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修宪禁酒的往事
2023年08月25日 14:38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8月25日第2721期 作者:刘晗

  在酒的问题上,人常常会“翻车”。其实,法律也是如此。纵观法律史,世界很多国家都曾在20世纪禁酒,后又开禁,弄得灰头土脸。例如,1915年冰岛禁酒,1922年开禁(啤酒除外);1918年加拿大禁酒,1920年开禁;苏联1985年禁酒,1987年又被迫开禁。更有意思的是匈牙利:1919年3月21日禁酒,当年8月1日开禁,只持续了四个多月。

  在禁酒“翻车”的例子里,最著名的莫过于20世纪初的美国。美国禁酒用的不仅是立法,而且上升到宪法。这是现代宪法第一次与酒正面交锋,或许也是唯一一次。而在此次交锋中,宪法完败。

  故事的焦点是1920年生效的《美国宪法》第18条修正案。这条修正案规定,美国全国范围内禁止酒类酿造、销售和运输。随即,顶着威尔逊总统的反对,参众两院通过了《全国禁酒法》,细化了修正案的规定。究竟什么算“酒”呢?《全国禁酒法》是这么界定的:酒精含量0.5度以上的所有饮料。也就是说,不但禁止烈酒,而且禁止几乎所有低度酒和酒类饮料。按照这个标准,啤酒不行,今天便利店里常见的低度果酒或是菠萝啤酒之类也都不行;甚至今天中国人炒菜用的料酒也不行。由此可见,美国当时的禁酒令有多严。可能有人会问,一向被认为推崇个人选择的美国,为什么会这么严格禁酒?

  简单来说,19世纪的美国人,喝酒真的很猛。据统计,19世纪上半叶,美国人均酒类消费量是2000年的两倍,有时甚至更多。这引发了社会层面的关切和道德层面的恐慌,主要有以下因素。

  一是宗教原因。众所周知,美国有很强的新教传统,而新教对于个人品行和生活操守要求严格,甚至有禁欲主义传统。19世纪,酗酒导致的家暴、嫖娼和赌博等问题,引发了虔诚的新教徒的反对。这些教徒发起了禁酒运动,甚至促进缅因等一些州通过法律禁酒。这些主张禁酒的人被形象地称为“干派”(drys),他们认为酗酒乃是欲望和罪恶的集中体现。反对禁酒的则被称为“湿派”(wet),主要以天主教徒和新教里的路德宗为代表。干派与湿派的斗争一直持续。

  二是女性主义。酗酒导致的家暴让女性愤慨。于是,女性运动开始和宗教组织及其他进步力量联合,成立了女性基督徒禁酒联盟(WCTU),获得了越来越多女性的支持。曾任WCTU主席的威拉德(Frances Willard)曾在演讲中突出“酒鬼的妻子”这个意象,描绘了男人喝酒回家暴打老婆孩子的场景,认为禁酒是“一场母亲和女儿、姐妹和妻子的战争”。而且,19世纪末正是美国女性争取投票权的时代,政客们为了争取女性选票,往往选择支持禁酒。

  三是工业化进程。随着19世纪下半叶美国全面工业化,大量男性开始进入工厂。与农业社会相对宽松自由的氛围相比,工厂的环境更加机械化和纪律化。产业工人在巨大压力之余,自然少不了喝酒解闷。然而,这又导致旷工误事常有发生,影响生产效率。因此,福特和卡耐基等工业巨头也支持禁酒。此外,作为美国工业化发展的核心产物,汽车走入千家万户。相比马车时代,酒驾开始变得更加危险。这也引发了社会层面对酒的恐惧。

  四是族群因素。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大量来自欧洲的移民进入美国。这些新移民特别爱喝酒:德国人爱喝啤酒(更擅长酿酒),爱尔兰人爱喝威士忌。新教徒认为这些新移民道德败坏,于是禁酒又跟本土主义运动联系在一起。起初,德国移民还组织了反对力量,成为“湿派”的主力,反对禁酒。然而,一战爆发后,美国和德国成为敌人,德国移民势力在美国受到打压,德国的形象也开始被丑化,“湿派”力量开始式微,禁酒的呼声也随之占据了主流。

  万涓细水终究汇流成海。禁酒令通过之前,在大多数美国人心中,酒集合了一切罪恶因素,酗酒象征着各类纵欲行为。于是,以道德的名义,以宪法的权威,美国开始禁酒。禁酒令通过之后,联邦政府当年就派了1500多名警察来执法。支持者坚信,禁酒令必将像其他宪法修正案一样永世长存。被称为“禁酒令之父”的参议员谢泼德(Morris Sheppard)甚至放言,废除禁酒令就像“一只尾部绑着华盛顿纪念碑的蜂鸟飞往火星”一样不可能。

  然而,中国古话说得好:“徒法不足以自行。”禁酒令的效果很不好。毕竟,虽然不是每个人每天都要喝酒,但也不是所有人一辈子都能滴酒不沾。人们总有开心或郁闷的时候,总在相聚或孤独的时候想喝点。喝酒虽然不是刚需,但总是有需求的。禁酒其实不是跟喝酒作斗争,而是与人性作斗争。然而,法律并不能把所有人都变成“圣徒”。

  有需求,就有供应。要想从源头禁酒,难于登天。毕竟,酿酒技术也不是什么高科技,只要有酵母,自己在家也能酿,更不用说还有地下酒厂。政府的监管不可能时时刻刻无死角。于是,美国社会出现了大量地下酒庄,私酿盛行。但这又引发了新问题:由于私酿技术参差不齐,大量假酒和劣酒泛滥,反倒危害人民健康。

  禁止运酒也很难。不让国内运,就从国外运。当时,加拿大和墨西哥等邻国,乃至欧洲国家,并不禁酒。而且,由于美国禁酒,这些国家的酿酒产业发展壮大起来。于是,从加拿大和法国等走私酒类进入美国越来越普遍。为了对抗执法人员,大量黑社会势力也因此崛起。著名小说《了不起的盖茨比》的主人公就是靠贩私酒,从穷小子变成了“新钱”。经典电影《教父》里的黑帮柯里昂家族也是以私酒发家。这种走私行为甚至还引发了一些国际争议,以至于丘吉尔说美国禁酒令是“对整个人类历史的侮辱”。

  禁止销售则更难。明面上关酒吧酒馆,那就转入地下。很多黑酒吧应运而生,而且产生了黑话称呼,叫“Speakeasy”,就是窃窃私语的意思。类似于说,酒鬼钻进一家小饭店,跟老板小声说“有没有果汁”,老板小声说“有的”,于是开始交易。地下酒吧还会专门弄个看门人,用来辨别警察。而且正因为是偷喝,反倒让人喝得多。不仅老百姓如此,就连哈丁总统也在白宫里弄了个私人酒库,而且一直是满的,哪怕他当参议员时曾投票支持过禁酒令。

  更意想不到的是,由于酿酒贩酒买酒现在冒着违法犯罪的风险,黑市里酒价提高了,喝酒变贵了。这引发了连锁效应:很多人为了暴利开始投资地下酒业,酿酒的、走私的、贩卖的,全都来了。一个巨大的产业开始发展起来,而且伴随着黑帮的保护和对政府官员的贿赂,腐败因此愈演愈烈。

  这还没完。由于卖酒转入地下,酒类不用上税,地下产业的整体收入提高了。与之相应,政府却失去了每年5亿美元的财政收入;讽刺的是,为了打击地下产业,政府每年还要增加财政投入,简直是“开源节流”的反面。一通操作下来,政府越来越穷,黑帮头目和腐败官员越来越富。雪上加霜的是,禁酒令推行后不到十年,1929年经济大萧条开始,美国政府财政捉襟见肘。

  还有更离谱的。法律都有例外,禁酒也不例外。比如,依照法律规定,医疗用途的酒类不受限制。于是,这个例外很快被酒鬼利用:要喝酒,就找医生开处方,去买威士忌;甚至很多人装病要酒喝。最终的后果是惊人的:据统计,禁酒令出台后,一年内医用威士忌消费超过450万升,十年内医生通过开“假”处方赚了大概4000万美元。

  总之,禁酒令推行之后,该喝的人还在喝,而且代价更高。有钱有势的人总能搞到酒喝而不担心,平民和穷人反倒喝不到了。喝酒成了特权,社会更不平等了。原先酗酒导致的家暴和赌博等老问题还在,黑社会和腐败等新问题反倒增加了。最后,美国人再次民怨沸腾,终于在1933年通过第21条宪法修正案,废除禁酒令。美国建国200多年只通过了约27条修正案,禁酒和开禁就占了两条。

  禁酒令的例子表明,如果立法者把崇高的道德理想直接转化为法律,不仅会导致无法执行,而且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这种立法没法提升社会道德水平,反倒有可能危害社会。古罗马法谚有言:“法律不强人所难”,正是此意。

  当然,这里说的是针对整个社会成员制定规则的情况,并不代表法律不可以对特定人群设置高标准。对于特定的职位和职业,是可以而且应该从严要求的。但要制定面向一般大众的法律,就要特别考虑是不是容易遵守、是不是符合常人标准、是不是符合普遍人性。《孙子兵法》有言:“故善战者,求之于势,不责于人。”打仗如此,立法也是如此。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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