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公司治理的国家间比较时,学者们发现各国之间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和企业间关系存在着差异。学者们从社会层面对此作出了解释,认为主要有法律因素、政治因素或政府行为以及其他社会层面因素、文化因素和历史因素。
法律视角
法律视角是公司治理领域发展的自然延续。公司治理在一定程度上是现行法律体系和与之相伴的法律基础设施(立法、司法和执法环境等)的产物。公司治理体系在全球各国、在每个国家的不同时期,都有显著不同。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LLSV首先引入法律因素来解释一国的法律起源、法制体对公司治理、公司价值的影响。LLSV的研究集中于在国家层面上保护投资者的措施。其逻辑思路可以概括为:投资者保护程度源于不同的法源或法系,投资者保护程度直接影响到一个国家金融体系的模式选择,融资模式和所有权结构又决定公司治理的水平,公司治理水平影响公司价值,影响公司绩效和经济发展。他们认为,投资者权利保护与融资组织的规模相比是更为根本的决定金融发展的因素。La Porta、Lopez-de-silanes、Shleifer和Vishny的系列研究以及Demirguc-Kunt和Makimovic,Friedman、Johnson和Mitton等的研究表明,更强的法律对投资者权利的保护与更广泛和更有价值的资本市场、更快的公开上市速度、更加分散的所有权结构等高度相关。
法律视角的主要观点是,各个国家之间的股权结构差异是由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的差异所导致的。LLSV研究发现,股权集中度与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呈显著的负向关系。LLSV的一系列文章试图证明这样一个命题:各个国家之间资本市场的重要性、公司获得外部融资的能力以及公司的所有权结构存在的巨大差异,均是由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的差异所致。不过,随着资本竞争变得越来越全球化,投资者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在融资能力方面很明显会不敌法律保护水平好的国家。
公司治理的政治博弈
法律观点难以解释欧洲大陆国家公司高度集中的股权结构,因为这些国家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水平相对较高。学者们认为,政治因素才是导致欧洲大陆国家公司股权结构集中的关键。
随着时代的发展,各国在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上有了很大变革,这种保护水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由政府的近期经济决策所决定。问题是,这些决策是如何形成的?管制俘获理论表明,政府官员的决策可能受到某些利益集团的寻租行为的影响和扭曲。利益集团在公司治理领域产生了怎样的影响?Morck、Wolfenzon 和 Yeung强调构建正式的公司治理安排的政治经济模型的重要性。
Shleifer和Vishny认为,扶持之手模型和自由放任观都把政府行为描述得过于理想化,与现实中的政府行为差距较大。而掠夺之手由于把政府看成是由追求自利的政治家们组成,对政府行为的描述更加准确,因此更适用于进行规范和实证分析。
Roe通过构建一个简单模型来说明,即便是非常完善的公司法,也不能确保一定会出现分散的股权结构。Roe认为,欧洲国家公司的股权集中可以用政治因素来解释。美国的平民主义政治压制了大型公司内部金融机构的发言权,这影响了大型公司的制度结构:即便是美国最富有的家族也无法长期获取和掌控美国大型公司的控制性股份,而且拥护小股东的制度也支持了公众公司的分散化股权。欧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力在促使管理者保持员工雇用的稳定时,甚至要放弃一些可以实现利益最大化的项目的机会;要求管理者合理地利用资本,而非在市场委靡时一味地缩小规模。这种政治压力导致管理者偏离了股东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另外,在美国促使股权分散的机制——股权激励薪酬、透明的财务披露制度、敌意接管、股东财富最大化准则——都被欧洲大陆国家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弱化了。因此,导致这些国家的公司具有较高的代理成本(Am)。控股股东(股权集中)是控制这一成本的最佳方法。
Stulz依据政府掠夺假说对股权结构给出了新解释:孪生代理问题,即 “公司内部人的代理问题”和“政府统治者的代理问题”。政府统治者可以凭借政府权力去掠夺投资者,当“政府统治者的代理问题”严重时,分散的股权结构是没有效率的,集中股权结构则是相对有效率的,内部人采取措施以减少政府掠夺的动力却较大。因此,随着政府统治者的代理问题不断加重,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会逐渐趋于集中。政府统治者代理问题的严重程度是每个国家特有的,因为那些控制一国政府的统治者们要根据国家特征(如法律、历史、地理位置和经济发展水平)来确定掠夺程度,进而影响该国个体的私人收益。通常公司内部人代理问题和政府统治者代理问题会同时出现,并交织在一起,因此Stulz将之看成孪生代理问题。当孪生代理问题较为严重时,分散的股权结构是无效的,公司内部人必须和其他投资者共同投资,保留大部分股份,采用集中的股权结构。
Bebchuk 和 Neeman构建了一个正式的政治经济模型,其中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影响了投资者保护的水平。在模型中,公司内部人、机构投资者(金融中介)以及企业家三个集团为影响官员设定的投资者保护水平而游说博弈,导致投资者保护低于最优有效水平。他们认为,在位企业为了保持市场势力,会积极游说政客采取低水平的投资者保护,这样就使得其他公司难以融资,从而不能进入市场。高保护水平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是发达股票市场和发达经济水平的结果而非原因。该模型提供了关于投资者保护差异和政治与法律决策结构之间关系的一个假说,一些结果能够解释大量现存的实证研究结果,他们也指出了未来实证研究的方向。
文化视角
一些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进行了一系列的法律改革,以改善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水平。然而,这些改革的结果无一例外是令人失望的,这一事实促使学者寻求新的解释。Stulz和Williamson以及Licht、Goldschmidt和Schwaaz从文化视角对此给出了解释。
非正式制度不仅约束了可选择的正式制度的交易成本,而且还是促进和推动可选择的正式制度的来源。Stulz和Williamson认为,文化影响公司治理以及资本市场发展的机制主要有三:一是通过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一个国家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依赖于它的文化。例如,对利益的追求在一个宗教中可能是一种罪恶,在另一个宗教中则可能是善举。二是通过对制度的形成和发展的影响。比如,法律体系便要受到文化的影响。三是通过经济中资源配置方向的影响。对于不同的文化,经济中资源配置的导向不同。因此,从长远来看,正式法律规则的内容应该部分地反映社会中主流的文化方向,或者与主流文化方向相融。
利益相关者视角
古典的公司治理理论强调“股东中心主义”,但随着现代公司的发展,公司目标并不是单纯的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要关注与公司运营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除传统公司治理涵盖的股东、经理之外,还包括债权人、供应商、顾客、员工、所在社区等,由此产生了“利益相关者理论”。这种理论认为,公司绩效取决于多个利益相关者的合作,不应把更多的权利和控制权交给股东,相反,公司管理层应该从股东的压力中摆脱出来,将更多的权利交给其他利益相关者,使经理人承担广泛的管理任务,同时控制权应该在利益相关者之间分享,以实现利益相关者的“共同治理”。
由于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面临的问题不同,其权利的保护和救济途径可能是不同的,因而在公司治理中处于不同的层次。如果忽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权利保护和救济途径,强调所处公司治理层次的不同,一味通过控制权的分享来保护所有的利益相关者利益,有时可能会适得其反。
上述公司治理领域近些年来的研究进展和新趋势,勾勒出一个由企业层面(股权结构、公司治理)、企业间层面(大型联合企业、企业集团)和社会层面(法律、政治、文化、历史、政府行为及其他)构成的新的分析框架。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数量经济与技术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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