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知识成果是基于国防目的的智力劳动成果,对国防智力劳动成果的支配权称为国防知识产权。国防知识产权既包括一般民用知识产权的权能特征,还有基于国防特征的军事权利属性,比民事知识产权概念复杂。此前,由于缺乏通用的认知口径和标准,国防知识产权领域存在认知混乱,管理成本居高不下的状况。科学梳理国防知识成果上的权利种类,建立统一的、标准的国防知识产权分类制度,对明确不同权利的归属,“定纷止争”国防知识产权,调动科研单位和生产部门的积极性,促进国防科技创新,高效实施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具有重要意义。
“权利包”性质体现国防知识产权复杂性
在我国,理论上主要把国防知识成果的权利客体分为技术秘密、专利技术、技术资料、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国防著作、国防商标、国防标识以及国防信誉等。权能方式主要分为保密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介入权、质押权、出资权等)、署名权、发表权、披露权、研制权、征用权、征收权、冻结权、专有权等。
在立法与政策实践上,国防知识成果的权利客体分为国防技术成果、国防专利、发明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计算机布图设计、国防品牌、国防标志、植物新品种等。权能方式主要分为保密权、所有权、占有权、持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申请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出租权、发行权、展览权、放映权、表演权、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以及转让权(有限或无限)、征收征用权、申请权、专利权、专有权、实施权(独占或许可)、标示权、放弃权、展示权等。上述实践和立法分类主要散见于《国防法》《国防动员法》《保守国家秘密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物权法》《国防专利条例》《解放军保密条例》以及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原总装备部的一些政策文件中。
从上述权利分类可以看出,国防知识成果上的权利客体是多样的,是一“束”,而不是一种;每一种权利客体上的权能也具有复杂性,是一“包”,而不是一个。并且二者可以多维叠加,排列组合,表现出国防知识成果的“权利包”性质是国防知识产权复杂性的具体体现。
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意识和权利主张呈现出精细化的特点。不同的国防科研活动主体主张不同权利客体上的不同权利,如军队通常主张技术秘密、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上的保密权、占有权、使用权;研发单位通常主张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上的使用权、专利权、收益权、转让权等。这就需要对国防知识成果上的权利分类进行明确,尤其是明晰权利分类,并纳入国防合同条款,使国防智力劳动主体明晰自己的权利和行使路径。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国防秘密安全,并充分调动研发主体的创新积极性,促进国防科技进步,提高部队战斗力。
依据国防知识产权战略导出权利清单
根据目前的法律、政策实践和国防知识产权战略需要,国防知识成果上的权利清单既不能太简单、笼统,否则不能满足权利主张的多样化需要;同时也不能太复杂,否则不便于操作和立法实践。依据人类认知规律和黄金分割率,结合当前的认知水平和认同程度,权利束中的权利客体一般不超过5种,权利包中的权利一般不要超过7种。因此,设计国防知识成果上的权利客体为技术秘密、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技术资料、国防著作5种(必要时再扩展到国防商标、国防标识和国防信誉等客体);权利包的类别分为保密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征收征用权7种。
其中,权利包中的7种权能区分如下:
1.国防知识保密权:是指控制国防秘密信息在一定范围内知悉的支配权。禁止、限制知悉密级信息对维护军事安全有极为重要的作用。保密权是一种附期限的支配权。国防知识保密权按密级程度分为绝密保密权、机密保密权、秘密保密权。不同密级国防知识的支配权边界不一样。根据需要,军队或其授权单位可以定密、解密,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把军事保密权转化为商业保密权。国防知识保密权是最核心、最主流的国防知识成果支配权。和保密权相对应的是秘密信息知悉人员有保守秘密不被泄露的义务。
2.国防知识占有权:是指在最短空间距离情形下,特定主体对国防知识资产物理形式的支配权。由于知识资产在量子水平上具有显著的可复制性和可分性,因此占有权主体可能有多个,如知识资产的创造人、出资人或受让人,都可以在最短空间距离情形下支配知识资产。
3.国防知识使用权:是指主体对国防知识资产用益性功能的直接支配权。通过对知识资产用益性功能的直接支配,弥补生命体器官功能的不足,满足人们生存和发展的更高需要。
4.国防知识收益权:是指主体对国防知识资产产生的新的利益的支配权。收益权具有衍生、递延的性质,可能无限递增扩大,也可能递减消亡。多个主体可以共同、分段、分时、分类支配知识资产收益。
5.国防知识处分权:是指权利主体变更国防知识资产全部或部分结构、功能、状态的支配权,是一种典型的复合性权利,一般表现为披露权、冻结权、出资权、出租权、修改权、加工权等多种形式,具有“小权利包”性质。
6.国防知识转让权:是指主体把国防知识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利转让给他人的支配权。转让权的客体是明细类支配权,表现为明细的知识产权在主体间的转移。
7.国防知识征用权:是指国家或军队为了军事安全需要强制征收、征用他人知识资产的支配权。军队行使征用权后,一般给予原权利人补偿。
需要明确的是,国防知识所有权是主体对国防知识资产显著的、持久的、近乎极限的集合性支配权。它是若干主流支配权的集合或叠加,是典型的占主导地位的、近乎极限的“权利包”。所有权的明细权利主要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转让权、征用权等支配权。所有权的“权利包”性质增加了其在多个领域话语交互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
国防知识成果权利归属标准、程序及实施
根据优势权能力理论,优势权能力标准是确定一切权利种类归属的通用标准。权能力优势大的,权利优先归属,反之亦然。一个主体,只要对某类知识成果形成优势权能力,即自然取得对该成果的支配权。依据国防活动特点和知识成果的一般性质,国防知识成果权利归属主要适用军事安全优势标准、出资优势标准、政策优势标准和约定优势标准四种。
首先要适用军事安全优势标准。军事安全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核心利益。军事安全与国防知识秘密程度具有显著相关性。由于秘密信息相对不公开,难以为相对方所知,运动形式处于不确定的多维化状态,从而大大增加了相对方取得支配优势的博弈成本。相应地,信息处于秘密状态则使国家核心军事利益处于相对安全状态。正是出于国家核心军事安全利益的需要,使国家有必要优先行使保密权,借助于国家强制力,促使相关信息处于秘密状态,通过增加相对方的支配成本,强化国家核心利益的安全程度。相比出资、政策、约定形成的优势权能力来说,军事安全借助于国家强制力形成的保护秘密信息安全的权能力要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即国防知识保密权处于优先起作用的地位,国防知识成果的权利归属首先要满足、适用于军事安全标准。
其次,在满足军事安全标准或军事安全标准不主张权利的前提下,国防知识成果权利可以按照出资优势标准归属。出资优势是指出资人基于货币出资、实物出资、智力出资的一致性无缝力量传递,形成的对新的智力劳动成果的支配优势。相比来看,基于出资形成的优势要弱于国家强制力优势,但通常高于政策优势和约定优势。出资优势标准是确定国防知识成果权利归属的次优标准。出资优势对财产性权利(收益权)更感兴趣,偏好性强。一般按出资比例确定。
再次,政策优势标准是军事机构出于激励创新、成果转化、利益平衡等目的,对自己通过军事安全标准和出资优势标准支配的国防知识产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相关主体的一种政策性权利归属制度。政策性标准以军事安全标准和出资优势标准形成的初始权利为前提,是一种衍生的政策倾向性权利归属标准。不能与军事安全标准与出资优势标准相抵触。
最后,约定优势标准是指在不违背强制性规定的条件下,权利人通过约定让渡自己全部或部分权利于受让人的权利归属制度。通过约定,原权利人放弃或不主张支配优势,受让人则取得对国防知识成果的支配优势。
当军队基于军事安全标准不主张保密权时,权利归属自然顺延适用于其他优势标准。军事安全标准同时直接要求国防知识成果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根据需要也可以递延产生转让权、征收征用权。可见,按照优势权能力标准归属权利,可以把复杂的国防知识产权系统有序、稳定地耦合在一起,和现实情况具有高度契合性和一致性,能真实地反映不同国防知识产权的存在和运动关系,能较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及出资人的各种利益。
作为实施例,如一项国防通信技术,军事机关基于军事安全标准可以主张其保密权、可分离的占有权、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全部或部分处分权、征收征用权和基于需要的转让权;基于出资标准可主张可分离的占有权、全部或部分使用权、全部或部分收益权和转让权;基于政策标准可转让其使用权、收益权;基于约定标准可转让非军事性权利、受让财产性权利和精神性权利。研发单位和个人基于出资标准可以主张可分离的占有权、部分使用权和部分收益权;基于政策性标准可以受让非军事性权利;基于约定标准可转让或受让非军事性权利。
(作者单位:32180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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