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nvironmental, Social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ESG)正在全球范围内引领新的潮流。2004年,ESG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报告《有心者胜》(Who Cares Wins)中被正式提出。此后,ESG获得了众多国家与国际组织的关注与支持。据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与中证指数公司统计显示,截至2022年上半年,沪深A股上市公司中有31.34%的公司发布了ESG相关报告。与此同时,社会价值投资联盟(深圳)发布的《2022中国ESG发展创新白皮书》显示,截至2022年9月底,我国内地市场ESG主题基金总规模达2734.64亿元。尽管如此,不少观点仍然对ESG持有疑虑,担心公司成为社会慈善机构进而损及股东利益。鉴于此,ESG到底具有何种内涵、具体应当如何推进,仍需再予澄清。
ESG是一种主动的风险管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必须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站在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高度谋划发展。”经济、生态与社会的平衡发展,是我们开启人类高质量发展新征程的必由之路。对人类与国家如此,对公司等基本社会单元也是如此。当下,伴随着我国经济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与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转型升级,相关立法势必不断提高对公司环境与社会影响的重视,不断提高对投资者的保护水平。与之相应,公司的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风险将不断增加,这是可持续发展中市场竞争与选择的必然过程。若要谋求公司的长远发展,一定要不断加强对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的重视,以更加轻盈、稳健的姿态大步向前。
ESG正因应了这一发展趋势,可为公司的持续发展提供有效指引。2023年6月26日,国际可持续准则理事会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1号:可持续相关财务信息披露一般要求》和《国际财务报告可持续披露准则第2号:气候相关披露》的最终文本,甫一发布,即引起广泛关注。从全球范围来看,不少组织都在积极为ESG提供报告框架与标准,包括全球报告倡议组织(Global Reporting Initiative, GRI)、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ask Force on Climate-related Financial Disclosures)、可持续发展会计准则委员会(Sustainability Accounting Standards Board)等。其中,GRI的ESG标准被超过100个国家的10000个组织采纳,成为国际社会使用最为广泛的标准,该标准是由相互关联的多套标准组成的模块系统,包括通用标准、行业标准和议题标准。这些报告标准客观上可为公司的发展方向提供有益指引,帮助其明确基于所处行业和公司发展目标应当在哪些方面有所改善,让公司经营与管理变得有迹可循。
对公司发展而言,其可以由此更早地判断公司所面临的经济风险与法律风险,避开具有较高环境与社会风险的业务领域。如有报道显示,浙江某上市化纤公司2022年就曾因污染排放问题,而引起了多家国际评级机构的关注,这对于上市公司的投资者而言并非好消息,不利于股东与公司利益保护。当然,这客观上也为公司经营提供了一个更好的自我审视的机会,有利于公司更加积极地寻求产业转型升级之路。相较于此前的公司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ESG本质上与股东利益至上并不冲突,而且更有利于促进公司长远价值实现并可促进环境与社会问题的解决,是一种主动风险管理而非单向慈善,最终将造就多方共赢。
ESG在我国具备制度基础
尽管ESG的提法是一种新的潮流,但ESG的具体内容对我们并不陌生。从实体规则来说,自20世纪90年代起,我们就开始尝试制度化地寻求环境、社会与公司治理问题的解决之道。1992年,《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较为详细地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治理规范;1993年,《公司法》对公司行为提出了要求,如遵守法律、遵守职业道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与实现安全生产等。更早时候,1989年颁布的《环境保护法》第25条更明确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纵观目前大量专门性的环境保护、劳动者保护、产品责任、公司治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我国从制度上已经做好了迎接ESG的准备。当然,我们需要进一步对上述规范加以梳理和提炼,结合最近20余年来我国公司法学界对公司社会责任的研究成果加以检视,从而更好地明确我国ESG的制度发展阶段与重点领域。
从信息披露规则来说,我国已有较多的制度规范和相应实践。2006年,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会责任指引》,引领了上市公司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潮流。目前,《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自愿信息披露》等一系列具体规则,都突出了对环境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要求。尽管其中不少指标仍处于自愿披露阶段且缺乏定量化、标准化表述,但毫无疑问,ESG信息披露愈加成为上市公司所重视的事项。究其原因,国际、国内各种ESG评级机构,如富时罗素、明晟指数和路孚特等,其评级结果对投资机构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将影响公司的融资能力。因此,上市公司本身具备ESG信息披露的内在动力。
ESG目标实现的主要方法
第一,不同类型公司的ESG目标实现应采取不同方式与节奏。对于上市公司而言,信息披露是实现ESG目标的主要抓手。对非上市公司而言,ESG目标实现不仅面临信息披露成本,而且也缺乏信息披露的有效途径。两者的实现路径与难度不尽一致。从尽快推进ESG目标实现的角度来说,我们应当分步进行。首先,立法应当从经济实力相对较好且本身有信息披露标准化渠道的上市公司入手,通过信息披露来间接促进公司经营与治理方式不断向高水平、高质量转变。其次,鉴于上市公司往往是行业中业务经营与标准制定的引领者,在供应链中也多处于核心地位,上市公司ESG关注水平的提升势必会加强对上下游供货商、经销商的要求,同时能够对行业产生良好的示范效应。最后,对于非上市公司而言,我们要重视生态环境、劳动者保护、产品责任等法律规范的不断完善,善用市场机制与法律机制促进优胜劣汰。
第二,上市公司ESG的信息披露方式可采取渐进模式。全球主要资本市场所采取的ESG信息披露方式并不相同。美国较为保守,但2022年其证券监管机构也提出了更为细致的《面向投资者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提升与标准化》(The Enhancement and Standardization of Climate-Related Disclosures for Investors)提案;欧盟2014年颁布《非金融信息披露指令》(Non-Financial Reporting Directive),要求人数超过500人的公众利益实体履行强制性报告义务,2022年通过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报告指令》(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Directive)在报告范围与要求上再进一步。可以看到,信息披露的实现过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们现阶段最重要的工作是制定一个ESG信息披露的可行框架与评价指标,尽量以量化方式呈现。为有效实现过渡,可以采取“强制披露+遵守或解释”的渐进方案。需要注意的是,我们一定要基于我国经济体量大与行业门类齐全的优势,尽快制定出更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实际的ESG信息披露一般标准与行业标准,成为国际ESG框架与标准的引领者。
第三,ESG的实现要更加重视市场机制。ESG目标需要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政执法与民事诉讼来协力实现,但不管是公共执法,还是私人执法,成本都不容小觑。因此,实现ESG目标的重要路径在于充分激发市场机制的内在活力。其一,公司在内部管理中要建立核心的ESG管理团队以领导公司目标实现,将内部激励、考核与公司ESG目标实现度相匹配,由内而外地推动ESG发展。其二,我们应当积极鼓励商业机构进行ESG评级体系构建与开展评级业务,让ESG真正成为资本市场的一种风尚,不断激发市场竞争以形成日渐完备的ESG信息披露与评价指标。其三,对于非上市公司ESG的发展,同样要注重市场机制,不断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规范度与透明度,为市场参与者、消费者和劳动者等利益相关者“用脚投票”创造更好的制度环境。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项目“证券监管介入上市公司治理的体系性构造研究”(21CFX077)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友情链接: 中国社会科学院官方网站 | 中国社会科学网
网站备案号: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0146号 工信部:京ICP备11013869号
中国社会科学杂志社版权所有 未经允许不得转载使用
总编辑邮箱:zzszbj@126.com 本网联系方式:010-85886809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5号院1号楼11-12层 邮编:100026
>