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11版管理学文章之一
自1997年中央提出“走出去”战略以来,我国企业采取多种形式走向海外,成效显著:对外投资从绿地投资向跨国并购等多种形式扩展,2009年并购投资占当年对外投资总额的34%;对外承包工程从数量规模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外派劳务市场秩序好转,高级技术劳务派遣比例上升。根据国资委统计,截至2009年底,共有108家央企投资涉及境外单位5901户,央企境外资产超过4万亿元,当年利润占央企利润总额的37.7%。
但是,由于“走出去”过程中面临的投资环境日趋复杂,企业风险大幅增加。频频出现的巨额亏损,特别是在金融衍生产品、基础设施投资等领域的投资失误与损失,暴露出央企在企业风险管理方面的体制机制尚不健全。最近发生的中铁建沙特项目巨亏事件,凸显出央企在“走出去”过程中风险管理的水平亟待提高。
中铁建巨亏
2011年1月22日,在世界500 强中排名第133位的中国铁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建”)刊登公告称,自2010年10月31日后,由中铁建总公司行使及履行公司在《沙特麦加萨法至穆戈达莎轻轨合同》项下及因该合同产生的所有权利义务。根据该协议,中铁建将获得中铁建总公司20.77亿元人民币补偿,并由总公司一并承担以后的全部盈亏。这意味着,中铁建沙特项目损失额度将最多控制在13.85亿元人民币。
根据此前中铁建2010年10 月2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同时发布的公告:公司在沙特阿拉伯王国麦加的轻轨项目预计将发生 41.53 亿元的巨额亏损。这是中国建筑企业有史以来最大的海外亏损。中铁建 2010 年上半年净利润 33 亿元, 麦加轻轨项目的亏损将其半年的辛苦全部吞噬,这一损失也相当于中铁建 2009 年全年盈利的 62.9%。
中铁建对巨亏的解释是,亏损的主要原因在于工程采用议标方式,而非投标方式,即指定由中铁建进行承建。但根据现在披露的情况,中铁建在沙特轻轨项目上的巨亏是因为缺乏海外运作的专业素质和审慎态度。如果中铁建在签订承包合同时注重风险管控,巨额亏损不会发生。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央企实施“走出去”战略,面临三重风险:法律风险、业务风险和资产管理风险。
法律风险
央企境外投资涉及金额大、敏感度高,政治经济利益相互交织,须高度警惕“走出去”过程中国际投资环境发生的最新变化,不能因为短期利益而忽视长期潜在的法律风险。有的企业在“走出去”过程中习惯于按照国内做法办事,不重视按照当地的法律规则办事,海外巨亏成了糊涂账。
中铁建的沙特项目法律风险尤其典型:中铁建麦加项目不属于政府援建项目,并非硬性任务。麦加轻轨项目没有采用公开投标,而是采用一对一的议标方式。采取议标方式的多为私人项目,像麦加轻轨这种金额如此之大的政府项目采用议标,非常少见。
中铁建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已经根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向业主提交了变更及索赔资料,业主承诺在项目结束后成立专门委员会,商谈相关索赔和补偿问题,但尚未获得业主批准。中铁建管理层表示,工程变更都是按照沙特方面要求的,所以有理由进行索赔。但是这样的理由站不住脚,原因就是业主提出的变更设计、变更工期、增加功能等等是应当在实施前就明确说明和签署书面文件的,在变更以后再索赔损失的很罕见。真正能够索赔损失的地方是对方的配合不力和拆迁缓慢等等在合同中事前难以预见的地方,以这些地方的损失索赔来说明整个项目的损失责任,经不住专业推敲。因此,中铁建的巨亏,管理层应承担风险管理责任。
业务风险
央企海外业务投资与收益不配比,为获取项目压低报价,但又往往不善于控制项目建设成本,成本失控问题严重。中铁建在投标环节没有充分估计项目工程量及风险,报价过低。据中铁建管理层介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尤其是在工程分包过程中,设计是由国外公司负责的。由国外设计的话,意味着标准、订货就有一些问题,可能由(设计公司)自己指定。沙特这个国家制度管理跟中国不一样,据我了解好多东西是指定的,指定由哪些公司提供设备。”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在合同中确定设计公司的权力是在中方还是沙特,而且聘请设计公司给设计公司多少权限,要求他们按照什么标准进行设计,这些都应是总承包方的权利。
但在中铁建沙特项目里却将设计分包给外国公司,采购外国的高价设备,外国公司的运作和项目本身不在国内,使得对于上述运作的监管不仅超出了中国司法管辖的范围,也超出了中铁建的企业风险控制范围。即使是在国内承包项目,对于承建方的设计变更、采购权利等方面也是签约时必须锱铢必较的事情,成本、价格等在签约前更是要详细概算,甚至概算不准确都是重大的责任。中铁建这项业务在所有内外风险管理环节方面都出现了严重错误。在这种情况下,建设项目成本失控、出现巨亏在所难免。
资产管理风险
央企境外资产庞大,但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机制,不少境外企业存在经营失误、债务沉重、经营亏损、资产流失等问题。境外国有资产的流失有以下几种情况:境外人员挥霍、浪费、携款潜逃;未经批准在境外进行高风险投机经营,造成巨额损失;未经批准或未办理有关法律手续,将国有资产以个人名义在境外注册;任用外籍人员不当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等。此外,作为国有资产重要组成部分的资源性国有资产以及常常被人们忽略的大量隐性资产,如商标、企业信誉、专利等的流失状况也很严重。
因此,央企在实施“走出去”战略过程中必须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水平,严格遵纪守法,加强业务流程管理,搞好资产管理安全,及时全面披露信息。在风险管理运行机制方面,央企要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在重大项目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发挥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风险管理等关键部门的作用,建立董事会、监事会、纪检监察、审计、风险管理五位一体的风险防范体系。在实施“走出去”战略的过程中,在产业选择上,央企应当更加注重实体产业,确保海外国有资产安全、保值增值,保证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成功实施。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时杰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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