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系《中国社会科学报》第162期11版“管理学”文章之一。
美国对并购交易采取两种税收方式:免税并购和应税并购。在并购交易中采取哪种税收方式,取决于交易的支付方式。以股票或资产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并购交易主要为免税并购;以现金或债务的方式进行支付的并购交易主要为应税并购。
免税并购
根据美国税法规定,免税交易以及免税重组需要满足相关法律规定,如所有者权益的连续性、被改组公司中企业经营的连续性、经营需要。其中:所有者权益的连续性要求目标公司的股东能够收到收购公司的足够股权。与出售资产相比,交易必须在实际上持续“目标公司在被改组公司中财产的存续利益”。被改组公司中企业经营的连续性要求收购公司或者持续目标公司的历史经营业务或者使用目标公司的大部分历史经营资产。经营需要是指该项并购交易必须是出于经营需要而进行的。此外,并购交易须满足控制要求,其中“控制”是指控制经营的收购方应至少拥有目标公司全部有表决权的股票份额的80%和至少拥有80%的其他性质的股票。在这一规定下,收购方在交易结束后对该并购仍然保持关联性。
具体来说,美国在实行免税并购的并购交易中,主要可以分为免税资产收购和免税股票收购两类。
一是免税资产收购。主要有法定“A”型兼并和收购性“D”型重组两种形式。法定“A”型兼并是指,只有符合美国联邦、州、美国领土或者哥伦比亚特区相应法律要求的法定兼并,才能被批准。法定兼并可以采取的形式包括:将一个公司并入另一个公司,或者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法定兼并需要满足下列条件:第一,收购公司收购目标公司的全部实质性资产;第二,交易以交换控制收购公司股票的形式进行;第三,交易过程中不使用收购公司的股票;第四,兼并成功后,目标公司被并入收购公司的控制方,交易符合正常的法定兼并条款。
收购性“D”型重组在下述条件下发生:公司将全部实质性资产转移给另一公司;资产转让公司根据清算重组计划分配资产受让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财产;资产转让方的股东拥有受让方至少50%的表决权或股票价值。收购性“D”型重组的税收结果一般如下:目标公司股东以目标公司股票交换收购公司股票时,在收到股票时并不实现利得或损失;目标公司股东收到的收购公司股票的计价成本以交换出去的目标公司股票的计价成本为准;目标公司在将资产转让给收购公司、交换收购公司股票时,并不实现利得或损失;收购公司在收到目标公司的资产、交换收购公司的股票时,并不实现利得或损失;收购公司收购的资产按照目标公司计价成本结转;目标公司的税收属性结转到收购公司。
二是免税股票收购。可以采取“B”型重组和(a)(2)(E)型重组两种形式。“B”型重组即“股票换股票”的重组方式。进行“B”型重组有两个条件:收购公司仅以其或其控制公司的有表决权的股票交换目标公司的股票;交易完成后,收购公司应至少拥有目标公司80%的股份。(a)(2)(E)型重组即“反向三角兼并”。(a)(2)(E)型重组通常发生于:收购公司控制的子公司被目标公司兼并,根据相关法律目标公司存续;兼并后,目标公司持有实质性全部资产和受控子公司资产(而不是交易中分配的收购公司股份);交易中,目标公司以前的股东仅交换收购公司有表决权的股票,出让的目标公司的股份不低于80%。
应税并购
具体来说,美国在实行应税并购的并购交易中,主要可以分为应税资产收购和应税股票收购两类。美国的应税并购大多以现金形式支付。
应税资产收购主要包括协议资产收购和正向现金兼并。协议资产收购:即根据美国税法,普通形式的应税资产收购涉及的资产视同销售。这种交易为具体资产和债务的选择提供了灵活性,但是也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每一项资产必须单独转让;其次,有些资产不可转让或者需经过第三方同意方可转让。
正向现金兼并:即目标公司被收购公司兼并或者并入收购公司的子公司。美国税法规定,正向现金兼并应视同以现金形式收购目标公司的资产,同时清算目标公司。正向现金兼并一般产生两个层次的税收:一是目标公司将资产出售给收购公司时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二是目标公司股东在收到注销股票收入时实现的利得或损失。与协议资产收购相比,正向现金兼并是否生效取决于联邦法律,从而限制了单项转让资产。
应税股票收购可以通过直接购买股票进行,卖方股东由此产生资本利得或损失。应税股票收购不影响目标公司资产的计价和税收属性。从经营的角度看,目标公司股东对目标公司的债务和或有负债不负有直接责任。应税股票收购不存在产权变化,易于管理。
反向现金兼并:即股票收购可以采用要约收购,每个股东有接受或拒绝要约的权利,这时也可以采用反向现金兼并。在反向现金兼并中,收购公司临时新设一个子公司,将其并入存续的目标公司,并视同收购公司购买了目标公司的股票。反向现金兼并一般用于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或者挤出小股东。买方的计价成本为收购的股权价格而不是目标公司资产。
(出处: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原磊 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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