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农业伦理思想
2023年08月01日 10:24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3年8月1日第2703期 作者:齐文涛

  中国古代农业在取得辉煌技术成就的同时,还凝成全面而系统的伦理规范。农业伦理思想是中华先民生存智慧的结晶,不仅参与书写了中国古代农业长盛不衰的历史画卷,还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先民与自然和谐共处。

  中国古代种植伦理思想可以概括为顺天地时宜而尽人力。所谓顺应天地时宜,就是“顺天时”与“因地宜”。具体来说,“顺天时”是指顺应自然时节,比如古籍中“春夏生长,秋冬收藏”和“冬至后一百一十日可种稻”等记载,或概括或具体,都是“顺天时”的具体表现。“因地宜”是指衡量土地之所宜并积极因循,传统农学所谓“南种粳、糯,北种麦、粟”和“小麦宜下田”“(稻)选地欲近上流”,或宏观或微观,都是“因地宜”的具体表现。古代从《氾胜之书》《齐民要术》到《农书》《王祯农书》,再到《农说》《知本提纲》,几乎每部农书都会重点强调并充分贯彻这种思想。从根本上讲,顺天地时宜是一种以顺应自然为基本立意的伦理观念。

  当然,中国古人的种植活动并非一味讲求顺应与因循,而是特别强调发挥人的主动性。这就涉及中国古代种植伦理的另一要点——尽人力。《知本提纲》曰:“竭春稼秋穑之力。”所谓尽人力,当然包括尽力顺应天地时宜这层含义,但更主要的是在顺应基础上积极改进有利于作物生长的条件。具体而言,包括积极优化耕作制度和种植技术,积极改进生产工具、兴修水利设施,特别是积极进行翻土、除草、灌溉、施肥等田间管理。尽人力的主要表现之一就是精耕细作。从根本上讲,尽人力是一种以能动创造为根本导向的伦理观念。

  中国古代动物养殖强调必怀爱重之心。《农书》云:“夫善牧养者,必先知爱重之心,以革慢易之意。”“爱养之道”“爱惜保养”“须知宝爱”等,都是历代农书所强调的畜养之道。耕牛所受爱重最多,“视牛之饥渴,犹己之饥渴。视牛之困苦羸瘠,犹己之困苦羸瘠”。其他豢养动物也得到关切,比如养马讲究不穷其力,养羊铰毛取奶务使不致损羊伤羔,养猪要加盖厂棚使避风雪,养禽建窠谨防侵扰而致惊恐,甚至养蚕都主张蚕母要有爱护之心。

  先民对畜禽更倾向于放牧散养,而非舍饲圈养。羊以牧为主,“春夏早放,秋冬晚出”,只有当冬寒难耐或青草未生时才舍饲。牛在一年的大多数日子里都要出牧,即使农忙时节也要创造机会牧放。猪虽不能只牧不饲,但只要条件允许就放牧,“春夏草生,随时放牧。……八、九、十月,放而不饲”。禽则散养,在《齐民要术》的设计里,每只鸡平均占地一平米有余。

  中国古人主张对养殖动物持续利用,强调不因人的索取而降低种群或个体持续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能力。比如肉用仅取成年个体,猪、鸡、鸭、鹅乃至鱼都要长成以后才能取食。役用牛马适可而止,“勿因农忙,一时以竭其力”。割蜜要仅割“蜂食之余者”。牛羊取奶不可饿死羔犊,“三分之中,当留一分,以与羔犊”。

  古人把仁民爱物理念投射到养殖动物身上,在利用的同时也体现出关爱。心怀爱重、放牧散养与持续利用,在事实上允纳了养殖对象的生命性,是把动物当作生命对待而非只是肉食与力役的提供者。这体现出古人与动物的相守与合作。

  中国古代的野生动植物利用可分为采伐、狩猎、渔捕三类活动,先民在这三个方面都制定了系列伦理规范。采伐要求不伐“夭蘖”,即不可砍伐幼树以及新生的枝芽,如《国语·鲁语上》有云:“山不槎蘖,泽不伐夭。”先民还要求斩伐以时,是说斩伐草木讲求时节,如《管子·八观》有云:“山林虽广,草木虽美,禁发必有时。”关于禁与发的具体时间,粗略来讲是春夏禁砍,九月始伐。此外还禁伐桑树与枣树,认为伐以作薪是“忘终岁之远图,趋一日之小利”的行为。

  狩猎要“不焚林而猎”,不可通过烧毁栖息地而猎取野兽;要“不掩群”,不可捕尽整群鸟兽而要“网开一面”;还要“不覆巢”,不可“覆巢破卵”。猎兽要“不麛”“不杀胎”,即不可捕杀幼兽,以及未生幼体和怀孕母兽;猎鸟要“不卵”“不鷇”,即不可取食鸟卵和猎杀雏鸟。狩猎还讲时禁,一般春夏两季都禁止狩猎,大约九月才可猎兽,七、八月才可猎禽。

  渔捕首先要求“不涸泽而渔”。还要求“禁孕别”“禁鲲鲕”,就是禁止捕捞受孕的鱼和未长成的小鱼。在现实操作中如何禁鲲鲕?“数罟不入洿池”,不使用细密的渔网打鱼。与此相关的规范还有“鱼不满尺不得食”。渔捕也特别讲求时禁,“薮泽以时禁发之”。具体而言,夏季一般是禁捕期,秋季可能允许适度捕捞,有些史籍还有十二月或正月“始渔”的记载。

  先民制定采伐渔猎伦理规范,直接目的是“以成其长”,防止对野生动植物肆无忌惮的利用。这种做法并非只保护不利用,而是寻求可持续利用,所谓“鱼鳖优多而百姓有余用”和“山林不童而百姓有余材”。可以认为,“永有余用”是其旨归。

  农业伦理思想除有生产伦理,还有经营伦理。中国古代在农业经营规模方面的伦理原则是“宁可少好,不可多恶”。其语出自《齐民要术》,意思是经营田地要量力而行,宁可少些好些,不可多种薄收。也可以说,宁可小规模精耕细作,不可大规模粗放经营。这种思想当然不只见于《齐民要术》,从先秦时期的《吕氏春秋·上农》到元明清时期的《王祯农书》《沈氏农书》《知本提纲》对其都有强调,可谓贯穿于各个中国古代农学始终。所谓“少好”的规模,大约是一户农家营田“百亩”,相当于今天的27—29亩。

  在农业经营种类方面的伦理原则则是“耕桑树畜,四者皆备”。此语出自清代杨屾,意思是务农应该同时经营耕、桑、树、畜四个方面。对此杨屾还进一步解释道:“耕以出食,桑以出衣,树以出屋宇、器具、果蔬,畜以备耕乘、出肉膏。”其并非迟至清代才形成,早在《周礼》《管子》《孟子》《汉书》等文献中都有明确体现,可以说普遍存在于各个历史时期。这种经营伦理与中国古代农业现实也有相当程度的吻合,有研究表明秦汉时期小农家庭农业经营种类就包含粮食、桑麻、蔬菜、畜禽、树木。陶渊明诗云“方宅十余亩,草屋八九间。榆柳荫后园,桃李罗堂前。暧暧远人村,依依墟里烟。狗吠深巷中,鸡鸣桑树巅”,也描绘了类似场景。

  中国古代农业伦理思想是在中国古代小农社会的背景下发展而来的。虽然小农社会已成历史,但是现代工业化农业的生态不可持续性凸显,发展生态农业成为时代课题。中国古人没有今人的生态学理论,但在事实上践行着朴素的生态理念。整理并阐发中国古代农业伦理思想,是为强调传统的价值,期待其以新形态、新样貌助益未来农业的发展。

  (作者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国古代农业伦理思想研究”负责人、黑龙江大学哲学学院副教授) 

责任编辑:张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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