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西门子、中兴等公司遭美国司法部合规调查,公司合规成为热门话题,合规产业也迅速发展。在世界经济紧密联结的趋势下,发源于美国的公司合规制度已对各国产生影响。在我国,公司合规目前主要表现为刑事合规,即对于涉嫌轻微犯罪的企业,可通过建立合规体系减免刑事处罚。我国现行《公司法》中并无合规制度,但《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177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在公司法引入合规制度之前,亟须厘清公司合规的理论内涵。公司合规是什么?应当由哪个机构负责?合规义务的性质为何?应如何构建公司合规体系?这些问题均需要体系化的理论回答。
第一,合规的本质是公司管理和治理。合规要求公司构建相应的管理程序和治理机制,确保其成员和雇员遵守相关法律规范。2021年,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了新版《合规管理体系:适用要求和指南》(以下简称《合规体系指南》),并将合规义务界定为“组织应遵守的强制性要求,及其自愿遵守的要求”。在此基础之上,合规即为“履行组织全部的合规义务”,而这一目标需要通过公司管理和治理来达成。《合规体系指南》列出了公司合规可采取的措施,包括建立合规计划、执行计划、检查和改进等。同时,基于公司和雇员的相互影响,公司还要确保雇员行为的合法性。例如,当公司制定的业绩目标不切实际时,雇员为完成考核可能会违法,而关键雇员的违法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公司行为,从而使公司担责。为避免此类情形的发生,公司会主动制定管理流程,优化企业文化和环境,以确保雇员行为合法。法律设置合规义务的立法目的就在于此。
第二,公司合规应由管理层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和经理层是现代公司治理的必设机构,此外,包括我国在内的一些大陆法国家还设置了监事会。基于上述机构的功能定位,公司合规应由管理层(董事会和经理层)负责,而非股东会和监事会。根据公司权力归属的坐标理论,董事会是公司权力中心,公司经营管理权和决策权均属于董事会。合规机制设计作为公司重大经营事项,当然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畴。在大型公司中,为了提高经营效率,董事会往往将日常决策权转授经理层,而保留监督权和制定公司基本制度的权力。因此,董事会应是制定合规计划的主体,经理层则协助该计划的执行和落实。
与董事会相比,股东会和监事会并不适合承担这一职责。就股东会而言,一方面受到权力的限制,股东会权力仅限于法定事项是现代公司法的发展趋势,而公司合规并不在此法定事项之内;另一方面受到决策效率的限制,股东(大)会程序相对复杂、效率较低,不具备商业决策所需求的灵活性。就监事会而言,一方面作为监督机构并不了解公司的业务情况,也无法对公司决策实时跟进;另一方面缺乏人事权力,只能就董事和高管的履职情况提出罢免建议。从立法变迁来看,国资委2018年颁布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了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但2022年的《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只规定了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相应职责,这说明监事会并不宜成为法定的合规职责主体。
第三,合规义务从属于勤勉义务。因管理层具有法定的合规职责,其也应负有相应的合规义务,此时需进一步厘清合规义务的类型归属。传统的两分法将董事信义义务分为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而合规义务应被归入勤勉义务。
一方面,合规义务不属于忠实义务,其与忠实义务所要解决的问题不同。忠实义务的宗旨是防止利益冲突,要求董事将公司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当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时,往往存在着一种损公肥私的主观心态,客观上表现为篡夺公司机会、关联交易等机会主义行为。而合规义务旨在建立一套公司内部的规范体系,要求董事和经理层积极作为,保障公司及其雇员行为合法,以此维护公司利益。违反合规义务固然会损害公司利益,但这是怠于履行义务的结果,而非利益冲突的结果。因此,虽然两种义务的设置均有保护公司利益之功能,但二者所调整的利益关系状态是不同的。
另一方面,合规义务从属于勤勉义务,是勤勉义务的内容之一。勤勉义务是指管理者应尽到合理的注意,其要求董事和经理层在处理公司事务时,应当像处理个人事务一样认真和谨慎。将合规义务归属于勤勉义务的理由如下。首先,董事的监督义务是合规义务的前提。监督义务要求董事会构建公司内部的信息报告和传递系统,及时掌握公司信息;而合规制度的设计和运行,需要以董事对公司信息的获取能力为前提。在理论上,监督义务与商业决策两者共同构成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其次,将合规义务归属于勤勉义务有着实证法规范的支持。《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98条第1项规定了董事勤勉义务的内容,即包括应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各项经济政策要求。最后,将合规义务归属于勤勉义务也符合比较法的经验。在美国,一系列判例表明董事的合规监督义务从属于勤勉义务。这种合规监督义务包括两方面:一是监督公司的不当行为并且采取调查和处理措施,二是监督公司的业绩表现和经营决策风险。在德国,董事合规义务从属于董事守法义务,也被归入注意义务的范畴。
此外,合规义务与公司的风险管理密切相关。董事风险管理的职责也对公司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要求,以此来降低公司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和运营风险等。从风险管理的角度来看,董事合规义务也更契合于勤勉义务,而非忠实义务。
第四,公司合规是一个动态过程。公司治理中存在着各种交错复杂的利益关系,因此并不存在绝对意义上的最佳治理方案,公司合规应当是一个动态过程。按照《合规体系指南》的定义,合规管理包括建立和执行制度以及对制度的评估和改进。美国法学会正在起草的《组织合规与执法原则》也指出,合规制度建设是一项系统性工作,分为不同阶段。在预防阶段,董事会应建立与本公司运营情况相适应的合规机制,并且定期对其评估,重点须评估公司内部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在实施阶段,若发现违规行为,董事会应当及时启动内部调查并积极协助执法,这是公司免责的重要手段。在补救阶段,董事会应及时采取措施以减少公司的损失,比如发现公司的产品存在缺陷时应及时召回。
总之,公司作为法律拟制的主体,并不具有独立的能动性,必须借助于公司的内部机构,通过合理的权责分配,赋予董事会和经理层合规管理的职责与义务,方能保证公司及其雇员行为的合法性。公司履行合规义务应作为减轻或者免除公司责任的法定要件,如此才能激发公司合规治理的主动性,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公私合作。
(作者系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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