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自动驾驶“保驾护航”?
2024年08月07日 15: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4年8月7日第2950期 作者:本报记者 孙美娟

  7月25日,“自动驾驶的立法路径与现实挑战”研讨会在京举办。与会学者围绕自动驾驶立法的基本方向,聚焦自动驾驶与应用场景规范以及自动驾驶与安全保障设计,对自动驾驶立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探讨。

  自动驾驶立法迫在眉睫

  当前,我国自动驾驶市场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需要不断加大政策创新力度,持续探索并推进法律法规的实施和建设,才能加速规范自动驾驶,推动自动驾驶技术健康发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卢春龙表示,从国内外自动驾驶技术的立法情况来看,在国际上,目前德国、日本、英国等国家率先在国家层面完成了自动驾驶立法,在抢占汽车智能化战略机遇的同时,还通过立法促进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从国内层面来看,近两年来,我国工信部、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了多项自动驾驶支持政策,从产业结构、技术创新、网联基础设施等多方面鼓励自动驾驶行业发展。深圳、上海、无锡、苏州等地相继出台自动驾驶地方性法规,通过地方立法先行先试,支持自动驾驶技术在更大范围、更多场景和更大规模试点应用,为自动驾驶立法积累了一定实践经验。

  但是,我们也要认识到,现阶段的自动驾驶技术还不足以应对复杂的驾驶场景,在商业模式、安全保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此外,自动驾驶技术大规模应用还可能在社会就业市场变化、数据隐私和安全、法律和监管制度等方面产生广泛的影响。

  当前,我国自动驾驶技术正迅速从概念走向现实,在提高配送效率、优化交通结构、提升生活品质等方面展现出巨大潜力。以京东在北京市海淀区开展的无人配送车试点项目为例,这些低速无人物流车已经证明了它们的高效与安全性。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申卫星告诉记者,自动驾驶技术的快速发展在给人们带来便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问题。现有法规条例未能充分覆盖这些新兴领域,我们必须审视并构建一个全面的法律框架,以促进技术创新、满足市场需求并保障公共安全。“自动驾驶立法始终面临着安全与发展、风险控制与促进创新两种价值如何平衡的问题,这构成自动驾驶条例起草的逻辑起点。我们不能忽视安全而贸然发展,也不能因为风险而因噎废食。”申卫星表示。

  持续推动自动驾驶法治化

  《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上海市浦东新区促进无人驾驶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应用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中均新增了自动驾驶相关规定。我国多地充分利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为加快实现自动驾驶规模化商用探索路径。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原总工程师何霞表示,我国自动驾驶立法模式是由地方政府探索试验性立法,再由国家部委规章总结提炼的模式,这在自动驾驶技术发展早期具有一定合理性,可以在保障国家总体道路安全的情况下由地方立法来试错。但随着自动驾驶产业的成熟和自动驾驶技术的推广,如果继续维持这种模式,而持续上位法供给缺失、地方立法不统一,就会影响到产业发展。

  为此,需要加快《道路交通安全法》的修订与实施,从国家层面为自动驾驶赋予恰当的法律地位,明确A1司机的主体地位和法律责任,这样才能保护自动驾驶相关参与者的利益,促进自动驾驶的上路行驶与多场景应用普及。同时,要推动自动驾驶汽车相关数据保护及流通等法律规定和标准的建立。

  自动驾驶的刑事合规问题是自动驾驶立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自动驾驶的刑事合规体系庞大,包括准入与运营的合规、隐私保护和数据安全、系统安全、人身安全等。就人身安全来说,传统上与驾驶安全及事故责任相关的刑法规范中,最重要的是对交通肇事罪的规定,但这个规定目前在自动驾驶时代很难适用。

  中国政法大学网络法学研究所副教授郭旨龙告诉记者,自动驾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主体很难确定。《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是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所有的这些主体的规范内容都是基于一个人在操作机动车的技术设定之上。换言之,针对自动驾驶时的相关主体应当如何规范行为,现有的正式法规包括地方性法规,几乎都没有规定。为此,郭旨龙建议,自动驾驶的交通肇事罪可以转向更为基础性的规范,即“过失致人死亡”或者“过失致人重伤”的规范。这个基础性的规范古今中外都存在,在自动驾驶时代也适用。

  要深化自动驾驶的区域协同立法研究,共筑京津冀自动驾驶技术发展的坚实基石。申卫星告诉记者,区域协作不仅能够消除政策壁垒,促进政策框架、技术标准和监管体系的统一,还能加强区域内测试场景的资源共享,提高整个区域在自动驾驶技术领域的竞争力和创新能力,为自动驾驶汽车的测试和应用提供更广阔的空间。

  例如,欧盟通过“欧洲智能交通系统(ITS)行动计划”实现成员国间的协同发展,美国“中西部自动驾驶联盟”在州际协作方面的成功实践等,都为京津冀地区的合作提供了有益借鉴。未来,京津冀自动驾驶立法要坚持“政策互认、标准兼容、资源共享、协同立法”,推动三地在自动驾驶立法方面的合作,确保区域内法律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会议认为,只有持续创新政策体系和法治环境,不断开放更多路网场景,持续积累测试运营数据,完善技术与应用标准,促进自动驾驶的功能性能提升和产业生态迭代优化,逐步增强社会认可度,才是实现大规模自动驾驶商业化运营的根本保障。

  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等单位主办。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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