑案汇览》等,从各自的学科视域出发,围绕刑事法、土地契约、女性涉诉、地方行政设置等清代蒙古法律史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取得了比较丰硕的学术成果。
其一,就清代蒙古地区刑事法问题研究而言,张万军以清代乾隆朝归化城土默特档案当中的七十多个刑案为研究对象,将案例分成五种刑事类型,逐一分析各类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审判程序。张万军通过对归化城刑事案件的整理得出法律适用的基本规律:归化城地区以《蒙古律例》为法律治理的主要依据,尤其在基层蒙古地区得到普遍应用,但在《蒙古律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会适用《大清律例》,如涉及儒家伦理方面的命案时。乾隆朝后期,随着清朝对边疆地区政治军事管辖力的强化,以及蒙古地区对中央法律文化的逐渐认同,《大清律例》适用的普遍性已逐渐超过《蒙古律例》。
其二,就清代蒙古地区土地契约及土地司法纠纷而言,采辑土默特左旗司法档案结合其他史料形成的相关论著非常丰富。田宓发表了归化城土默特土地纠纷和土地契约的系列文章,《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的草厂纠纷与蒙汉关系》一文从一般学者较少关注的蒙古“草厂”纠纷入手,以土默特档案乾隆朝到宣统年间的相关司法档案进行分析梳理,展现了归化城土默特由游牧生活转为农耕生活的社会变迁历程。《清代内蒙古土地契约秩序的建立——以“归化城土默特”为例》一文详细分析了蒙古地区是如何学习中原土地管理观念,并运用到其对土地归属的治理中,使得蒙古地区的土地管理逐渐规范化。
其三,清代女性问题也得到了学者们的广泛关注,其中土默特左旗归化城地区的女性涉诉问题也可从档案中窥见。刘欢在《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蒙古女性问题探究——以归化城土默特副都统衙门司法档案为核心》一文中利用土默特左旗档案馆的档案梳理了归化城家庭中妻、妾、夫和翁、婆、媳的关系。同时,司法档案也大量记录了有关女性的涉诉案件,如霸占寡妇财产、阻挠再嫁、诱骗拐卖等。
其四,从司法审判模式问题研究而言,梁潇文在《清代归化城土默特地区二元司法审理模式的形成与变迁》中认为,清初政府在归化城土默特设理事同知与通判,隶属山西巡抚,由原来以蒙古都统为首的一元管理体制演变成都统与山西巡抚共同管辖的蒙汉双重管理司法体制,阐释了清代蒙古地区二元司法审判审理模式的确立与嬗变。胡恒在《从理事到抚民:清代归绥地区厅制变迁新探》中梳理了雍正年间在归化城地区设立归化城理事同知,于是归绥地区开始不断增设理事厅,并在光绪年间改为抚民厅的过程,认为“内地化与一体化”是清代包括土默特蒙古地区司法发展的一般趋势。
其实,运用土默特地区档案馆司法档案进行研究的学术论题除了蒙古刑案、土地纠纷、女性涉诉和司法审判模式等,还有很多其他值得研究的问题,例如蒙古地区盗牛、盗马案件的处理,汉文化对边疆地区文化的影响等。
保护土默特历史档案的路径:文本数字化的紧迫性
目前,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档案在进行目录化整理时,将档案分为行政、人事、法律、宗教等15类,其中与法律司法相关的主要集中在盗类、地产纠纷、人丁户口、民事纠纷、司法、逃犯囚犯、土地纠纷、契约等类别中,但这些法律司法类再向下的细分项却不够规范专业,比如,拐卖人口是典型的刑事类案件,但是该馆却将其划入民事类案件的范畴。这些档案文书对研究清代蒙古地区基层司法状况及中央法律在蒙古地区的适用,进而分析少数民族地区对国家法律文化的认同路径具有重要价值和意义。那仁朝格图作为蒙古法律史专家,指导学生以土默特司法档案为样本研究蒙古地区的法律并撰写了一系列学术论文,他认为,国内外学术界对蒙古历史上各个时期的文献、制度、文化进行考察,已取得不少成果,为蒙古地区法制史研究的继续发展奠定了扎实的基础。但是,研究的深入拓展仍需要大量挖掘、整理、解读新的原始文献。土默特左旗档案馆中的司法档案能为蒙古法制史研究补充新的原始资料,因此,对其文本的保护利用就显得更加重要和紧迫。
然而,当前对土默特档案的使用研究依然是有限的。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其作为历史档案文献遗产,至少有百年历史,档案均以纸张形式存在,几乎没有任何修缮处理措施,很多都有残损。现在出于保护历史文献遗产的目的,从清代到民国的这批历史文献档案已经被限制查阅,这更对清代蒙古地区司法实践和法律适用的深入研究造成了困扰。
目前,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档案馆馆藏土默特地区自清以来的历史档案6万余卷(件),其中清代1.8万多件,民国4.8万多件(册)。这些档案或丢失或遭到不同程度损毁,抗日战争时期日本运走大量档案。翻阅这些档案,令人不禁扼腕痛惜,许多康熙、乾隆年间的档案因为长期暴露在空气中,纸张已经破碎且不完整,甚至有些字迹已不能还原和拼接。该馆虽然已进行了目录化的整理,但也仅限于目录,大量原始档案文本急需数字化处理。
无论是学界还是土默特档案管理部门都认为,如今长久保护和利用土默特历史档案的最好方法就是进行数字化处理。所谓历史档案数字化是指采用人工录入或者扫描仪、数码相机等现代设备,将档案存储到磁介质等载体上,并用计算机识别其中的数字图像或数字文本,对历史档案进行电子化留存。未来,可以考虑邀请历史、社会、经济、法律等方面学者参与土默特历史档案数字化工作过程。这种数字化处理不仅有利于保存十分珍贵却又极其脆弱的土默特历史档案原件,还有利于实现这些历史档案整理和利用的科学化及规范化。
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科学论述。“民族共同性”是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基本结构,是各民族之间在历史中结成的有机联系。土默特历史档案文献能为我们寻找清代以来中华民族法律文化共同性提供重要的历史线索。正如德国学者恩斯特所言,档案的记忆是纪念碑式的,在制度上一直是国家或其他组织的行政和司法的记忆。未来,随着历史档案数字化时代的到来,我们对土默特文献遗产档案进行数字化一体处理,土默特历史档案所有的知识记忆就会如同永久纪念碑一样被留存、传承和利用。同理,如果能有大量数字化档案文本做研究样本,就会吸引更多的学者关注土默特历史档案,探索清代以来蒙古地区司法活动的经验和规律,寻找民族法律文化共同性的历史记忆。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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