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的中小银行风险防范
2020年03月18日 00:11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年3月18日总第1888期 作者:方颖 郭晔

  当前,我国在积极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同时,需要有效应对疫情给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不利影响。此次疫情对中国经济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增长引擎中的消费、三大产业中的服务业和重点扶持的中小微企业均面临重大冲击。与此同时,为这些行业和企业提供核心金融支持的银行业亦将面临巨大压力。在疫情冲击下,消费、出口和投资“三驾马车”全部减速,特别是近年来重要的增长引擎——消费,更是因疫情影响出现断崖式下滑。行业方面,受影响较大的行业集中在劳动密集型的服务业,包括餐饮、住宿、旅游、娱乐、交通运输、教育培训等。而企业方面,最受影响的无疑是民营企业和中小微企业。由于大多数中小微企业的流转资金有限,持续冲击将使相当一部分企业濒临破产。在这一背景下,一方面要求金融机构为恢复经济正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信贷支持;另一方面,银行领域的金融风险有可能成为疫情过后系统性风险防范的重点。

  在当前疫情影响下,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主要金融支持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可能面临比大型银行更大的压力和风险。首先,伴随中小微企业运行困难甚至破产,这类银行的信贷风险和流动性风险骤增。如果在资本金不充足的情形下,破产风险势必提高。近几年,随着普惠金融政策大力开展,商业银行对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份额快速增加,新冠肺炎疫情对中小微企业的影响必将波及银行信贷风险。据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的统计,2017年我国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银行总资产比例平均为11.96%,“工、农、中、建”四大银行为8.34%,股份制商业银行为9.39%,城商行和农商行则分别为16.68%和17.64%。2018年商业银行对小微企业贷款占总资产比例上升为12.40%,四大银行仅为7.97%,股份制商业银行为9.85%,城商行和农商行则进一步上升为17.93%和19.53%。可见,此次新冠肺炎疫情及其防控在影响中小微企业生产运行的同时,也给包括城商行和农商行在内的中小银行带来巨大的风险挑战。

  其次,在利率市场化改革加速和金融强监管背景下,考虑到经济总体趋缓,银行业的资产负债表质量不容乐观,总体不良贷款率持续升高,尤其是城商行和农商行等中小银行,面临着自身资本金不足、资产类型相对单一、抵御风险能力差的困境。2019年,包商银行和锦州银行等被接管重组事件相继发生,各地城商行的多处风险点也开始出现集中暴露的苗头。为走出这一困境,不少中小银行开始寻求消费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等方面的业务。然而,新冠肺炎疫情的冲击无疑使新业务的开拓更加艰难。

  最后,宽松的货币政策通常缺少“靶向性”,很难保障资金真正进入实体经济。由于在整个银行体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中小银行在与大型银行竞争时难以获得足够的金融资源。为了让金融真正支持实体经济,就需要通过政策定向引导,切实推动支持中小微企业的金融机构发展。

  基于上述分析,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必须加大宏观政策调节力度,有序恢复生产生活秩序,确保基本民生和社会稳定,同时考虑政策实施可能带来的问题,做到未雨绸缪。这里,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加强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的“双支柱”政策,使积极的财政政策更加积极有为,稳健的货币政策更加注重灵活适度,尤其谨防“大水漫灌”式的宽松货币政策。在2018—2019年间,我国广义货币(M2)的月均同比增长率基本处于8%—9%的区间,货币政策基本保持稳健。但2019年11月社会融资总额同比增长率高达23.62%,12月M2的增长率也在8.7%,货币供给已经处于较高水平。从2003年“非典”和其他疫情经验来看,疫情给各国经济的冲击往往是短期的,中长期经济通常会回到原先的周期。因此,更大规模的单纯宽松型货币政策可能对后续的经济高质量发展带来风险隐患。而货币政策和宏观审慎“双支柱”机制,就是要求货币政策的实施不光考虑经济增长目标,也要兼顾金融风险与增长的质量,使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增长同经济发展相适应,从而为高质量发展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营造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

  第二,实施更广泛和灵活的结构性“非常规”货币政策。不同于公开市场操作、再贷款和再贴现等常规货币政策,非常规货币政策具有灵活性、过渡性和定向性更强等特点,因此可针对中小银行开展定向降准、定向中期借贷便利等非常规货币政策。虽然2020年2月以来央行和银保监会出台了一系列支持政策,包括3000亿专项再贷款、5000亿额度的再贷款再贴现等,但这些资金多是流向疫情严重地区和大中型银行,缺乏针对中小银行的定向政策。定向货币政策不仅要体现为对特定产业(如“三农”)和特定企业(如小微)的支持,还应定向支持专门的银行,如针对小微贷款超过一定比例(如13%)的中小银行,通过更透明和更有效的政策传导渠道,让资金真正流入中小微企业。

  第三,对于之前开展普惠金融、消费金融等基础较好的以城商行和农商行为代表的中小银行,给予更多的政策关注和支持。一方面,尽管目前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看似都在12%—13%,但疫情可能导致中小银行盈利下降,留存盈余的减少会使其资本金骤减,尤其是一级资本金。因此,应大力推进中小银行永续债和优先股的发行,引导保险资金、信托、基金和资管等机构投资银行永续债,以满足其补充资本金的需要。国务院金融委办公室曾在2018年12月25日召开专题会议,提出推动银行永续债发行。但截至2019年底仅有14家银行发行了15只银行永续债,发行规模合计5496亿元,而其中11家为四大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只有台州银行、威海市商业银行和徽商银行3家城商行,发行规模也仅有146亿元,表明中小银行的资本金补充渠道相对单一。另一方面,依照《巴塞尔协议III》对流动性风险的监管规定,各级地方金融监管当局应运用流动性覆盖率(LCR)对中小银行流动性进行动态监控,过去常用的流动性比率并不能实时动态反映银行流动性的变化,同时《巴塞尔协议III》提出的另一指标——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主要体现银行中长期的流动性状况,而目前疫情对中小银行的影响可能是短期冲击,必须以更加精确的短期指标对其进行监控。

  第四,更灵活地运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机制指导中小银行贷款业务。相较于过去的贷款基准利率,2019年推行的LPR能够反映货币政策意图和市场资金余缺状况。既然是一个更加市场化的利率机制,那么就应该给予中小银行在以LPR为参考基础上更大的定价空间,并加强科技手段监管,而非简单地规定基点数,否则难以提升中小银行的贷款积极性。

  第五,整合多方信息平台,运用区块链等金融科技手段,帮助中小银行提高效率、降低风险。央行和金融监管当局联合地方政府完善中小企业征信平台,在各地城商行和农商行之间建立联盟链或私有链,真正实现中小微企业信息在银行体系中的共享,提高中小银行对各类企业生存情形的甄别效率和判断准确性。受当前疫情影响,国家多部门已针对中小微企业出台利息延付、贷款展期和财政贴息等多项措施,帮助中小微企业解决短期内的资金流动问题。然而,从长期来看,由于中小微企业数目众多且分布广泛,类似大企业的名单制做法不可持续,利用金融科技手段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实时跟踪企业状况将变得必要且迫切。

  (作者单位:厦门大学王亚南经济研究院、经济学院)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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